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等11家部委制定的《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农林22条措施”)和《山西省促进晋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具体措施》(简称山西惠台“68条”),聚焦我省“一群两区三圈”城乡区域经济发展布局和“十四五”农业转型发展规划,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农业林业领域发展机遇,为台胞台企融入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发展格局提供便利,促进晋台农业林业领域融合发展,2023年2月17日,山西省台办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20家省直单位出台了《山西省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指南》。
山西省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等11家部委制定的《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若干措施》(简称“农林22条措施”)和《山西省促进晋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具体措施》(简称山西惠台“68条”),聚焦我省“一群两区三圈”城乡区域经济发展布局和“十四五”农业转型发展规划,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农业林业领域发展机遇,为台胞台企融入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发展格局提供便利,促进晋台农业林业领域融合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指南。
一、政策扶持方面
第一条 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托我省资源优势,立足农业“特”“优”战略,发展乡村特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有机农业、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乡村振兴局)
近年来,山西省委、省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全方位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大力实施“特”“优”战略,聚力打造“酿品、肉制品、乳品、果品、饮品(山西药茶)、主食糕品、中医药品、功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农产品精加工十大产业集群,持续推进晋中国家农高区(太谷国家农业科创中心)、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南果中粮北肉东药材西干果”五大平台三大省级战略,打造北方现代农业发展创新高地,助力农业转型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支持鼓励台湾同胞积极投身我省乡村产业发展,参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优势产业集群、智慧农业以及产业强镇创建工作,合力打造一批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有效载体和示范平台,共同推动晋台两地农业融合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第二条 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托我省脱贫地区生态资源禀赋优势,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旅游、木本油料等特色经济林、特色种养业等林草生态产业,与我省相关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和优惠措施。(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文旅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林草局)
关于生态保护修复。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参照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绿化有关政策,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按照参与封山育林、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规定,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参与草原修复、种草改良等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关于生态旅游。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法参与投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支持按照《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相关规定参与森林公园建设和运营。
关于木本油料。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投资参与木本油料树种的良种选育,种子园、基地建设,产品加工,园区建设等。台湾同胞可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享受与我省居民及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关于特色种养业。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投资参与利用山西特殊的森林环境开展特色种植养殖业,发展林下经济,按照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山西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可享受与我省居民及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第三条 我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申请设立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符合规定的台资项目可申报“山西省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资金”,深化晋台两地农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台办)
党的十九大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后,2018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提出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这是农业农村未来发展的重大机遇和长期利好,台胞台企在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方面有了更加宽广的用武之地,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乡村振兴战略20字方针,将台湾“农村再生”、“三生结合”等发展理念和措施与大陆农村发展相结合,更深层次融入到大陆高质量发展历史进程之中,分享大陆经济发展的红利,实现互利共赢、融合发展。
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山西惠台“68条”精神,积极为台胞台商参与我省乡村振兴重点项目提供便利条件和政策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申请设立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深化晋台两地农业融合发展。按照山西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台胞台商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可参与我省重点支持的稳粮保供、省级重大战略、农业特优产业发展、乡村产业融合发展、创新农业产业发展机制、涉农市场主体倍增、乡村建设行动、水利事业改革等项目,并享受同等财政奖补资金支持。支持方式为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费用补助、保费补贴、货款贴息、PPP、周转金等方式。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台湾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与我省乡村规划编制、美丽乡村营造、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等工作。(负责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服务现行管理办法,台湾地区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可积极参与市县及以下详细规划(包括村庄规划)编制,以及法定规划以外的城市设计和法定规划编制的前期方案研究。有关部门已将该部分技术市场完全交由市场机制调节,不再另设规划资质要求。台湾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可以用好乡村振兴的机遇,积极参与乡村规划编制、美丽乡村营造、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 台湾同胞在我省从事农渔业生产,可与我省居民同等条件申请接受创业培训,扎根乡村、服务农业、带动农民的纳入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范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到2025年全省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达到2万人以上。台湾同胞可以纳入我省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支持范围,鼓励其入乡创新创业。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主要从“钱、地、人”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在钱的方面,一是加强金融扶持。引领银行业机构探索开发适用于返乡入乡创业企业的信贷产品,鼓励银行业机构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发展线上业务,为农民提供足不出村的便捷金融服务;积极创新农村贷款融资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和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优化金融服务方式,在信贷投放、贷款流程简化等方面向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引入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基金等,缓解入驻企业和创业者融资难题。二是加强担保贷款支持。优化返乡入乡创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流程,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的比例下调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将个人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在地的方面,优先为农村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用地配置用地计划指标。我省各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探索新用地方式,支持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创办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通过盘活存量、土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入乡创新创业。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产业,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在人的方面,一是政策激励。将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及其所需人才纳入地方政府人才引进政策奖励和住房补贴等范围。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离岗入乡创业,允许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农村创业创新企业。二是社会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增加优质教育、住房等供给。积极为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及其所需人才妥善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第六条 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运营,参与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建设,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加强与大陆企业的市场化合作,参与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运营。相关部门支持台胞台企参与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及配套设备建设,对符合条件且在我省注册的台资企业,可按程序申请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如现行电价低于农业生产电价,按现行电价执行。
第七条 台资企业可按规定与农垦企业开展合作,促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神农科技集团)
农垦是国有农业经济的骨干和代表,是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新时期农垦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在我省注册的台资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遵循市场规律,结合大豆生产、特色种植、杂粮、种业等山西特色农业,围绕农垦主业,在土地经营、技术共享、产品营销、农产品加工等方面与农垦企业开展合作,拓宽发展领域,促进资源资产整合、优化产业升级。
二、土地保障方面
第八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租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
为规范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近年来,大陆出台了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政策措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政策法规,我省也相应出台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规,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包括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内的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一)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对承包方影响
目前对第二轮农村承包地到期后,总原则是坚持承包地大稳定、小调整,尊重农民意愿,通过村集体民主协商解决,因此对土地承包方的影响不大,流出主体基本保持稳定。
(二)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租赁
根据新修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因此流转合同到期后,包括台胞和台企在内的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
(三)关于流转合同到期后承包土地上附着物评估
2020年新出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对承包土地上附着物的处置以及归属进行了约定。目前实践中一般是由各地方的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引入第三方来对承包土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
办理农地流转事项
1.办理流程
(1)协商。流转双方就流转事项自行协商,或在乡镇(街道)农地流转服务站的主持下进行协商,就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2)签订合同。农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自行或通过乡镇(街道)农地流转服务站签订农地流转规范性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流转土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方式;土地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其他须载明事项。
(3)备案。流转合同要报流出地乡镇(街道)农地流转服务机构备案,也可同时报县级农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备案。
2.所需材料
(1)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台胞证或居住证);
(2)流入申请(流入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等内容);
(3)农业经营能力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机构准予流转的证明;
(4)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依法进行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和流转,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经营管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
为适应林业改革发展需要,满足权利主体登记需求,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明确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依据合同约定,可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登记,并强调除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拒绝受理。台胞台企能够依法获得集体林地经营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西省经济林发展条例》等相关规定开展林地经营权登记,也可依规再次流转。
(一)办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登记事项
1.办理流程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林地经营流转合同协议双方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窗口进行申请办理。
(2)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3)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2.所需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再次流转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事项
1.办理流程
(1)台胞台企向流转农村林地所在市县合法的产权流转交易市进行申请。
(2)交易市场公开发布供求信息后,根据流入方资格审核结果,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交易方式,并组织实施。
(3)流入方确定后,交易中心按照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发布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组织流转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林权流转合同。
2.所需材料: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居住证(或台胞证)、流转林地图纸、村民会议决议及公示材料、附属建筑及设施清单、同意再流转的书面材料。
第十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粪污处置、检验检疫,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可依法依规使用一般耕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划分、使用规范、取得方式进行明确规定。
2020年山西省出台了《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42号),将用于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明确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明确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屠宰肉类加工场所等用地不得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在我省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求,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安全等方面要求基础上,按照节约资源、集约用地原则,依法依规使用设施农业用地。
三、金融财税方面
第十一条 我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山西银保监局)
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促进乡村振兴、保障农户收益具有重要作用。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和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晋财金〔2022〕47号),对纳入我省补贴范围的保险品种,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支持在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台胞台企,用好补贴政策。
(一)补贴品种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
(1)种植业。玉米、小麦、马铃薯、油料作物。
(2)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
(3)森林。已基本完成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生产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
2.省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局部试点):
苹果、梨、红枣、核桃、谷子、黄花、小麦(完全成本、产量、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玉米(完全成本、收入、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马铃薯(区域收入保险),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收入。
3.党中央、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确定的其他品种。
(二)保费补贴比例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种植业: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25%;
养殖业: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5%;
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省直林场公益林省财政补贴50%,其他公益林省财政补贴25%;
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省直林场商品林省财政补贴50%,其他公益林省财政补贴25%。
2.省级财政补贴险种(局部试点)
苹果、梨、红枣、核桃、黄花:省级财政补贴40%;
谷子、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产量、收入和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马铃薯(区域收入),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省级财政补贴50%。
3.其他品种。经省农业保险协调机制研究后,另行出台的保险品种补贴政策。
(三)业务办理流程
1.投保。按照自主自愿原则,投保人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
2.理赔。触发理赔条件后,及时报案并向保险机构申请赔偿。
第十二条 我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主体)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门对申请主体资格进行核实,初审符合条件后,出具资格认定证明,经办银行进行尽职调查,审核通过、完成相关手续后,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从合作银行获得贷款。
1.申请主体基本条件
(1)个人:劳动年龄以内、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各类个人创业人员;以个体、合伙等形式创业(包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其它城乡劳动者也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小微企业: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印发)规定的、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贷款额度
个人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贷款期限
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2年。
4.贷款贴息
(1)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签订固定利率贷款合同,利率应采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减点的形式,加点不超过1.5个百分点,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2)各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可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3)展期、逾期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5.业务流程
借款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借款人资格进行核实→经办银行尽职调查办理贷款授信→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财政部门贴息。
第十三条 我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农业信贷担保政策。重点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投入品采购及农产品收购等生产经营贷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为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大陆2015年启动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除前期资本金注入外,财政对农担政策性业务给予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符合条件的台胞台企可依规定向所在地农担公司申请。山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根据国家财政部、农业部和银监会等三部委文件要求,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山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双控”业务范围细分规定》(晋农计财发〔2020〕54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1.服务范围及服务对象
(1)服务范围
服务范围包括:农业生产,林业生产,畜牧生产,渔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业收购、仓储保鲜、销售,农产品初加工,农业新业态(包括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及其他农村新业态等),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支持领域(包括酿品产业集群、饮品产业集群、乳品产业集群、主食糕品产业集群、肉制品产业集群、果品产业集群、功能食品产业集群、中医药品产业集群中符合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环节等及其服务保障相关设备生产业务)。
(2)服务对象
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国有农(团)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2.基本担保条件
(1)年龄要求。农户或法人机构实际控制人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2)户籍要求。原则上农户或法人机构实际控制人为当地户口,其中当地户口是指长期(1年以上)居住在本县(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且流转土地在该县(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若为境外户籍,须在当地经营满一年以上或者经营所在地开具相关证明。
(3)从业经验。原则上农户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经验不低于3年,法人机构需具有完整的两个经营年度,且都具有固定的农业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规模。
(4)信用记录。农户夫妻双方、法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信用记录良好,且均无涉法涉诉情况。
3.担保额度:农业担保规模限定为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万-3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担保费率:我省农业信贷担保费率一般为担保额0.5%-1.5%/年,政策性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0.8%(脱贫项目不超过0.5%)。
5.申请流程
(1)项目申请和受理
符合公司担保范围的经营主体向公司各办事处或合作银行提出担保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后,由办事处或合作银行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调查通过后,项目报送至省农担担保业务部。
(2)项目审查和审批
公司审查人员对提报至担保业务部的项目根据风险审查的权限、流程和相关制度对项目的风险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送有权签批人审批或公司评审会决策。
(3)签署合同
项目审批通过后,公司与合作银行、申请人、反担保人等分别签署保证、委托保证、反担保等相关合同。
(4)收取担保费
申请人根据担保费收取的相关规定缴纳担保费。
(5)出具放款通知书
公司向合作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
(6)保后检查
担保项目保后管理工作按公司《保后管理办法》和有关产品管理办法、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我省符合条件的台资农林企业可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直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信用评价模式,提高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信用贷款比重,根据台湾同胞和台资农林企业融资需求特点设计个性化融资产品。台资农林企业同等享有我省及各市对民营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台湾同胞在我省经营林业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依法依规开展碳汇开发和交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山西证监局)
满足我省台资企业差异化金融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依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根据自身需要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和选择融资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台资农业企业积极开展新兴质押,探索开办厂房、大型农机具、活体畜禽抵押和应收质押、农业保单融资;探索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等模式。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完成后向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未设定行政许可,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发行完成后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并向交易所申请挂牌转让。具体的发行条件、工作流程、所需材料等可在证监会、沪深交易所网站查询,也可向山西证监局咨询。
鼓励我省台资农林企业增资扩产,支持满足条件的台企在大陆境内上市融资。按照我省出台的《山西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计划》(晋政发〔2021〕28号)文件精神,我省企业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板”挂牌的给予10万元奖励,从挂牌之日起,当年首次实现直接融资的再奖励1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境内上市实施分阶段奖励,按照辅导备案登记、受理申报材料、IPO上市日三个节点,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在沪深北交易所“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企业,以及主动迁入我省的A股上市公司,分别给予300万元奖励。在我省注册的台资农林企业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享受同等上市融资奖励扶持政策。
我省允许台胞台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展碳汇项目开发。台胞台企可参我省与造林、再造林、森林经营以及其他林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或者优化经营和管理等林草领域活动,产生的碳汇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经规定程序认证后获得“核证减排量”可依法依规进入碳汇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同时鼓励台胞通过金融手段参与我省碳汇市场交易。
企业债券融资办理事项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标准条件:企业债券发行人为境内非金融类企业法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成立时间满3年,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
3.所需材料:企业债券申报材料参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企业债券受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中债字〔2020〕92号)附件《企业债券申请注册文件编制参考》。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需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出具募投项目专项意见的文件及有关佐证材料。
4.办理流程: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企业债券的法定注册机关,发行企业债券应当依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相关机构负责企业债券的受理、审核。其中,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受理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为审核机构。企业债券发行人直接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债券受理、审核工作及两家指定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并在法定时限内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行人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针对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制度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募投项目出具专项意见。
第十五条 在福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纳入“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和台企台胞征信查询应用范围。(责任单位:省台办、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商务厅)
2019年,中国人民政府在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试点,为符合条件且信用好台商台胞颁发“金融信用证书”。同年两岸相关征信机构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推出两大类八个品种对台征信产品。“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现仅可在福建省试点办理。目前,台湾征信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与山西省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征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
第十六条 我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相关涉农补助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
2021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1〕8号)和《2021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明确了各项涉农补助政策的支持重点主要包括支持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加强农业现代化设施装备建设、大力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五大方面。
山西惠台“68条”规定,台资农业企业在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上与我省农业企业享有同等待遇。涉农补助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绿色生产、农田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和乡村建设等方面。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农机购置补贴、受灾补助等相关政策待遇,享受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相关政策支持;可作为服务主体申请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政策补助;可作为建设或投资主体享受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相关优惠政策。相关补助可根据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各类项目申报要求,按程序申请领取。
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我省实施农机深松整地和免(少)耕播种的项目地区开展作业,可按规定同等申请作业补助;依照有关规定报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可同等申请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等政策措施,明确规定安排专项资金对部分地区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免(少)耕播种作业、农机报废更新等进行补贴。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规定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补助。
根据山西省政府发布的《山西省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项目实施方案》,我省连续多年为承担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项目的农机合作社、农机户、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生产经营组织,凡是符合条件的将按规定每亩补助30元。
根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全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晋农机发〔2022〕4号),我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报废农机种类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实行定额补贴,具体标准参见《山西中央财政资金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更新部分按照我省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四、研发创新方面
第十八条 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我省的重型农机、渔业装备、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等领域的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
2019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建设山西晋中国家农业高新区(农谷科创中心),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要高水平建设晋中国家农高区,全力打造现代农业创新高地、产业高地、人才高地、开放高地和农村改革先行区,引领全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晋中国家农业高新区以有机旱作农业为主题,以农副食品加工为主导产业,我省鼓励台资企业积极参与晋中国家农业高新区建设,与山西科研院校、企业等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利益联结机制和协同协作机制,鼓励台湾地区高质量基金、高科技企业等入驻农谷科创中心,设立农业研发中心及展示平台,围绕主导产业,在作物种业、农业绿色投入品、智慧农业以及台湾的科研团队引进、创新平台搭建等方面开展布局与合作。利用科创中心提供的资源集聚、政策优惠、科技创新等优势,培育新兴高科技农业产业,促进企业发展壮大。鼓励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全职或柔性引进台湾农业高层次人才,加大本土科技研发创新力度。
(一)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事项
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我省参与种源与种业创新、有机旱作技术创新、特优农业关键技术突破等领域的技术研发创新。鼓励台湾科研人员和企业牵头或参与申报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现代农业领域)项目,加强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1.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牵头申报的台资企业须为在我省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体以年度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2)项目鼓励产学研联合共同体进行申报。牵头单位须有稳定、高素质的研究和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研发基础和设备条件,有配套资金保障和良好的信誉。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申请团队应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产业化或应用转化目标明确,优先在我省特别是农高区等开发区应用转化。
(3)牵头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自筹资金与申请省级财政资金资助额度之比不低于2:1。
2.项目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需经网络申报并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网络申报通过“山西省科技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系统)”进行。网络申报成功后,项目申请单位将生成的书面申报材料和相关附件简装成册,按要求签字盖章后报送至项目组织单位,由组织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提交至省科技厅。组织单位包括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科技局。
(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项目申报事项
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聚焦包括现代农业在内的产业集群,重点支持高新技术成果、高价值发明专利和关键核心“卡脖子”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引领行业领域高质量发展。具体以年度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1.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是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晋企事业单位)。鼓励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风投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申报,各单位之间应当优势互补、分工明确、责权利清晰,申报时应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明确任务分工、相关投入、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等事项。
(2)申报单位资产及运营状态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需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有稳定的研发投入。项目配套资金与申请经费的比例不低于3:1。
(3)转化成果须是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新品种审定证书等或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成果、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验收通过后形成的科技成果。
2.项目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原则上采取网络申报与书面申报并行的方式,实行归口管理、逐级申报。网络申报通过“山西省科技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系统)”进行。网络申报成功后,申报单位将生成的书面申报材料和附件简装成册按要求报送至项目组织单位,由组织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提交至省科技厅。组织单位包括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科技局。
第十九条 鼓励台资企业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法投资畜牧水产养殖业、苗种场等,同等享受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
(一)关于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领域,是激励育种创新、促进林草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我们欢迎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积极参与植物新品种权的创造、保护与利用。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的暂行规定》,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登录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网站了解品种权申请流程及相关信息,依法依规进行办理,纸质件送达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
1.申请受理条件
(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植物的属或者种;
(2)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3)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4)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纸质申请文件。
2.申请材料
(1)《品种权申请请求书》
(2)《说明书》
(3)《照片及其简要说明》
3.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
(2)受理:对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对不符合或者经修改仍不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3)初步审查: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予以公告;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4)实质审查: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因审查需要,申请人应当根据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
(5)授权或驳回:对经实质审查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予以驳回并告知申请人。
(二)关于依法投资畜牧水产养殖业、苗种场等。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依法投资畜牧水产养殖业、建立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培育优质林木良种苗木等方面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当前我省大力推进整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支持改造提升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建设粪肥还田利用示范基地,探索构建市场运行机制,带动县域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促进农牧循环发展。此外,强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引导,将清粪机、粪污固液分离机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列入全国补贴范围,实行应补尽补。台胞及台资企业在符合支持政策的条件下,同等享受各类畜牧养殖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在我省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同等从事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林木良种培育、造林种草、防沙治沙、经济林生产经营、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可同等参与林草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责任单位:省林草局)
(一)关于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造林种草。按照《山西省“十四五”“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经济发展规划》,“十四五”期间我省将结合实际开展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将“两山七河一流域”作为实施国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重要流域和区域,加强“两山”生态保护修复,筑牢绿色生态屏障,统筹中央、地方各级财力推进工程实施,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通过参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工程招投标,参与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
(二)关于林木良种培育和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繁育属于特许经营范围,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享有与大陆居民和企业经营活动的同等待遇,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依法从事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投资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培育优质良种苗木。
(三)关于防沙治沙。我省鼓励扶持社会主体参与防沙治沙,依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规定,给参与者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为各种社会主体开展防沙治沙提供保障,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参与,并享有同等待遇。
(四)关于经济林生产经营。《山西省经济林发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利用市场融资功能,支持经济林企业发展,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防御经济林产业发展风险的保险产品,并对保费予以补贴。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参与建设果品、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商品经济林,林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并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五)关于参与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根据《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每两年推荐和选定一次,每三年进行一次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省林草局按照规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在晋台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
(六)关于参与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申报。根据《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命名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林草局负责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的认定命名,并每三年对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由省林草局提出申报,国家林草局对各地申报的示范园区进行评审和认定。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与省林草局沟通咨询,符合申报条件的省林草局负责申报。
第二十一条 支持在我省符合条件的台湾农民创业园按规定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申报新设国家级、省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和农林业设施投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林草局、省台办)
(一)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申报事项
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申报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需由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创建方案、建设规划和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案。鼓励将符合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条件的在晋台湾农民创业园纳入产业园创建方案和建设规划。
1.申报依据
申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总体参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8〕11号)相关要求执行。
2.创建条件
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应从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中择优推荐,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规划布局科学合理。二是主导产业特色优势明显。三是建设水平区域领先。四是绿色发展成效突出。五是带动农民作用显著。六是政策支持措施有力。七是组织管理健全完善。
3.申报程序
(1)创建程序按照由产业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省级农业农村和财政厅(局、委)核报省级政府同意后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的程序,开展创建工作。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开展创建评审。对符合创建条件的,经公示后可批准创建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经过2-3年创建达到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认定条件的,可认定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2)支持方式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对批准创建和通过认定的产业园,给予支持。
(二)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事项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认定名单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22〕456号)附件2《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2.创建申报主体
原则上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是拟创建示范园的申报主体,隶属于地市级政府的特定区域,可由地市级政府申报创建。
3.创建申报条件
(1)示范园所在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工作,成立由本级政府领导牵头的创建领导小组,并明确具体的示范园组织实施和管理机构。鼓励成立管委会等机构负责示范园创建管理工作。
(2)示范园主导产业突出,具有较好基础。其中,以农产品产加销为主导产业的县区申报农业产业链延伸型示范园,所在县相关一二三产业总产值,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达到20亿元、10亿元、5亿元以上,是县域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示范园至少有1家以上国家级(或3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入驻、或1个以上国家级(或3家省级)名牌产品或地理标志产品。以休闲体验、旅游康养等为主导产业的县区申报农业农村功能拓展型示范园,主导产业收入占示范园区GDP一半以上,年接待游客超过50万人次。申报其他类型示范园,要在产业融合发展模式、机制等方面有创新、有亮点,在本省区具有显著代表性。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脱贫县的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3)示范园发展思路清晰、功能定位明确,规划布局合理、建设水平领先,产业特色鲜明、融合模式新颖,配套设施完善、组织管理高效,具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
(4)联农带农机制比较健全,主导产业成为促进农村就业、带动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申报创建的上一年度,园区范围内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县增幅2个百分点以上。
(5)示范园功能区布局合理,边界清晰,规模适度。示范园要突出重点,强化核心区建设。核心区指生产、加工、服务业密集,能够集中反映产业融合特点的区域,占地规模一般不超过5平方公里。不得简单地将整个县域或大部分乡镇划为示范园范围,确保有限的资源要素能够集中集聚,提高建设成效。对于种植、养殖业为主的示范园,重点将核心种养区域纳入创建范围。
4.申报程序
(1)所需材料:示范园创建申报书、示范园创建方案、其他相关材料。
(2)示范园所在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区、市)创建条件要求,组织示范园创建单位编制创建方案,并由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创建申请。
(3)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创建方案,可通过现场考察、组织专家对创建方案进行评审等方式,按照竞争性选拔原则和本省区示范园申报创建数量,择优确定示范园创建名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4)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对地方申报创建的示范园进行汇总审核、组织评审后,公布创建名单。
(三)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产园申报事项
台湾农民创业园是海峡两岸农业合作的载体,对进一步推进两岸农业合作,拓展农业合作功能,扩大农业交流空间具有积极意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申报新设台湾农民创业园,为台湾农民和青年在大陆创业就业创造更好的条件。
1.政策依据
申报台湾农民创业园,总体参照《设立台湾农民产业园实施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2.创建条件
一是有较强的资源优势。二是有科学的发展规划。三是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四是有扎实的合作基础。五是有配套的设施条件。
3.设立标准
(1)地点选择。创业园要设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或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省级)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内。
(2)产业确定。创业园要有确定的主导产业,并实现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产业优化程度高,产业升级层次深。
(3)项目布局。创业园的区域范围相对固定,项目建设相对集中,能够实现资源集约利用、产业集聚发展。
(4)技术引进。创业园要以引进台湾农业生产、研发、加工、管理等过程中的关键技术为主,重点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
(5)工作保障。地方政府要对创业园发展给予大力支持,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有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公设施。
4.申报程序
(1)县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立创业园的基本条件、主要标准等要求对设立创业园进行可行性研究,制定创业园发展规划,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创业园要求。
(2)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台办对县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设立创业园要求进行审核,组织可行性论证,形成初审意见,正式向农业农村部提出设立创业园申请,同时抄报国台办。
(3)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专家到申请地区调查研究,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评审合格的,由农业部起草批复意见,会签国台办,共同发文批复。
(四)省级农民创业园申报事项
2021年我省出台了《涉台园区管理办法(暂行)》,对省级台湾农民创业园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认定和管理办法做出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地区可按照此办法进行申报。在此基础上,将鼓励推荐有条件的园区申报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为台湾农民和青年在我省就业创业创造更好的条件。
1.申请设立条件
(1)拟申报的台湾农民创业园,须入驻5家以上台资农业企业或从事农业生产的台湾个体经营户。
(2)制定有台湾农民创业园整体建设规划,产业发展符合国家政策。
(3)所在市或县(市、区)制定有促进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和支持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台湾农业个体经营户发展的优惠政策及措施,无重大台商投诉纠纷,有较好的发展环境。
(4)产业园区命名方式:海峡两岸(所在市或县(市、区)名称)农民创业园、(所在市或县(市、区)名称)台湾农民创业园。
2.申报台湾农民创业园的程序
(1)申报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市或县(市、区),须由市人民政府向省台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及附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园区建设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产业发展方向、优惠政策措施及管理服务机构、拟设立园区内台资农业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企业及项目统计表、工商登记注册及企业、项目负责人台胞证复印件等),省台办接到申请后,商省农业农村厅进行认定。
(2)省台办组织各有关单位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
(3)省台办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批复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园并授牌。
第二十二条 支持我省从事水利领域技术服务和设备生产的台资企业将符合条件的技术和产品申报纳入水利部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按照水利部《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为了扩大水利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推动其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我省支持拥有水利先进实用技术的台资企业通过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申报先进实用技术,纳入《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目录》和取得《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证书》,共同推进先进水利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
纳入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申报事项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是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的技术持有单位;
(2)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能够有效解决水利行业重点领域关键问题;
(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管用实用;
(4)技术特点突出,适用范围明确,推广运用的方式、方法、条件清晰、易用;
(5)具有国内应用实例,应用时间达一年以上;
(6)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2.申报材料
(1)申报书;
(2)专利证书或其它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3)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技术评估报告;
(4)评价报告、验收报告、获奖证明及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
(5)应有单位出具的应用意见;
(6)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茶叶、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的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共同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陆鼓励台胞台企参与农林产品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在标准立项、征求意见、标准实施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2021年12月,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印发《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农业农村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建议的通知》,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申请或参与标准制修订,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
山西省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农林产品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在标准立项、征求意见、标准实施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使相关标准更具有广泛性、代表性。按照《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省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在符合运用实施的前提下,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通绿色通道,为台胞台企参与标准制定提供便利。指导支持台胞台企参与茶叶、水果、花卉等农林领域省级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对于制定质量高的省级地方标准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同时,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台企试点示范评估、验收工作,对于验收优秀的示范点按照规定适当经费补助。
标准化项目申报办法
1.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该类项目可由台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项目申报须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电子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预研材料、项目申报公文。
2.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该类项目可由台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省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报项目应当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申报材料包括:《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草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公文等。
3.试点示范创建项目
该类项目主要属于农业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范畴,由企业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材料包括:《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申请书》《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公文等。
五、市场拓展方面
第二十四条 支持在我省的台湾同胞、台资企业与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经营企业、协会合作,推介、销售优质农产品。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各类线上线下农产品订货会、对接会,拓展大陆内销市场。(责任单位:省供销社、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
近年来,我省瞄准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消费市场,在拓宽农产品交易流通方面赋能发力。截至目前全省累计获批59个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实现了对国家级贫困县综合示范全覆盖。积极推进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大晋中农产品流通示范园、跨区域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试点。积极培育打造100个乡村e镇,在15个县推进县域商业体系试点建设。
我省支持台资农林企业把握大陆市场消费升级的历史机遇,依托我省成熟完备的农产业商业流通体系,积极组织台企开展网销产品对接活动,加大冷链、物流、仓储、场租等销售流通环节支持力度,为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农产品生产、供应、运输、销售环节与省内关联企业搭建全链条合作平台,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加在山西举办的“海峡两岸农业农谷论坛”“中国(山西)特色农产品博览会”“中国农民丰收节”等活动,借助各级推介平台拓展台湾茶业、水果等特色农产品市场推广力度,助力台胞台企充份挖掘大陆内销市场巨大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