贵州省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时间:2008-05-07 15:19   来源:贵州与台湾网

 投资方式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均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在贵州投资:
     -- 举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举办外资(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转让先进适用技术;
     -- 承包和租赁经营企业,开发矿产资源;
     -- 承包开发荒山、荒坡和水面资源;
     --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旅游等开发经营项目;
    --购买企业的股份和债券;
     -- BOT方式;
     --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出资方式
    投姿者的投姿方式可以有以下三种:
     1.自由兑换货币;
     2.机器设备,原料及其他作价;
     3.生产所需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或其他财产权利等作价。
    
    投资咨询与选择项目
    投资者可以直接与贵州省招商引资局、省内各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资询服务机构联系,也可以通过我国或我省驻外机构联系,选择投资项目,物色合作对象或代理者,合营各方签定意向书或协议书。
    
    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审批程序
     1.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由中方合营者编制申报,经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我省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为:凡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投资方向,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省综合平衡,进口原材料和出口产品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由我省各地区行署、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如中方属贵州省人民政府授权批准的大中型企业,也可按规定自行审批);总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下的,由我省各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或者投资虽少但资金、原材料等生产经营和建设条件需由省综合平衡解决的,属基本建设的报贵州省计划委员会审批,属技术改造的报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由合营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报告,并按上述审批权限报批。
     属国家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不论项目总投资多少),其中限制类(甲)外商投资项目由贵州省计委和贵州省经贸委审批,限制类(乙)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所报告按项目建设性质分别由贵州省计划委员会和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
     一般情况下,投资总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只申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总额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申报,一次审批。
     外商举办独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提出申请,得到书面答复后,向企业所在地的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申报。
     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后,将中外各方所签定的合同、章程和懂事会成员名单等有关文件,报企业所在地的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批。
     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章程、懂事会成员名单等有关文件报企业所在地的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批。
    3.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凭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及有关文件,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然后分别向贵阳海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外汇管理局、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等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申请材料的要求
    
    1.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1)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报告(原件二份);
    (2)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各十份,其中原件一套)如果非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原件);
    (3)合营各方共同编制并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合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一份,复印一份)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合营企业名称的核准通知书(复印两份);
    (5)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各位董事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两份);
    (6)合营各方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一份,复印一份);
    (7)合营各方营业执照、登记证明等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复印各二份);
    (8)境外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一份);
    (9)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要提供相应级别土地管理部门的批件: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要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及批件;
    (10)其他需要保送的文件。
    2.外资企业:
    (1)外国投资者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的申请报告(原件二份);
    (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二份);
    (3)外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二份);
    (4)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章程(十份,原件二份);
    (5)外国投资者签署同意的外资企业法定代表或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法定代表或各位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各二份);如是非法定代表人签属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原件一份);
     (6)外国投资者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各2份);
    (7)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愿件);
     (8)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对拟设立外资企业的书面答复(愿件2份);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企业名称的核准通知书(2份);
     (10)其他需要报送文件。
    
    关于申报文件的审批和答复
    
    1.属于本省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合同及章程在2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2.属于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应在15日内决定转报或不转报;
    3.审领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10日内核发,不符合条件的,应回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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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典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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