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引领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银川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银川综保区”)内的投资建设主体和项目,由银川综保区管委会会同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部门实施。
第三条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
第四条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缴纳的前3年营业税,由同级财政通过预算补助给企业。
第五条 企业除缴纳国家规定的收费(基金)外,免缴自治区出台的收费(基金)。
第六条 企业缴纳的除上缴中央部分外的各项税费,5年内全部用于银川综保区自身发展。
第七条 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含政府划拨使用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其房产自交付使用后,免缴房产税3年。
第八条 租赁银川综保区厂房及仓储设施的,从起租之日起,前3年免收租金。
第九条 企业项目建设用地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可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执行;占用其他土地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52号)确定的标准执行。对银川综保区内道路、电力、水利等属于《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划拨使用。
第十条 对企业进出口货物给予0.03元人民币/美元的运费补助;对依托自有仓储设施开展仓单质押等供应链金融服务业务的物流企业,按照年融资服务金额的1‰给予补助。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资金由同级地方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企业引进的外籍人员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就业许可等相关证件时享受便利服务;高层次外国专家申请《外国专家证》时不受签证种类限制。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用工计划对招录的工人实施培训,享受就业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对银川综保区及企业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凡国家出台的有关综合保税区的优惠政策,以及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宁夏内陆开放型试验区建设优惠政策均适用于银川综保区。
第十五条 进驻银川综保区的部门公务车辆,享受优惠包缴车辆通行费政策。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注:摘自宁政发〔2013〕8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的通知》)(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