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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条在广州】台湾青年创业者可在穗申领创业补助

2019年01月17日 14:14:00来源: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1月17日广州讯 为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穗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广州60条惠及台胞措施”)相关工作,我们结合广州现行政策优惠及举措对“60条惠及台胞措施”中的第43条、第45条对支持台湾同胞来穗创业就业举措的进行解读。

   推进落实‘广州60条惠及台胞措施’相关举措——创业就业方面

  《关于进一步深化穗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第43条:支持台湾同胞来穗创业就业,在创业带动就业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台湾创业者可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可申请不超过三年、每年4000元的租金补贴。 《关于进一步深化穗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第45条: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和示范点申领广州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为进一步明确条文依据,便利在穗台胞申请享受相关政策,现将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政策依据:《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57号)

  相关链接:

  http://www.hrssgz.gov.cn/zcfg/gxbys/201604/P020160419400781099601.pdf

  政策要点:

  一、创业培训补贴: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SIYB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SIYB创业培训补贴1000元和创业模拟实训补贴800元。

  二、一次性创业资助: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5000元。

  三、租金补贴: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每户每年4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初创企业招用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后给予10万元补贴。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估并达标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六、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对获得"赢在广州"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奖次或优胜奖,并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优秀创业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1、一等奖:20万元;2、二等奖:15万元;3、三等奖:10万元;4、优胜奖:5万元。

  创业就业补贴申领说明:

  一、项目审核说明

  1.创业培训补贴的审核单位为广州市职业能力培训指导中心。

  2.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租金补贴、创业孵化补贴的初核单位为各区就业办和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3.创业项目征集补贴、创业项目对接和跟踪服务补贴、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的初核单位为各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市职培中心、市高指中心。

  4.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的初核单位为市高指中心。

  二、创业带动就业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对象、申报条件   创业带动就业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对象为在我市创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创业重点扶持群体,具体包括以下人员:普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毕业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扶贫建档立卡人员;被征地农民;退役军人;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申报一次性开办费补贴需符合下列条件:

  1.创业处于起步阶段,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

  2.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注册时间在三年以内(截止申报受理当月1日),吸纳1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担任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创业企业属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不纳入申报范围。

  三、创业带动就业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标准   

  根据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发放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是指创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人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已经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对象除外,以申报时实际吸纳人数为准)。吸纳1人的按10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吸纳1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5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符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条件的对象只能申请一次补贴。

  四、创业带动就业一次性开办费补贴申报流程

  1.个人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门户网站公开政策文件。申报对象按属地原则,每年6月和11月分别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申报材料报送时须提供各类证明、证件的原件核验,所提交的复印件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2.县级审核。区县市人社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并做好实地考察。市辖7区在每年7月1日和12月1日前将本辖区内申报材料及汇总表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

  3.财政复核。市辖7区由市财政局复核。其他财政省管县(市)由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复核后将汇总表报市人社局备案。

  4.公示抽查。复核完成后,确定补贴对象及金额,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补贴情况进行集中抽查检查。

  5.资金拨付。市本级及市辖7区申报对象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他财政省管县申报对象,由各县(市)财政部门按要求拨付。

  (中国台湾网、广州市台办联合报道)

[责任编辑:赵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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