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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意见

2012-10-19 08:46:00
来源:你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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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台湾网济南10月18日消息 9月28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出了经山东省政府同意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促进鲁台经贸合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4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http://www2.shandong.gov.cn/art/2012/10/18/art_3883_3083.html)。山东省台办负责同志近日向记者介绍了《意见》的相关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目的和重要意义

  当前,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进入巩固深化的新阶段,面临继往开来的新形势。两岸协商向纵深推进,经贸往来不断扩大,为进一步深化两岸经贸交流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在两岸各界的关心支持和共同参与下,近年来,山东吸引台资快速增长,台湾园区建设持续推进,与台湾经贸交流合作蓬勃开展,入岛活动形成热潮,空海直航实现重大突破,呈现出大交流、大合作、大发展的新局面。截至今年9月底,全省累计批准台资项目8332个,实际使用台资额194.47亿美元,台资仅次于韩资、港资,成为山东第三大外资来源地。在山东投资的鸿海、旺旺、台联电、统一等台资企业运营良好,取得不俗业绩。

  目前,山东正大力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加快实施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两大国家发展战略,这为两岸投资者和在鲁台资企业提供巨大的发展机遇。但鲁台经贸合作中也面临挑战。特别是一些在鲁台资企业受国际国内诸多经济因素的影响,面临着进出口订单减少、融资渠道少、用工成本上升、转型升级困难等问题。为此,迫切需要我们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采取得力措施,积极支持台资企业发展,为深化鲁台合作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随着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制度化不断推进,两岸共同协商和签署实施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等重要协议,ECFA后续商谈有序进行,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发布了多项惠台举措。为贯彻落实好中央一系列对台方针政策和两岸商谈取得的各项成果,促进鲁台各领域间交流合作,山东省政府责成省有关部门,对支持省内台资企业发展、促进鲁台经贸合作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9月28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出了经省政府同意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促进鲁台经贸合作的意见》。《意见》站在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加快推进山东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高度,立足山东实际,在进一步扩大鲁台合作,支持台资企业不断发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优惠政策和重要举措。《意见》的出台,将对进一步落实《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ECFA各项成果,进一步扩大和深化鲁台经贸合作,促进山东经济文化强省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意见》的主要特点

  此次出台的《意见》,在支持台商投资向更宽领域拓展、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发展和台资企业融资、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和自主创新、支持台商聚集开发或参与建设产业园区、支持开展对台贸易和台企贸易活动、支持山东企业赴台投资和交流合作、优化台商投资经营和生活环境等七个方面具体提出了22条政策措施。主要特点有:

  (一)涉及领域宽广,优惠幅度加大。《意见》对涉及农产品加工业、节能环保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金融业、文化产业、外贸进出口相关业务等10余个产业合作领域,都提出了具体的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并鼓励台商参与山东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参与“蓝黄”两大国家发展战略实施、参与“四新一海”(即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新信息和海洋开发及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的新型工业化发展,为台商在山东投资发展,扩大鲁台经贸合作开辟了广阔的前景。《意见》还特别针对台资小型微利企业和来鲁发展的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门制定了财税扶持政策,进行充分让利。《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在经营准入、争取科技奖励支持、农业项目扶持等方面,台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同等或优先地位,提高和加大了各类补贴、税费的优惠数额和幅度。如对在山东新设立的总部性台资金融机构,省级给予500-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区域性管理总部,省级按照实收资本额的1%给予开办补助,奖励资金最高限额500万元,对在各县(市、区)设立分行、中心分行或分公司,在农村增设分支机构网点的,都有明确的补助金额;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对台资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都规定了相关优惠税率和减免额度,有利于台资企业向高新技术领域转型发展。

  (二)多项措施并举,注重政策实效。《意见》综合运用了政策引导、税费优惠、市场调节、部门服务等多种手段和方式,为鲁台合作发展提供便利优惠,特别是将通过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配套建设,最大程度地把为台商在注册、通关、招工、融资、行销方面提供的便利落到实处,使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让台商能找得着,用得上。如在台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台资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为台商投资提供政策咨询、投资指导、受理核准等高效服务;通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推荐实施“绿色通道”和“直通放行”制度,加快企业货物、设备和资金的周转效率;通过实施“阳光培训工程”保障台资农业生产加工企业的用工需求;台资企业可通过参与我省农村流通网络、农产品流通体系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开拓内需市场和乡镇行销通道;台资企业和省内台协会可牵头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创业投资机构,为中小台资企业切实解决融资难问题提供了又一条快捷通道,也填补了山东在台资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等方面的政策空白;《意见》同时规定,山东省政府将每年召开全省台商恳谈会,完善台商台胞权益保障联席会议机制,听取和办理台商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突出合作热点,彰显山东特色。为鼓励和支持台商台企抓住山东经济社会发展机遇,在“四新一海”等产业领域加快发展,实现鲁台在两岸交流的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先行先试,推动鲁台经贸双向交流合作常态化、机制化,这次出台的《意见》既涉及并突出了两岸共同关心的金融合作、经贸双向合作、现代农业合作等经济热点,又根据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特色,围绕山东在实施“蓝黄”国家战略、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文化产业、医疗机构改革发展等领域的重大战略机遇,对鲁台经贸合作进行了政策引导。如优先支持台资企业开办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给予税费优惠;凡允许国内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未禁止非公有经济经营的文化产业项目,全部对台资企业放开,并给予优先办理和优惠;高新技术台资企业除享受税费优惠外,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还将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采购;支持台资企业在山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独资、合资、合作形式举办养老机构,并给予各项便利;通过建立对台投资项目信息库,加强与台湾相关部门、商会、中介组织合作,并对赴台投资项目通过专项资金进行支持,加快推动鲁资入岛,最大可能地促成鲁台企业同业间的双向交流合作。 《意见》还着力强调鲁台在重点区域、重点项目、重点园区的合作,在潍坊加快建设齐鲁台湾城,使之成为两岸产业合作示范区,并依托山东省42个台湾各类园区和各级开发区,鼓励园区形成台企聚集发展,辐射效应明显的合作新格局。

  下一步,山东省各有关部门、单位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和细化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措施,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希望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推介,台湾各界人士和在鲁台资企业能更多了解此次出台的《意见》,并对《意见》的实施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今后,山东也将紧紧围绕“十二五”规划和“蓝黄”两大战略的深入实施,加强鲁台双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合作,不断推出更多优惠便利措施,进一步规范提升山东各类台湾产业园区,帮扶台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全面提升鲁台经济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实现鲁台互利共赢、共同繁荣。(你好台湾网与山东省台办经济处联合报道)

[责任编辑:马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