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期间在闽台企重点法务及健康防护指南
根据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工业企业员工健康防护手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同时为便于在闽广大台资企业了解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全力做好特殊时期生产经营和防疫工作,福建省台港澳办收集整理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和健康防护须知,为在闽台企提供法律服务等建议参考。
一、关于复工用工方面
1.可否因疫情防控强制安排职工加班?
答:可以。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疫情防控的需要,用人单位可强制安排职工加班,职工必须服从。
相关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十二条;2.《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第一条。
2.延长的假期可否安排补班?
答:不可以。春节假期7天中的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其它4天为调串的休息日。很显然,本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中规定的延长假期,不是调串的休息日,属于国家增加的假日。由此可见,不可进行“补班”。
3.什么时候可以复工?
答:福建省政府发文通知,福建省内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须注意:企业非通知规定的特殊行业,应当遵照通知延迟复工时间,否则企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复工期间造成大规模传染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
4.如何加强员工管理?
答:总体精神是省外入闽的员工一律要实行14天(从入闽之日起,到住地后1个小时内向住地社区报告)居家自我观察管理和医学随访。具体讲就是对员工要实施分类管理:⑴对人在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尚未返闽的员工,通知其暂不来闽;⑵已来闽的员工须从抵达居住地起进行留观14日,经观察无不适症状后方可安排上岗。⑶对从省外(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除外)返闽的员工,从抵达居住地起实施14天的监督性医学观察,由防疫专管员早晚检测体温和身体状况,并做好记录;⑷监督性医学观察期间,无特殊情况,原则上避免随意与生产、生活无关人员接触。⑸省内员工无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往来史、无接触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人员史、无不适症状的,可安排上岗。一旦发现员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立即报告,并就近安排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疑似病例的,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并对其密切接触人员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相关依据: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疫情防控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社区(村)防控措施的通知》;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及学校组《关于印发工业企业员工健康防护手册的通知》。
5.如何发放工资?
答:国务院通知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⑴国家法定节假日(1月25日-27日)和国家延长的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日):已进行休假的,不得减发工资;未进行休假的,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⑵春节调休的假期(1月24日,1月28日-30日):已进行休假的,不得减发工资;未进行休假的,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⑶企业在政府通知文件规定的复工通知时间因疫情原因不能复工,在员工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视同员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员工生活费;⑷复工后处于疫区不能返岗的员工,不算旷工,企业可以要求其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若是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治疗的,直到医疗期结束,正常发放工资;⑸若医疗期结束后,仍需要在家隔离观察的,可按病假工资发放;⑹隔离期结束因疫情需要仍然不能返岗,可按照事假处理;⑺若其他原因生病的员工,按照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6.疫情防控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企业不能以员工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隔离治疗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对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员工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如需裁减人员的,按照人社部文件的要求,企业不得裁减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被限制出行的员工,只能对具备工作条件的其他在职人员实施裁员措施,同时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员工拒绝医学隔离或配合治疗等行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员工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如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已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亦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7.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答:属于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3日印发《有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肺炎保障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责任编辑:福建省台港澳办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