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飞地工业园”发展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飞地工业园”,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促进工业经济持续跨越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飞地工业园”,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政府或者企业(以下统称“飞出地”),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把资金和项目放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以下统称“飞入地”)内设立的工业园,通过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配等合作机制,从而实现互利共赢的发展模式。
第三条 “飞出地”方应当在“飞地工业园”设立管委会,负责工业园的管理。管委会应当制定“飞地工业园”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由“飞入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飞入地”方应当成立“飞地工业园”协调推进工作组,帮助协调解决“飞地工业园”建设、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国家级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含太阳山)、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可以建设自治区级“飞地工业园”。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和固原市政府可以选择基础条件好、产业集中度高的大型或者优势特色工业园区建设地市级“飞地工业园”。
第五条 进入“飞地工业园”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优先发展及鼓励类产业;进入“飞地工业园”的企业应当在“飞入地”方注册。
第六条 “飞地工业园”内基础设施由“飞出地”方独立建设或者与“飞入地”方合作建设。
第七条 “飞地工业园”外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全部由“飞入地”方承担或者经双方协商进行合作建设。
第八条 “飞地工业园”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的地方分享部分按照基础设施投资比例实施两地分成制。前5年税收由“飞出地”方全部留成;5年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税收分成:(一)基础设施由“飞出地”方全部承担的,税收按照“飞出地”方70%、“飞入地”方30%分成;(二)基础设施由“飞入地”方全部承担的,税收按照“飞出地”方30%、“飞入地”方70%分成;(三)基础设施由“飞出地”方和“飞入地”方合作承担的,税收按合作双方的出资比例或者协商分成。
第九条 “飞出地”方税收分成由“飞入地”方每年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拨付给管委会,优先用于完善基础设施、技术研发和管理费用支出等“飞地工业园”建设。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每年按照“飞出地”方自治区级税收分成总量的50%给予“飞入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一次性补贴。
第十一条 对于当年投资超过50亿元的“飞地工业园”,自治区财政按照实际投资的1‰给予“飞入地”方奖励,“飞入地”方应当用于“飞地工业园”建设或者给予管委会奖励。
第十二条 进入“飞地工业园”的企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注:摘自宁政发〔2012〕9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飞地工业园”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