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台办、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重要论述,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四川发展的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四川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待遇,结合四川实际,经商省直相关部门同意,并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出台了《关于促进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现予印发实施。
专此通知
附件:《关于促进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关于促进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重要论述,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积极促进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加快给予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经商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农工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税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金融工作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投资促进局、成都海关、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结合四川实际,制订若干措施如下。
一、扩大川台经贸合作,积极促进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给予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
(一)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适用与本地企业同等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在川投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饮料、先进材料、能源化工等支柱产业和数字经济,支持台资企业在川设立区域总部、研发设计中心、运营和物流中心,相应享受税收、投资等相关支持政策。
(二)台资企业和台胞来川投资兴业,享受省政府《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中扩大开放领域、强化招商引资政策支持、促进投资便利化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创新升级转型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在川台资企业技术改造类项目,与本地企业同等适用相应支持政策。加强台资企业生产要素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在川台资企业纳入全省直购电、丰水期富余电量等政策实施范围。
(三)支持台资企业在四川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合资、合作形式投资四川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
(四)台资企业可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五)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四川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向“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以及国家级、省级涉台园区(基地)集中集聚发展。大力推进环保产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
(六)支持台湾地区货物经中欧班列、“泸州-武汉-台湾”江海联运及“厦蓉欧”运输进出口,为台资企业和台湾地区商品进出口提供通关便利。
(七)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设在四川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实西部大开发、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税额抵免。落实台资企业从大陆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符合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台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八)台资企业来川投资或扩大投资与本地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的前提下,按照“保落地、保开工、保当期”及轻重缓急原则,积极保障台资企业合理用地需求。台资企业用地涉及土地征收的,对项目用地,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优化、规范报批程序和材料,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
(九)支持台资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对纳入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名单的项目,所需用地计划省上配套70%、地方配套30%,其他省重点项目用地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保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强度大、用地节约且对全省稳增长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台资投资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予以保障。在国家用地计划下达前,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可按不超过上一年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0%预安排报征使用,保障各类项目及时落实。
(十)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措施。对台资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十一)做好台资农业项目用地服务。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要尽量将涉台农业园区(基地)用地布局纳入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台资企业经营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配套设施用地,可使用现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匹配建设用地。投资种养业需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批准可采取转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对符合产业导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龙头型、出口型、技术先进型及总投资较大的企业,其用地指标由市、县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十二)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台资企业和台胞来川发展现代农业,同等享受农业补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策,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和台胞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和台胞从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给予贷款担保。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和台胞,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先进农业机械,按规定给予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十三)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将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保障范围,优化理赔程序。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新品种,支持各地将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纳入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范围。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与本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同等享受各种涉农保险优惠政策。
(十四)加强信贷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台资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开发适合台资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为台资企业搭建政银企融资对接活动平台。鼓励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台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农业投资公司对台资农业企业给予资金支持。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为生产性台资农业企业提供融资和担保的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定向业务补贴,帮助解决台资农业企业的贷款问题。
(十五)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通过入股、合作等形式依法按照相关规定投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台资企业和台胞创办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在川台资农业企业在评定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中央、省、市(州)各级农业项目,获得财政贴息贴费及奖补等方面与大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享有同等权利。
(十六)支持台胞按照相关规定申办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种养殖业、农产品仓储业和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等,与大陆居民同等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以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专利入股龙头企业。鼓励台资企业和台胞积极申报创业孵化园种子项目,各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十七)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投资兴建农业园区,继续设立“川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加大台湾农民创业园基础设施配套、产业发展等政策支持。在国家级、省级农业园区投资兴业的台资企业和台胞均与本地企业和居民同等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十八)支持开展品牌创建。鼓励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开展“三品一标”认证申报和各类质量体系建立、品牌创建活动。对首次获得国家和四川省名牌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台资企业和台胞,按照相关规定同等给予奖励。对台资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符合我省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的农业项目,与大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同等对待,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十九)对台资企业和台胞放开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减少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前置审批和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或事后备案登记。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创办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研发中心、农技培训学校、农业生产服务公司,鼓励本地台资优质涉农企业入股村镇银行、农业融资担保公司、现代农业发展投资公司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依法享有与大陆企业同等权利和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支持台资企业以多种方式参与四川林业建设。支持台资企业在四川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林业工程建设或生态经济开发建设。
(二十一)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在四川从事木竹、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生态旅游与森林康养产业、苗木花卉、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等林业生产活动,在投融资、林地使用、森林采伐等方面同等适用四川各种补助补贴和优惠政策。
(二十二)在中国(四川)自贸试验区、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台湾农民创业园、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新设立的台资企业可按大陆企业申请注册,可用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胞证作为身份证明,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表示,可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等币种注册,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二十三)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来川合资、合作设立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
(二十四)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公平参与四川各级政府采购的招投标。
(二十五)支持台湾征信机构与四川征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优先给予业务对接、商议渠道、资质认定和合作目录。
(二十六)支持注册地或主要经营资产在四川的台资企业申请在大陆上市,享受我省各级政府出台关于支持企业上市优惠政策,台资企业通过大陆上市募集资金在川投资的,符合申报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
(二十七)支持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申请在川设立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和期货公司等机构。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支持台资银行与在川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二十八)推动川台两地海关、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认证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等。
(二十九)严格保护台资企业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开展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处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快审,保障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统一、裁判标准明确。
(三十)支持在川台资企业创新创造,帮助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享受《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7〕18号)中鼓励发明创造、专利资助资金方面的政策支持。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川转化的,执行四川知识产权激励政策,享受省级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知识产权风险补偿基金的政策支持,享受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7〕18号)中关于知识产权(专利)转移、转化、激励、保护、促进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支持,享受《四川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成银发〔2012〕160号)等规定中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政策。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台资企业作为专利实施项目单位的,享受申报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等支持政策。
(三十一)建立健全台资企业知识产权市场化评估、运营机制,探索建立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目标评估制度,鼓励台资企业和台胞来川投资设立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专利技术、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入股我省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等。
二、推进川台人文交流,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川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
(三十二)支持川台两地在文化创意、文化会展、文化贸易、演艺娱乐、舞台、音乐、书画艺术、文博、出版、数字内容和动漫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支持台湾同胞参与打造川台影视产业合作基地。
(三十三)支持台湾同胞在川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四川在海外举办的巴蜀文化周、欢乐春节等品牌人文交流活动。
(三十四)对台湾图书进口业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进口审批流程,优先审核办理在川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申报的台湾地区进口图书的备案手续。
(三十五)支持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四川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不受数量限制。
(三十六)支持四川各级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有线电视网和电影发行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做数量限制。
(三十七)支持川台两地合拍电影、电视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放宽川台合拍电影、电视剧在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缩短川台电视剧合拍立项阶段故事梗概的审批时限。
(三十八)支持川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支持在川台湾同胞申请科研项目,依托四川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科学研究、技术转化,参与四川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建设。
(三十九)支持省内高校、研究机构与台湾地区高校建立机制化交流平台,开展学术研究、学术论坛、学生交流、学校互访等方面的交流。
(四十)支持台湾学生来川学习、实习,参加在川举办的夏令营、研习营、实习营等各类参访交流、学习实习体验活动。
(四十一)支持在川居住台湾同胞子女在属地就读幼儿园、小学、中学,参加中考、高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加分,按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十二)支持省内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台湾青年学生提供实习岗位。
(四十三)支持台湾同胞在川参加专业技术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规定的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台湾专业技术人员持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颁发的会计、规划、建筑、咨询、金融、医疗、旅游等执业证书,按其证书许可范围,可在中国(四川)自贸试验区内按有关规定开展相应业务。
(四十四)鼓励支持从台湾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符合急需紧缺条件的台湾高层次人才,可通过考核招聘的方式,引进到相关事业单位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和四川省“千人计划”“天府高端引智计划”“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四川计划”“企业博士集聚计划”等专项计划,并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和生活补贴、医疗保障、子女入学等人才待遇。
(四十五)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教师、医师到四川高校、医院(含民营、台资等医疗机构)工作,其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对引进到四川高校、公立医院工作的台湾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认定其专业技术水平,自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四十六)支持和进一步方便台湾同胞在四川应聘就业,拓展全省人力资源机构在线招聘业务,推动各类人事人才网站和企业线上招聘,做好系统升级,支持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胞证注册登录,为台湾同胞在川应聘工作提供便利。
(四十七)协助台湾同胞申报国家和我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的基金项目。协助台湾地区从事川台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
(四十八)在四川高校就读所学专业符合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的台湾学生,在提供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实习一年并取得试用期考核证明,可按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考试。
(四十九)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到拟执业的机构所在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五十)已取得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台湾医师,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川申请注册,期限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五十一)支持在台湾已获取证券、期货、基金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后在川执业。
(五十二)为在川高校就读的台湾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对在川高校学习的台湾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五十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含台湾高校)的台湾同胞,符合岗位条件要求,可报考四川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有关事业单位岗位。
(五十四)在四川就业满6个月的台湾同胞,失业后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相应就业服务。
(五十五)鼓励台湾同胞以独资、合资(台资比例应占25%以上)等形式来川创新创业,并在川登记注册,可同等享受四川各类创新创业优惠政策。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团体参与“天府 宝岛”工业设计大赛,鼓励开展“川台联合创客实践活动”,对成功产业化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五十六)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川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四川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川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四川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在川注册的台资机构和企业经批准可兴办学前教育。
(五十七)台湾同胞在川创新创业,根据创业团队综合能力、项目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等综合评价,可给予创业团队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台湾同胞创业企业获得贷款的可给予利息补贴。
(五十八)台湾同胞在川新建服务台湾青年就业创业服务机构(青创基地、园区等),创新特征明显,成效突出的,园区所在地政府可提供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年给予运营补助。
(五十九)鼓励台湾青年到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创业,基地所在地政府按照创业企业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办公用房1-3年房租补贴,对台湾青年创业企业中无固定居所的台湾籍员工,提供1-3年的住房支持。
(六十)对在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创业的台湾同胞,荣获中国专利奖、四川专利奖,基地所在地政府给予奖励。
(六十一)台湾居民居住证和台胞证是台湾同胞身份认证的有效证件,对无法识别、读取相关证件信息的服务管理系统进行完善升级,便利台胞在川办理银行开户、搭乘飞机动车(高铁)手续、网上预约就医、入住各类经营性酒店宾馆等。
(六十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川申请公共租赁房、购买商品房,购房方式、首付比例、办理时限、贷款申请等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六十三)在川工作的台湾同胞可按照规定参加“五险一金”,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劳动保障待遇,在川台湾同胞缴交住房公积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大陆离职离境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一次性支取。
(六十四)在川工作并缴交相应年份的社保后,因取得台湾地区户籍而放弃大陆户籍的川籍人士,回川再就业或回川定居时,可重新建立参保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六十五)在川台湾同胞与四川居民享有同等医疗服务待遇,各级医疗机构为台湾同胞回台报销健保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文书。在川台湾同胞的子女享有与四川居民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由居住地接种单位为其建立预防接种卡。
(六十六)支持在四川工作的台湾同胞参与四川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技术能手、优秀教师、杰出企业家、慈善奖等荣誉称号的评选。鼓励台胞参与四川文学艺术等相关评奖活动。协助在川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
(六十七)在川长期生活的台湾同胞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旁听、列席人大、政协会议。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通过相关选聘程序担任我省人民陪审员、调解员、仲裁员、监督员、法律顾问等。
(六十八)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川参与扶贫、支教、支医、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支持在川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当地社区建设、社区服务。
(六十九)鼓励台湾同胞加入四川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等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
(七十)为在川台湾同胞提供紧急救助服务。给予突遭变故致生活困难的在川台湾同胞临时救助。遇在川台湾同胞亡故后无法联系其亲属或亲属困难的,按殡葬惠民政策减免相关丧葬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