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目 录
☆ 中共永宁县委员会文件《中共永宁县委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试行)》(永党发[2007]22号)(全文)……………………1
☆ 永宁县人民政府文件《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加强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发[2006]96号)(全文)……………5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4〕61号)(摘要)……10
☆ 关于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9
银川市人民政府文件《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沿山沿河生态旅游带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银政发[2004]143号)(摘要)
中共永宁县委员会文件《中共永宁县委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试行)》(永党发[2007]22号)(摘要)
☆ 关于规费优惠政策……………………………………………………20
中共银川市委员会文件《中共银川市委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的意见》(银党发[2008]4号)(摘要)
☆ 关于其他优惠扶持政策………………………………………………20
中共银川市委员会文件《中共银川市委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的意见》(银党发[2008]4号)(摘要)
中共永宁县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2008年设施园艺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党办发[2008]9号)(摘要)
☆ 关于中介等招商奖励政策……………………………………………23
中共永宁县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永党办发〔2008〕11号)(摘要)
☆ 中共永宁县委员会文件《中共永宁县委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试行)》(永党发[2007]22号)(全文)
为了深入实施“兴工强县”战略,实现“富民强县”目标,现就我县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是我县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1、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是我县县情和发展阶段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任务。目前,我县正处于工业化初期向中期过渡的关键时期,虽然经济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绩,有了一定基础,但与全国、全区平均水平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2006年,全县人均GDP1710美元(按现行汇率折算)略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1541美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74美元);第二产业占GDP比重58.7%,处于较高水平,但城镇化率只有25%,远低于全国43%、自治区45%、银川市63%的水平。总体上看,我县产业结构层次较低,工业整体技术装备水平不高,原料消耗型、初级产品加工型企业占相当比重,高新技术企业较少,信息化起步晚,农业现代化、城镇化还处于较低水平,实现工业化的任务相当艰巨。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是我县实现“富民强县”目标、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加快推进工业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2、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施“工业强县”和“特色产业带动”战略,坚持以信息化为先导,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合理利用资源为基础,以保护环境为前提,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广泛应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和信息技术,做大做强发酵和生物制药业,壮大优势骨干企业,积极培育中小企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构筑特色优势明显、竞争力强、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新型工业化格局;坚持以新型工业化为统领,整体推进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3、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总体目标。
——全县生产总值年均递增14%以上,到2011年达到54亿元,在2006年的基础上翻一番;人均GDP25200元,按现行汇率折算达到3200美元以上;
——第二、三产业占GDP比重达到85%,其中工业增加值32.9亿元,比重达到60%;第二、三产业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比重达到60%以上;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县GDP的比重达到30%,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达到1%以上;
——全社会万元GDP、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年均下降5%,工业企业排污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城镇化率达到50%。
二、突出重点,强化引导,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4、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配套产业。对在我县发展发酵和生物制药、清真食品加工、电器加工制造等特色优势产业以及与其进行协作配套、下游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对拥有“专、精、特、新”产品、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以及从事电子产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企业,在供地、争取资金、协调服务等方面予以倾斜,促其优先发展。
5、鼓励优势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围绕银川市“一强五优”产业和我县发酵和生物制药、清真食品加工、电器制造加工等优势产业,由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根据企业现有规模和发展潜力,选择一批优势骨干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从2007年开始,每两年对确定的优势骨干企业名单确认公布一次。对确定的优势骨干企业,实现销售收入以2006年为基数,达到上一档次的(分为1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5个档次),达标后并在2年内保持稳定的企业,由县政府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鼓励企业集约利用土地,加快项目建设。根据项目投资强度、投资规模和建设期限(投资规模和建设期以发改部门项目备案核准文件批准的期限为准)为企业合理供地,提高项目建设土地利用率和投资效率。投资500-2000万元、建设期为12个月的项目,完成预期投资计划的,从县级财政收入中按原标准地价的20%奖励企业;投资2000-5000万元、建设期为18个月的项目,完成预期投资计划的,从县级财政收入中按原标准地价的30%奖励企业;投资5000万元-1亿元、建设期为24个月和投资1亿元以上、建设期“一事一议”的项目,完成预期投资计划的,按原标准地价的40%奖励企业。超过规定建设期1年不能建成投产的,不得享受此优惠政策。所出让土地闲置两年或以上的,县政府按照原土地出让价格依法收回。工业项目绿地面积由25%下调到15%。
7、积极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对优势骨干企业上市成功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上市过程中股东内部股权置换取得的增值部分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奖励本企业。
8、加快推进名牌战略。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宁夏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积极鼓励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宁夏以外的中国名牌和省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到我县生产。对在我县贴牌生产的企业以及在我县投资建厂且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正常生产两年后,以上一年度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为基数,新增税收的50%用以奖励本企业。
9、建立企业污染治理奖励基金。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足额征收企业排污费,建立企业污染治理奖励基金,用于奖励企业进行污染治理。进一步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
10、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企业被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政府命名为循环经济、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先进单位或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加快企业技术创新和劳动者队伍建设,支撑和保障企业快速发展。
11、积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认真落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引导企业足额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大中型企业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4%。逐年增加财政科技投入,到2010年县本级财政科技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2%,用于重大科技专项、重点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创新机构建设以及人才引进培养、专利发明、科技创新等奖励。凡列入自治区年度技术创新计划和新产品开发计划,项目完成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县政府给予每个项目科技创新奖励2万元。
12、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平台。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支持。积极推进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基地的建立,通过基地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及通讯、网络与办公等共享设施,提供政策、融资、法律、市场推广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降低企业创业成本和风险,为我县培养造就一批成功企业。
13、加强劳动力素质教育和人才培育。建立技工培训基地,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合格技术工人。积极组织和推动产学研联合,引导和支持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技术支持和服务机构建立合作联盟,解决行业中共性技术、关键技术难题,培训专业人才。结合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生产基地建设以及产业关键技术开发项目,引进和汇聚一批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对获得发明专利的个人以及为我县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县政府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奖励。
四、继续建立健全社会服务和保障体系,确保工业化进程顺利推进。
14、加快技术、法律、质量、市场、信息、培训、安全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搭建企业与金融部门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平台,引导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流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规范发展科技中介服务、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和各类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加快劳动力市场规范化建设,加强就业培训,规范和监督企业用工行为。
15、切实减免企业建设相关收费。对在县域内新建和改扩建的工业项目(包括厂区内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免收建设工程卫生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建筑市场管理费、墙改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土地登记费、统计登记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涉及收费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确保服务质量,不能因降低收费标准而降低服务标准。
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工业项目的支持服务力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设计施工单位或指定使用相关产品;企业总计量表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原则上由供水、供电、供气单位投资建设,不再向企业收取增容费和配套费。
16、建立财政支持工业发展基金。由财政预算安排100万元建立支持工业发展基金,以后按照10%的比例逐年增加。基金重点用于推进企业提高创新能力、扶持优势骨干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名牌产品和优秀人才队伍建设。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形成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强大合力。
17、切实加强对工业的组织领导。由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牵头负责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落实工业运行调控目标的组织实施以及重点项目建设的协调服务工作。继续实行县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制度,加强政企信息交流,搞好协调服务。积极支持和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社团组织的作用,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妥善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加强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努力营造投资、创业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18、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服务质量。逐步健全和规范园区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实行项目审核备案制,完善项目代办制,明确办理时限,公开对外承诺;建立客商投诉必查制度,对客商投诉的承诺不兑现、服务不到位以及其它违规违纪行为,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究。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细化服务内容,对检查、收费、执法、服务、违背承诺责任等方面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和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
19、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由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发改、财政、税务、土地、城建等相关部门每年对落实国家、自治区以及我县制定的(包括以前年度)各项优惠和鼓励政策情况进行一次整理,对兑现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核实汇总,上报县委、政府批准后向企业公布。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有关政策规定,以本意见为准。
☆ 永宁县人民政府文件《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加强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发[2006]96号)(全文)
为了推动“工业强县”战略的实施,加快县工业园区建设步伐,增强园区载体功能,合理利用有效资源,突出工业园区的产业特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区、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永宁县工业园区实际,建立入园企业“无绩效退出”管理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项目入园条件及业主提供资料
第一条 项目入园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业项目。
2、能够安排当地劳动力就业,给当地财政做出税收贡献的企业。
3、重点选择符合园区产业特色的发酵及生物制药、机械电器制造、农副产品等精深加工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优先入园。
4、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应达到500万元以上(人民币)。
5、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以下要求:轻工、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的项目,投资强度每亩50万元以上;机械、电子、五金、建材等项目,投资强度每亩70万元以上;化工、生物制药及其它项目,投资强度每亩90万元以上。容积率0.5以上(执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建筑密度60%以上,办公用地不超过7%,绿地率15%-20%,鼓励企业建两层以上厂房(行业认证、消防安全等特殊要求除外)。
6、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低耗能、低耗水的项目。
第二条 申请在县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以下内容的材料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企业经营和纳税等有关证件资料,高新技术、品牌产品、外资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低于总投资额50%用于建设的资本金资信证明(新建企业只提供资信证明和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投资者简介和各方出资情况;
(3)项目概况(技术先进性、成熟程度概述、必要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等);
(4)项目的工艺流程及环保处理;
(5)投资计划(投资规模、投资强度、资金来源、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
(6)效益分析(销售收入、实现利润、上交税收、投资回收期、市场前景和社会效益等);
(7)基建计划(建设计划、积容积率、绿地率等)。
第二章 项目审核
第三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申请入园项目的管理和初审。
1、园区管委会对符合入园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并按产业分类登记。
2、园区管委会对所受理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和审核,对不符合入园条件的,提供报告失实的项目进行限制;提供资料不齐全的项目要求投资者进行补充。
3、园区管委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由发展和改革局、园区管委会、城建和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水务局、招商局等部门组成的“永宁县工业园区入园项目评审小组”,负责入园项目的综合评审,工商、地震、消防、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可以参加。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日常事务。
1、园区管委会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提交“永宁工业园区入园项目评审小组”。
2、建立项目评审责任制。评审小组的成员单位,就入园项目的申请报告在十个工作日内根据职能进行审查,提出建议及意见。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强度审核、核准备案和综合评审意见;
园区管委会负责项目的概况、选址、实地考察调查;
科技局负责项目的技术先进性、成熟程度概述、知识产权、科技含量和发展前景情况分析;
国土资源局负责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项目用地规模建议意见;
城建和环保局负责容积率、建筑系数及环保处理的可行性、绿化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重审核;
3、实地考察调查:园区管委会组织对项目投资者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用地现状、企业综合实力和发展前景等情况,提交评审小组。
4、评审小组的成员单位按职能对项目进行集体评议,按综合评审意见拟定入园项目及用地规模。
第五条 评审小组将拟定的入园项目及用地规模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审定后,评审小组将评审形成的意见和建议交园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发展和改革局备案核准。
第六条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过亿元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评审,政府同意后,由园区管委会协助实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七条 入园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按县政府规定的基准地价浮动。基准价格根据周边园区的土地价格确定,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遇政策变动可以随之进行调整。
第八条 项目通过评审,对投资强度、容积率等达到规定要求的,实行浮动供地价格: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在政府规定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上浮10%;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一般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在政府规定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上浮5%;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一般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在政府规定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上浮3%;
4、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以上的一般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执行政府规定基准地价;
对发酵及生物制药新建项目及其下游产品开发项目用地价格,固定资产投资额相同的情况下,参照下一档价格供地。
第九条 享受免税政策的产品或企业,项目用地供地价格在政府规定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上浮10%。
第十条 项目确定入园后,项目业主将土地出让金交纳到永宁财政局专用帐户。
第十一条 土地价格和付款方式。土地价格参照本规定第八条执行。付款方式:在投资协议或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用地面积和土地单价计算,一次性交付土地出让金。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根据县土地部门复核后提供的宗地平面图面积据实结算土地出让金。重点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较大项目可以签订分期付款合同。
第十二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分期建设项目,原则上只出让首期项目建设用地,剩余各期项目用地由园区做控制性预留,视项目建设情况、投资效益情况分批次出让;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不进行分期建设和土地预留。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要加快项目建设速度。园区管委会要按月检查督办建设进度,切实做好项目建设有关协调工作。项目竣工后,严格按照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供地合同进行验收。对达不到规定标准和合同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县国土资源局不得发给土地使用证,要缩减供地面积直到收回土地使用权。一般项目用地必须在项目验收合格投产后,正式发给土地证。
第四章 建筑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建筑工程建设,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开工前要向园区管委会提供厂区平面布置图和效果图,经园区审核盖章确认,园区管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园区管委会在业主提交建筑施工图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地震、消防部门审核,并办理《施工许可证》。业主在建设中严格按确认的总平面设计图进行布局建设,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监督和消防审查。
第十五条 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工业项目(包括厂区内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免收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城市卫生费、建筑市场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统计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其他收费项目除了国家规定不得减免的以外,一律减半征收;交费手续由园区管委会代办。
第十六条 园区内的建筑物应符合县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要求。工业用地上建筑物退让主干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10米,退让次干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8米。建筑物退让必须同时满足间距、消防、抗震等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在园区的企业出入口设置、标示牌、打井、上下水连接等建筑设施须报经园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八条 入园项目在协议或合同签订后,企业要向园区管委会提供建设进度表,附属工程1个月内开工,主体工程2个月内开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竣工。规定期限自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计算,至验收之日止(冬季12月、1月、2月、3月不在建设期内)。其建设期分别为:
投资额500万元-2000万元的,建设期为12个月;
投资额2000万元-5000万元的,建设期为18个月;
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的,建设期为24个月;
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建设期“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工程开工前,须先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文明施工合同,施工中必须坚持安全、文明作业,安全责任由项目单位负责。施工时不得私拉乱接电源、供水管道,不得在公路或园区道路上堆放砂石、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不得损坏园区公共设施及入园企业设施,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 为及时掌握项目进度,为项目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各项目单位必须按月向园区管委会报送进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次月8日前,报送内容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意见和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园区管委会申请验收,出具相关资料。园区管委会接到申请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没有经过园区管委会验收,项目不能试产或投入生产,供电部门不给供电。
第五章 处罚及出园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兴建工业项目的名义进行圈地或改变土地用途。入园工业企业不按要求进行建设、改变土地用途或将工业用地(厂房)出租从事第三产业的,将依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按规定期限开工和竣工的项目将作以下处罚:
1、对无正当理由不如期开工建设的,国土资源局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对无正当理由没有按项目进度如期完成,超过规定建设期1年以上造成土地闲置的,每亩收取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闲置满2年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和地下埋藏物不予赔偿,将该企业清理出园。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期限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指标,经验收达不到要求的,按第一条第5款计算,空闲部分土地按每亩每年3000元收取土地闲置费用。
第二十六条 投产企业无特殊情况,连续2年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企业应自行组织转产,或由园区管委会按照原土地出让金和其它不动产重置价格依法进资产评估通,过协议、拍卖或转让,办理出园手续。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入园企业投产后,要按规定日期向园区上报当月经济指标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入园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网络,建立安全生产台帐,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要组织和配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园区管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上级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县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入园工业项目供地、项目验收工作的监察力度,对违规办理用地手续或因监管不到位,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组成清理小组,每半年对园区土地利用情况进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监察局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入园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和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园区管委会代办。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条款,纳入园区和企业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用于永宁工业园区和杨和工业功能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4〕61号)(摘要)
为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扩大对外开放和东西合作,大招商,招大商,推动宁夏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以及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在”和“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关于市场准入和注册登记政策
第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限制的外,市场经营领域和投资领域均欢迎国(境)内、外企业、自然人投资者进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经营范围核准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准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条 凡申办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核发有效期一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允许其在银行开户和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经营范围可核“筹建”,待企业完备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核定其经营范围。
第三条 放宽注册资本缴付期限。对新设立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允许其首期缴付额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其余部分可在l-2年内分期到位。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明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
第四条 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条件。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拥有3个控股子公司的可登记为企业集团。
第五条 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注册资本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申请企业名称中可冠以“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字样。坚持在不重名、不混同的原则下,按照规定程序核准。
第六条 凡来宁夏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资金全部自筹,不需要平衡资源条件的,不再由有关部门进行立项审批,实行项目备案制。环保部门依据企业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介文件依法进行审批。工商、商务等部门依据企业提供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等材料,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凡来宁夏投资的地方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简化程序,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实行核准制。其他部门做好相应配套服务。
二、关于税收政策
(一)内资企业优惠政策
第八条 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在减半征收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后,减半执行。
第九条 在南部山区(包括固原市的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吴忠市的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中卫市的海原县)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加工农副产品的企业,在免税5年期满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在川区移民吊庄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可参照本款执行。
第十条 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上报国家农业部等部委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所得税。
第十一条 现有企业(不包括金融保险、邮电通讯、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的批发和批零兼营和其他非零售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待业人员超过原企业从业人员50%(含50%)的,免征所得税3年,超过30%(含30%)的,免征所得税2年。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免征所得税。其他专门从事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咨询、培训的经济实体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从其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免税期满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继续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三条 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在2006年底以前,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和从事四技服务的营业税。对上述科研机构以及承担中试的企业,其中试产品在试销期内免征所得税。
第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的创业企业和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其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免征所得税。
第十五条 外省、区、市的内资企业收购、兼并我区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区内企业兼并、收购比照执行。
第十六条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在70%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5年。
第十七条 经国家和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认定年度起,免征所得税5年。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提高技术开发经费的开支比重。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国产化研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其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 来宁夏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第二十条 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所列的废弃资源作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利用率在3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5年。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所有来宁夏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在银川市辖区内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设在国家级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含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较长的项目;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来宁夏设立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外商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法免税、减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5%(银川市的企业按12%)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执行15%税率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出口产值比重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对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3年内由同级财政列支支持企业。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所列资源进行生产的所得,在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两年免征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后,对其缴纳的所得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返还2年的照顾。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明确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十三条 来宁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该条款适用内资企业)
第三十四条 鼓励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到宁夏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实际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交回已退税款。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含区外投资者)来宁夏投资兴办的企业,技术先进,投资额大(2亿元以上),投资期长(20年以上),对我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和带动作用的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在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作为个案给予财政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
第三十七条 外资企业中的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免除项目,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通知》(宁政发[1999]86号)相关条款标准的5-10倍执行。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生产销售除农膜、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国家允许生产销售的农药和饲料等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三十九条 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十条 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第四十一条 在2010年以前,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的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十二条 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增值税的起征点按国家增值税起征点上限执行,即:增值税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第四十四条 国家级新产品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自治区级新产品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将其新增增值税地方部分列支返还给企业,继续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五条 独资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林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林牧畜产业化项目的,除享受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由当地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部分列支支持企业。
第四十六条 对自治区重点培育的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中试产品、发展潜力大、带动力强的产品,在生产初期,经营困难的,经地方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增值税地方部分列支支持照顾。
第四十七条 内外资企业涉及区、市、县共享税列支支持的,按照预算收入入库级次分别由区、市、县财政列支支持。
三、关于引进技术和引进人才政策
第四十八条 允许技术、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鼓励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引进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企业用于奖励引进人才的奖励经费可以列入成本。专利、商标及其他科研成果等各类知识产权均可作价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与企业自行商定。
第四十九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一般科技成果的入股金额可占总投资的20%,高新技术成果的入股金额可占35%。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高新技术成果,其出资总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可不受35%的限制。
第五十条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凡属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从项目成果实施之日起3年内,根据成果折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3年后可享有不低于40%的股权收益。凡属企业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果完成人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前3年可享有不低于30%的股权收益,后3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20%的股权收益。
第五十一条 在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要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技术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者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可从技术转让取得的税后净收入中提取25%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的连续5年内,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奖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五十二条 鼓励和吸引留学归国人员和区外科研人员来宁夏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宁夏转化和创业。经有关部门认证后,由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园区给予科研经费和项目贷款贴息的支持。各级政府参股的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要优先予以贷款担保支持。
第五十三条 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治区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创全国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企业或有突出贡献人员200万元以内的奖励。
第五十四条 吸引国内外市场营销策划专业人才为我区企业服务。自然人所得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3年内由所在地财政先征收,全额列支予以奖励。
第五十五条 向我区生产企业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转让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受益单位除按合同一次性付给转让费外,在项目投产后3—5年内,每年按新增税后利润的10%给予奖励。引进高新技术、名牌产品的,可根据先进程度、产品知名度、经济效益情况,受益方可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l—3%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其它方式的协作如果效益较好,受益方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l—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可以计入企业成本。受奖人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先征收,后由地方财政列支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引进国内外资金或项目的中介人(非本区公务人员),在资金到位、项目建成后,同级政府或受益方视引资项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四、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和土地使用政策
第五十七条 凡来宁夏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在自治区审批权限范围内,除国家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外,可通过依法申请批准的方式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可优先依法获得采矿权。
第五十八条 允许企业将自我出资的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第五十九条 勘查开采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的矿产资源,可以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交,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免缴。
第六十条 生产性投资项目征用国有土地,属于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一条 根据投资新办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于占用未利用土地的投资企业,可先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上缴中央的30%,对自治区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70%予以缓缴。
第六十三条 在宁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免征农业税和土地使用费。
五、关于基础性、公益性、服务性投资的政策
第六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以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交通、水利、邮政运营、广播电视运营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供水、供热、供气、环保、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投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参与服务业的发展,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多式联运等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的发展;鼓励发展经纪代理和中介服务,鼓励设立多种形式的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鼓励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和酒店业;鼓励兴办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垃圾、污水处理行业实行特许经营许可制度,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六十五条 新建和收购重组的上述领域项目中,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由同级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收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执行。其余一律放开经营,市场定价。
第六十六条 欢迎区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组织经批准来宁夏独立或与联合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开办存款、贷款、结算、信托、股票交易、投资基金等有关金融业务。
第六十七条 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等,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十八条 鼓励区内外有识之士深度发掘我区历史文化、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用新的理念去开发经营文化旅游项目,承认其无形资产,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批准立项,允许其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分配的比例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与投资方自行商定。
第六十九条 在宁南山区(含红寺堡)开发旅游资源、新建三星级以上酒店的,在川区投资重点旅游开发项目、新建四星级以上酒店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并给予营业税、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支持。
六、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第七十条 属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内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机器设备,综合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也可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
第七十一条 工业投资项目,原则上要求布局在经批准的各类工业园区内。归类进入特色园区方能享受区别性优惠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条 积极支持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第七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东西部合作生产性企业,实施机电出口产品、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支柱出口商品,出口产品创汇额占总销售收入50%以上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出口一美元补贴一般不超过人民币0.05元。
第七十四条 进入自治区确定的高载能工业园区的企业,可享受自治区定期公布的电力优惠扶持政策。实施节能环保项目的,给予节能技术改造部分贴息的支持; 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给予倾斜支持。支持园区项目申请国家、地方环保补助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工程。
第七十五条 鼓励区外有规模、有实力企业参与自治区国有企业改制改组。改制企业对留用职工要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的职工要依法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从改组前被改组企业净资产抵扣,或从国有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收益中优先支付。对支付不足部分,各级财政部门给与一定补贴。
第七十六条 对民族贸易网点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技改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七十七条 凡来宁夏投资从事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企业,执行流动资金优惠利率政策。流动资金贷款由主贷银行审核,1年期贷款实行比正常的1年期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利差补贴银行按季返还企业,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企业, 由自治区民委审查报国家民委批准。
第七十八条 为外籍投资者、高科技人才、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入境、居留便利。符合国家规定的人员,如需多次临时入境,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对需在华常住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如需要多次入境的同时发给与外国人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签证。对外籍来宁夏长期工作人员配偶择业、子女就读给予优先特殊照顾。
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十九条 各行政审批机关应明确承诺办事的服务标准和时限,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责任制。
第八十条 由一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式服务,审批内容单一,报送材料齐全的,行政机关应即时办理;内容复杂,不能即时办理的,应在2个月内答复。
第八十一条 实行“一条龙”式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建立联合办证大厅,集中办理由多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多项审批,凡手续齐备、材料齐全的审批事项,应即时办理。
第八十二条 建立“并联”审批制度,审批由多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可由最终审批的机关接受申请,并负责与其他审批机关协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程序。最终审批的机关与其他审批机关协调时,其他审批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审批时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措施有阶段性要求的从其要求。重大事项审批相关部门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自治区招商引资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八十四条 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我区以前制定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对本政策规定施行前已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期限未满的,仍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重大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报自治区招商引资协议领导小组研究,给予个案特殊政策优惠。
第八十五条 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及时修改完善。
第八十六条 本政策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由自治区招商局负责外来投资企业的认证。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服务承诺制。
☆ 关于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银川市人民政府文件《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沿山沿河生态旅游带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银政发[2004]143号)(摘要)
在沿山沿河生态旅游带的国有荒漠、荒山、荒滩上进行绿化、生态建设的项目,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租赁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50年。
凡经营性旅游项目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50年。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态项目,免收土地出让金。对旅游设施附近的荒地可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租赁价格为每亩每年5—30元,租赁期限不超过30年。
二、中共永宁县委员会文件《中共永宁县委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试行)》(永党发[2007]22号)(摘要)
投资500-2000万元、建设期为12个月的项目,完成预期投资计划的,从县级财政收入中按原标准地价的20%奖励企业;投资2000-5000万元、建设期为18个月的项目,完成预期投资计划的,从县级财政收入中按原标准地价的30%奖励企业;投资5000万元-1亿元、建设期为24个月和投资1亿元以上、建设期“一事一议”的项目,完成预期投资计划的,按原标准地价的40%奖励企业。
☆ 关于规费优惠政策:
中共银川市委员会文件《中共银川市委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的意见》(银党发[2008]4号)(摘要)
银川市域内的新建和改扩建工业项目(包括厂区内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免收建设工程城市卫生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建筑市场管理费、墙改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土地登记费、统计登记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工业项目绿地面积由25%下调到15%。
☆ 关于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一、中共银川市委员会文件《中共银川市委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的意见》(银党发[2008]4号)(摘要)
l、市政府对获得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宁夏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鼓励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宁夏以外的中国名牌和省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到银川生产。在银川贴牌生产两年以上的,市政府分别给予贴牌生产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银川投资建厂且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分别给予生产企业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国际标准认证资助。企业通过FDA等国外权威机构认证的,一次性资助15万元;通过GMP认证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通过国际标准系列认证(IS014001及以上)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4、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平台,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支持。政府的重点科技研发项目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倾斜。
5、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鼓励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开发新产品。国家级新产品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自治区级新产品从投产之日起2年内,将其新增增值税地方部分列支返还给企业,继续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7、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技术再创新的项目,其技术水平或能耗、水耗指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按项目完成投资额(不含土地、厂房)分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额完成1亿元以上奖励100万元,投资额完成05—1亿元(含1亿元)奖励50万元,投资额完成1000一5000万元(含5000万元)奖励30万元。
8、引导和支持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凡围绕银川市“一强五优”产业建立稳定的配套协作关系的工业项目,由市“兴工强市”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该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利息30%的贴息支持。
9、对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新建、扩建工业企业(市辖区迁出企业除外),用工人数在50人以上,并且60%以上的员工为本市居民、或30%以上为当地失地农民和下岗职工的,在企业投产后的前5年,所在市、县(区)财政将企业每年上缴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金额用于扶持企业进行技改和扩大再生产;5年期满后,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再定如何继续优惠。现有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用工达到上述条件,也可享受此项财政支持政策(在市、县的企业,可由当地政府根据财力决定)。
10、年能耗在5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使其主要耗能产品单位能耗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1、企业实施的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按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额的30—50%给予贴息。
12、企业被市政府命名为循环经济或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先进单位或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3、鼓励优势骨干企业上市融资,对上市成功的企业,市政府给予2OO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鼓励优势骨干企业做强做大。银川市域内企业实现销售收入以2007年为基数,5年内达到1亿元以上各档次的(分I亿元、5亿元、1O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7档),达标后3年内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较上年增加部分(每年以上年为基数)的50%由同级财政按年度列入预算,用于支持该企业更新改造或技术进步。
15、进一步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责,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担保基金规模,并完善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和信用担保资金补偿机制。市财政每年投入500万元予以支持;三区两县一市每年投入100万元予以支持。
16、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会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建立竞争机制,制定培训优惠政策,每年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开展轮训、组织外出培训,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建立职业经理人推荐制度,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17、鼓励和支持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工业企业工作。从2008年起,连续三年,每年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推荐,经市人才办审定50名户籍在我市的应届大学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到非国有独资和控股的工业企业工作。毕业生与接收企业签定就业合同三年内,由财政对每名毕业生每月补贴800元。
18、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在本市纳税的企业引进的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经市人才办审定,签定聘用合同后三年内,由财政按硕士毕业生每月补助1000元、博士毕业生每月补助1200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用于增加引进人才的待遇。
企业获得的工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中共永宁县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2008年设施园艺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党办发[2008]9号)(摘要)
1、对从事设施园艺生产的公司、大户或农户,协调好建设贷款;
2、对新建千亩万间设施园艺园区做好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3、对新建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设施园艺示范区,给予每间160元的建棚补助,新建移动棚每间补助50元;
4、对新品种引进、良种繁育、示范园区建设、服务体系完善、新技术研究与推广等,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5、对帮助农民销售农产品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其基础设施建设给予相应补助;对年销售额超亿元,其中销售本县设施园艺产品千万元以上企业给予以奖代补100万元;
6、对完成年度任务好的乡镇实行以奖代补,一等奖奖励40万元,二等奖奖励30万元,三等奖奖励20万元;
7、对设施园艺产业发展中获得国家级名优品牌、国家级驰名商标的注册企业一次性给予5-10万元奖励;
8、对积极支持设施园艺贷款的金融单位按照贷款额度的1%给予奖励。
☆ 关于中介等招商奖励政策:
中共永宁县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永党办发〔2008〕11号)(摘要)
1、对完成当年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考核指标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和其它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当年新引进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0.6‰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含1亿元)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0.8‰给予奖励。其中奖励资金的50%用来奖励主要领导。
2、鼓励以商招商、中介招商和社会招商。为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县委、政府特别设立以商招商奖、企业引资奖、中介招商奖和社会招商奖,对企业、社会自然人、中介公司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核实情况属实的,报县委、政府研究给予奖励。社会自然人招商、中介公司招商、企业以商招商的奖励标准为:当年引进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0.8‰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含1亿元)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
☆ 中共永宁县委员会文件《中共永宁县委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试行)》(永党发[2007]22号)(全文)……………………1
☆ 永宁县人民政府文件《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加强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发[2006]96号)(全文)……………5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4〕61号)(摘要)……10
☆ 关于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9
银川市人民政府文件《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沿山沿河生态旅游带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银政发[2004]143号)(摘要)
中共永宁县委员会文件《中共永宁县委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试行)》(永党发[2007]22号)(摘要)
☆ 关于规费优惠政策……………………………………………………20
中共银川市委员会文件《中共银川市委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的意见》(银党发[2008]4号)(摘要)
☆ 关于其他优惠扶持政策………………………………………………20
中共银川市委员会文件《中共银川市委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的意见》(银党发[2008]4号)(摘要)
中共永宁县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2008年设施园艺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党办发[2008]9号)(摘要)
☆ 关于中介等招商奖励政策……………………………………………23
中共永宁县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永党办发〔2008〕11号)(摘要)
☆ 中共永宁县委员会文件《中共永宁县委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试行)》(永党发[2007]22号)(全文)
为了深入实施“兴工强县”战略,实现“富民强县”目标,现就我县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是我县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1、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是我县县情和发展阶段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任务。目前,我县正处于工业化初期向中期过渡的关键时期,虽然经济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绩,有了一定基础,但与全国、全区平均水平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2006年,全县人均GDP1710美元(按现行汇率折算)略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1541美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74美元);第二产业占GDP比重58.7%,处于较高水平,但城镇化率只有25%,远低于全国43%、自治区45%、银川市63%的水平。总体上看,我县产业结构层次较低,工业整体技术装备水平不高,原料消耗型、初级产品加工型企业占相当比重,高新技术企业较少,信息化起步晚,农业现代化、城镇化还处于较低水平,实现工业化的任务相当艰巨。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是我县实现“富民强县”目标、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加快推进工业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2、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施“工业强县”和“特色产业带动”战略,坚持以信息化为先导,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合理利用资源为基础,以保护环境为前提,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广泛应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和信息技术,做大做强发酵和生物制药业,壮大优势骨干企业,积极培育中小企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构筑特色优势明显、竞争力强、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新型工业化格局;坚持以新型工业化为统领,整体推进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3、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总体目标。
——全县生产总值年均递增14%以上,到2011年达到54亿元,在2006年的基础上翻一番;人均GDP25200元,按现行汇率折算达到3200美元以上;
——第二、三产业占GDP比重达到85%,其中工业增加值32.9亿元,比重达到60%;第二、三产业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比重达到60%以上;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县GDP的比重达到30%,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达到1%以上;
——全社会万元GDP、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年均下降5%,工业企业排污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城镇化率达到50%。
二、突出重点,强化引导,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4、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配套产业。对在我县发展发酵和生物制药、清真食品加工、电器加工制造等特色优势产业以及与其进行协作配套、下游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对拥有“专、精、特、新”产品、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以及从事电子产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企业,在供地、争取资金、协调服务等方面予以倾斜,促其优先发展。
5、鼓励优势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围绕银川市“一强五优”产业和我县发酵和生物制药、清真食品加工、电器制造加工等优势产业,由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根据企业现有规模和发展潜力,选择一批优势骨干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从2007年开始,每两年对确定的优势骨干企业名单确认公布一次。对确定的优势骨干企业,实现销售收入以2006年为基数,达到上一档次的(分为1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5个档次),达标后并在2年内保持稳定的企业,由县政府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鼓励企业集约利用土地,加快项目建设。根据项目投资强度、投资规模和建设期限(投资规模和建设期以发改部门项目备案核准文件批准的期限为准)为企业合理供地,提高项目建设土地利用率和投资效率。投资500-2000万元、建设期为12个月的项目,完成预期投资计划的,从县级财政收入中按原标准地价的20%奖励企业;投资2000-5000万元、建设期为18个月的项目,完成预期投资计划的,从县级财政收入中按原标准地价的30%奖励企业;投资5000万元-1亿元、建设期为24个月和投资1亿元以上、建设期“一事一议”的项目,完成预期投资计划的,按原标准地价的40%奖励企业。超过规定建设期1年不能建成投产的,不得享受此优惠政策。所出让土地闲置两年或以上的,县政府按照原土地出让价格依法收回。工业项目绿地面积由25%下调到15%。
7、积极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对优势骨干企业上市成功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上市过程中股东内部股权置换取得的增值部分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奖励本企业。
8、加快推进名牌战略。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宁夏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积极鼓励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宁夏以外的中国名牌和省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到我县生产。对在我县贴牌生产的企业以及在我县投资建厂且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正常生产两年后,以上一年度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为基数,新增税收的50%用以奖励本企业。
9、建立企业污染治理奖励基金。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足额征收企业排污费,建立企业污染治理奖励基金,用于奖励企业进行污染治理。进一步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
10、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企业被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政府命名为循环经济、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先进单位或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加快企业技术创新和劳动者队伍建设,支撑和保障企业快速发展。
11、积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认真落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引导企业足额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大中型企业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4%。逐年增加财政科技投入,到2010年县本级财政科技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2%,用于重大科技专项、重点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创新机构建设以及人才引进培养、专利发明、科技创新等奖励。凡列入自治区年度技术创新计划和新产品开发计划,项目完成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县政府给予每个项目科技创新奖励2万元。
12、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平台。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支持。积极推进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基地的建立,通过基地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及通讯、网络与办公等共享设施,提供政策、融资、法律、市场推广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降低企业创业成本和风险,为我县培养造就一批成功企业。
13、加强劳动力素质教育和人才培育。建立技工培训基地,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合格技术工人。积极组织和推动产学研联合,引导和支持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技术支持和服务机构建立合作联盟,解决行业中共性技术、关键技术难题,培训专业人才。结合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生产基地建设以及产业关键技术开发项目,引进和汇聚一批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对获得发明专利的个人以及为我县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县政府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奖励。
四、继续建立健全社会服务和保障体系,确保工业化进程顺利推进。
14、加快技术、法律、质量、市场、信息、培训、安全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搭建企业与金融部门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平台,引导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流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规范发展科技中介服务、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和各类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加快劳动力市场规范化建设,加强就业培训,规范和监督企业用工行为。
15、切实减免企业建设相关收费。对在县域内新建和改扩建的工业项目(包括厂区内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免收建设工程卫生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建筑市场管理费、墙改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土地登记费、统计登记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涉及收费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确保服务质量,不能因降低收费标准而降低服务标准。
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工业项目的支持服务力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设计施工单位或指定使用相关产品;企业总计量表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原则上由供水、供电、供气单位投资建设,不再向企业收取增容费和配套费。
16、建立财政支持工业发展基金。由财政预算安排100万元建立支持工业发展基金,以后按照10%的比例逐年增加。基金重点用于推进企业提高创新能力、扶持优势骨干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名牌产品和优秀人才队伍建设。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形成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强大合力。
17、切实加强对工业的组织领导。由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牵头负责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落实工业运行调控目标的组织实施以及重点项目建设的协调服务工作。继续实行县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制度,加强政企信息交流,搞好协调服务。积极支持和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社团组织的作用,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妥善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加强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努力营造投资、创业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18、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服务质量。逐步健全和规范园区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实行项目审核备案制,完善项目代办制,明确办理时限,公开对外承诺;建立客商投诉必查制度,对客商投诉的承诺不兑现、服务不到位以及其它违规违纪行为,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究。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细化服务内容,对检查、收费、执法、服务、违背承诺责任等方面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和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
19、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由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发改、财政、税务、土地、城建等相关部门每年对落实国家、自治区以及我县制定的(包括以前年度)各项优惠和鼓励政策情况进行一次整理,对兑现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核实汇总,上报县委、政府批准后向企业公布。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有关政策规定,以本意见为准。
☆ 永宁县人民政府文件《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加强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发[2006]96号)(全文)
为了推动“工业强县”战略的实施,加快县工业园区建设步伐,增强园区载体功能,合理利用有效资源,突出工业园区的产业特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区、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永宁县工业园区实际,建立入园企业“无绩效退出”管理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项目入园条件及业主提供资料
第一条 项目入园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业项目。
2、能够安排当地劳动力就业,给当地财政做出税收贡献的企业。
3、重点选择符合园区产业特色的发酵及生物制药、机械电器制造、农副产品等精深加工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优先入园。
4、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应达到500万元以上(人民币)。
5、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以下要求:轻工、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的项目,投资强度每亩50万元以上;机械、电子、五金、建材等项目,投资强度每亩70万元以上;化工、生物制药及其它项目,投资强度每亩90万元以上。容积率0.5以上(执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建筑密度60%以上,办公用地不超过7%,绿地率15%-20%,鼓励企业建两层以上厂房(行业认证、消防安全等特殊要求除外)。
6、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低耗能、低耗水的项目。
第二条 申请在县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以下内容的材料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企业经营和纳税等有关证件资料,高新技术、品牌产品、外资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低于总投资额50%用于建设的资本金资信证明(新建企业只提供资信证明和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投资者简介和各方出资情况;
(3)项目概况(技术先进性、成熟程度概述、必要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等);
(4)项目的工艺流程及环保处理;
(5)投资计划(投资规模、投资强度、资金来源、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
(6)效益分析(销售收入、实现利润、上交税收、投资回收期、市场前景和社会效益等);
(7)基建计划(建设计划、积容积率、绿地率等)。
第二章 项目审核
第三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申请入园项目的管理和初审。
1、园区管委会对符合入园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并按产业分类登记。
2、园区管委会对所受理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和审核,对不符合入园条件的,提供报告失实的项目进行限制;提供资料不齐全的项目要求投资者进行补充。
3、园区管委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由发展和改革局、园区管委会、城建和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水务局、招商局等部门组成的“永宁县工业园区入园项目评审小组”,负责入园项目的综合评审,工商、地震、消防、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可以参加。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日常事务。
1、园区管委会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提交“永宁工业园区入园项目评审小组”。
2、建立项目评审责任制。评审小组的成员单位,就入园项目的申请报告在十个工作日内根据职能进行审查,提出建议及意见。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强度审核、核准备案和综合评审意见;
园区管委会负责项目的概况、选址、实地考察调查;
科技局负责项目的技术先进性、成熟程度概述、知识产权、科技含量和发展前景情况分析;
国土资源局负责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项目用地规模建议意见;
城建和环保局负责容积率、建筑系数及环保处理的可行性、绿化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重审核;
3、实地考察调查:园区管委会组织对项目投资者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用地现状、企业综合实力和发展前景等情况,提交评审小组。
4、评审小组的成员单位按职能对项目进行集体评议,按综合评审意见拟定入园项目及用地规模。
第五条 评审小组将拟定的入园项目及用地规模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审定后,评审小组将评审形成的意见和建议交园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发展和改革局备案核准。
第六条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过亿元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评审,政府同意后,由园区管委会协助实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七条 入园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按县政府规定的基准地价浮动。基准价格根据周边园区的土地价格确定,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遇政策变动可以随之进行调整。
第八条 项目通过评审,对投资强度、容积率等达到规定要求的,实行浮动供地价格: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在政府规定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上浮10%;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一般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在政府规定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上浮5%;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一般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在政府规定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上浮3%;
4、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以上的一般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执行政府规定基准地价;
对发酵及生物制药新建项目及其下游产品开发项目用地价格,固定资产投资额相同的情况下,参照下一档价格供地。
第九条 享受免税政策的产品或企业,项目用地供地价格在政府规定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上浮10%。
第十条 项目确定入园后,项目业主将土地出让金交纳到永宁财政局专用帐户。
第十一条 土地价格和付款方式。土地价格参照本规定第八条执行。付款方式:在投资协议或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用地面积和土地单价计算,一次性交付土地出让金。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根据县土地部门复核后提供的宗地平面图面积据实结算土地出让金。重点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较大项目可以签订分期付款合同。
第十二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分期建设项目,原则上只出让首期项目建设用地,剩余各期项目用地由园区做控制性预留,视项目建设情况、投资效益情况分批次出让;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不进行分期建设和土地预留。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要加快项目建设速度。园区管委会要按月检查督办建设进度,切实做好项目建设有关协调工作。项目竣工后,严格按照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供地合同进行验收。对达不到规定标准和合同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县国土资源局不得发给土地使用证,要缩减供地面积直到收回土地使用权。一般项目用地必须在项目验收合格投产后,正式发给土地证。
第四章 建筑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建筑工程建设,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开工前要向园区管委会提供厂区平面布置图和效果图,经园区审核盖章确认,园区管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园区管委会在业主提交建筑施工图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地震、消防部门审核,并办理《施工许可证》。业主在建设中严格按确认的总平面设计图进行布局建设,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监督和消防审查。
第十五条 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工业项目(包括厂区内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免收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城市卫生费、建筑市场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统计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其他收费项目除了国家规定不得减免的以外,一律减半征收;交费手续由园区管委会代办。
第十六条 园区内的建筑物应符合县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要求。工业用地上建筑物退让主干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10米,退让次干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8米。建筑物退让必须同时满足间距、消防、抗震等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在园区的企业出入口设置、标示牌、打井、上下水连接等建筑设施须报经园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八条 入园项目在协议或合同签订后,企业要向园区管委会提供建设进度表,附属工程1个月内开工,主体工程2个月内开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竣工。规定期限自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计算,至验收之日止(冬季12月、1月、2月、3月不在建设期内)。其建设期分别为:
投资额500万元-2000万元的,建设期为12个月;
投资额2000万元-5000万元的,建设期为18个月;
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的,建设期为24个月;
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建设期“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工程开工前,须先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文明施工合同,施工中必须坚持安全、文明作业,安全责任由项目单位负责。施工时不得私拉乱接电源、供水管道,不得在公路或园区道路上堆放砂石、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不得损坏园区公共设施及入园企业设施,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 为及时掌握项目进度,为项目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各项目单位必须按月向园区管委会报送进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次月8日前,报送内容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意见和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园区管委会申请验收,出具相关资料。园区管委会接到申请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没有经过园区管委会验收,项目不能试产或投入生产,供电部门不给供电。
第五章 处罚及出园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兴建工业项目的名义进行圈地或改变土地用途。入园工业企业不按要求进行建设、改变土地用途或将工业用地(厂房)出租从事第三产业的,将依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按规定期限开工和竣工的项目将作以下处罚:
1、对无正当理由不如期开工建设的,国土资源局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对无正当理由没有按项目进度如期完成,超过规定建设期1年以上造成土地闲置的,每亩收取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闲置满2年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和地下埋藏物不予赔偿,将该企业清理出园。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期限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指标,经验收达不到要求的,按第一条第5款计算,空闲部分土地按每亩每年3000元收取土地闲置费用。
第二十六条 投产企业无特殊情况,连续2年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企业应自行组织转产,或由园区管委会按照原土地出让金和其它不动产重置价格依法进资产评估通,过协议、拍卖或转让,办理出园手续。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入园企业投产后,要按规定日期向园区上报当月经济指标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入园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网络,建立安全生产台帐,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要组织和配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园区管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上级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县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入园工业项目供地、项目验收工作的监察力度,对违规办理用地手续或因监管不到位,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组成清理小组,每半年对园区土地利用情况进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监察局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入园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和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园区管委会代办。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条款,纳入园区和企业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用于永宁工业园区和杨和工业功能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4〕61号)(摘要)
为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扩大对外开放和东西合作,大招商,招大商,推动宁夏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以及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在”和“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关于市场准入和注册登记政策
第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限制的外,市场经营领域和投资领域均欢迎国(境)内、外企业、自然人投资者进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经营范围核准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准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条 凡申办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核发有效期一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允许其在银行开户和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经营范围可核“筹建”,待企业完备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核定其经营范围。
第三条 放宽注册资本缴付期限。对新设立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允许其首期缴付额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其余部分可在l-2年内分期到位。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明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
第四条 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条件。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拥有3个控股子公司的可登记为企业集团。
第五条 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注册资本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申请企业名称中可冠以“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字样。坚持在不重名、不混同的原则下,按照规定程序核准。
第六条 凡来宁夏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资金全部自筹,不需要平衡资源条件的,不再由有关部门进行立项审批,实行项目备案制。环保部门依据企业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介文件依法进行审批。工商、商务等部门依据企业提供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等材料,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凡来宁夏投资的地方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简化程序,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实行核准制。其他部门做好相应配套服务。
二、关于税收政策
(一)内资企业优惠政策
第八条 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在减半征收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后,减半执行。
第九条 在南部山区(包括固原市的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吴忠市的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中卫市的海原县)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加工农副产品的企业,在免税5年期满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在川区移民吊庄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可参照本款执行。
第十条 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上报国家农业部等部委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所得税。
第十一条 现有企业(不包括金融保险、邮电通讯、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的批发和批零兼营和其他非零售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待业人员超过原企业从业人员50%(含50%)的,免征所得税3年,超过30%(含30%)的,免征所得税2年。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免征所得税。其他专门从事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咨询、培训的经济实体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从其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免税期满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继续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三条 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在2006年底以前,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和从事四技服务的营业税。对上述科研机构以及承担中试的企业,其中试产品在试销期内免征所得税。
第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的创业企业和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其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免征所得税。
第十五条 外省、区、市的内资企业收购、兼并我区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区内企业兼并、收购比照执行。
第十六条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在70%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5年。
第十七条 经国家和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认定年度起,免征所得税5年。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提高技术开发经费的开支比重。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国产化研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其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 来宁夏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第二十条 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所列的废弃资源作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利用率在3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5年。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所有来宁夏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在银川市辖区内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设在国家级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含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较长的项目;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来宁夏设立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外商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法免税、减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5%(银川市的企业按12%)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执行15%税率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出口产值比重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对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3年内由同级财政列支支持企业。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所列资源进行生产的所得,在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两年免征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后,对其缴纳的所得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返还2年的照顾。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明确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十三条 来宁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该条款适用内资企业)
第三十四条 鼓励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到宁夏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实际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交回已退税款。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含区外投资者)来宁夏投资兴办的企业,技术先进,投资额大(2亿元以上),投资期长(20年以上),对我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和带动作用的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在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作为个案给予财政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
第三十七条 外资企业中的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免除项目,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通知》(宁政发[1999]86号)相关条款标准的5-10倍执行。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生产销售除农膜、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国家允许生产销售的农药和饲料等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三十九条 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十条 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第四十一条 在2010年以前,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的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十二条 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增值税的起征点按国家增值税起征点上限执行,即:增值税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第四十四条 国家级新产品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自治区级新产品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将其新增增值税地方部分列支返还给企业,继续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五条 独资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林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林牧畜产业化项目的,除享受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由当地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部分列支支持企业。
第四十六条 对自治区重点培育的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中试产品、发展潜力大、带动力强的产品,在生产初期,经营困难的,经地方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增值税地方部分列支支持照顾。
第四十七条 内外资企业涉及区、市、县共享税列支支持的,按照预算收入入库级次分别由区、市、县财政列支支持。
三、关于引进技术和引进人才政策
第四十八条 允许技术、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鼓励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引进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企业用于奖励引进人才的奖励经费可以列入成本。专利、商标及其他科研成果等各类知识产权均可作价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与企业自行商定。
第四十九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一般科技成果的入股金额可占总投资的20%,高新技术成果的入股金额可占35%。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高新技术成果,其出资总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可不受35%的限制。
第五十条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凡属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从项目成果实施之日起3年内,根据成果折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3年后可享有不低于40%的股权收益。凡属企业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果完成人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前3年可享有不低于30%的股权收益,后3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20%的股权收益。
第五十一条 在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要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技术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者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可从技术转让取得的税后净收入中提取25%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的连续5年内,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奖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五十二条 鼓励和吸引留学归国人员和区外科研人员来宁夏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宁夏转化和创业。经有关部门认证后,由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园区给予科研经费和项目贷款贴息的支持。各级政府参股的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要优先予以贷款担保支持。
第五十三条 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治区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创全国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企业或有突出贡献人员200万元以内的奖励。
第五十四条 吸引国内外市场营销策划专业人才为我区企业服务。自然人所得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3年内由所在地财政先征收,全额列支予以奖励。
第五十五条 向我区生产企业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转让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受益单位除按合同一次性付给转让费外,在项目投产后3—5年内,每年按新增税后利润的10%给予奖励。引进高新技术、名牌产品的,可根据先进程度、产品知名度、经济效益情况,受益方可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l—3%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其它方式的协作如果效益较好,受益方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l—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可以计入企业成本。受奖人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先征收,后由地方财政列支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引进国内外资金或项目的中介人(非本区公务人员),在资金到位、项目建成后,同级政府或受益方视引资项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四、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和土地使用政策
第五十七条 凡来宁夏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在自治区审批权限范围内,除国家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外,可通过依法申请批准的方式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可优先依法获得采矿权。
第五十八条 允许企业将自我出资的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第五十九条 勘查开采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的矿产资源,可以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交,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免缴。
第六十条 生产性投资项目征用国有土地,属于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一条 根据投资新办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于占用未利用土地的投资企业,可先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上缴中央的30%,对自治区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70%予以缓缴。
第六十三条 在宁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免征农业税和土地使用费。
五、关于基础性、公益性、服务性投资的政策
第六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以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交通、水利、邮政运营、广播电视运营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供水、供热、供气、环保、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投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参与服务业的发展,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多式联运等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的发展;鼓励发展经纪代理和中介服务,鼓励设立多种形式的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鼓励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和酒店业;鼓励兴办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垃圾、污水处理行业实行特许经营许可制度,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六十五条 新建和收购重组的上述领域项目中,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由同级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收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执行。其余一律放开经营,市场定价。
第六十六条 欢迎区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组织经批准来宁夏独立或与联合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开办存款、贷款、结算、信托、股票交易、投资基金等有关金融业务。
第六十七条 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等,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十八条 鼓励区内外有识之士深度发掘我区历史文化、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用新的理念去开发经营文化旅游项目,承认其无形资产,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批准立项,允许其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分配的比例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与投资方自行商定。
第六十九条 在宁南山区(含红寺堡)开发旅游资源、新建三星级以上酒店的,在川区投资重点旅游开发项目、新建四星级以上酒店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并给予营业税、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支持。
六、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第七十条 属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内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机器设备,综合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也可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
第七十一条 工业投资项目,原则上要求布局在经批准的各类工业园区内。归类进入特色园区方能享受区别性优惠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条 积极支持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第七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东西部合作生产性企业,实施机电出口产品、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支柱出口商品,出口产品创汇额占总销售收入50%以上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出口一美元补贴一般不超过人民币0.05元。
第七十四条 进入自治区确定的高载能工业园区的企业,可享受自治区定期公布的电力优惠扶持政策。实施节能环保项目的,给予节能技术改造部分贴息的支持; 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给予倾斜支持。支持园区项目申请国家、地方环保补助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工程。
第七十五条 鼓励区外有规模、有实力企业参与自治区国有企业改制改组。改制企业对留用职工要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的职工要依法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从改组前被改组企业净资产抵扣,或从国有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收益中优先支付。对支付不足部分,各级财政部门给与一定补贴。
第七十六条 对民族贸易网点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技改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七十七条 凡来宁夏投资从事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企业,执行流动资金优惠利率政策。流动资金贷款由主贷银行审核,1年期贷款实行比正常的1年期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利差补贴银行按季返还企业,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企业, 由自治区民委审查报国家民委批准。
第七十八条 为外籍投资者、高科技人才、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入境、居留便利。符合国家规定的人员,如需多次临时入境,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对需在华常住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如需要多次入境的同时发给与外国人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签证。对外籍来宁夏长期工作人员配偶择业、子女就读给予优先特殊照顾。
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十九条 各行政审批机关应明确承诺办事的服务标准和时限,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责任制。
第八十条 由一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式服务,审批内容单一,报送材料齐全的,行政机关应即时办理;内容复杂,不能即时办理的,应在2个月内答复。
第八十一条 实行“一条龙”式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建立联合办证大厅,集中办理由多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多项审批,凡手续齐备、材料齐全的审批事项,应即时办理。
第八十二条 建立“并联”审批制度,审批由多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可由最终审批的机关接受申请,并负责与其他审批机关协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程序。最终审批的机关与其他审批机关协调时,其他审批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审批时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措施有阶段性要求的从其要求。重大事项审批相关部门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自治区招商引资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八十四条 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我区以前制定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对本政策规定施行前已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期限未满的,仍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重大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报自治区招商引资协议领导小组研究,给予个案特殊政策优惠。
第八十五条 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及时修改完善。
第八十六条 本政策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由自治区招商局负责外来投资企业的认证。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服务承诺制。
☆ 关于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银川市人民政府文件《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沿山沿河生态旅游带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银政发[2004]143号)(摘要)
在沿山沿河生态旅游带的国有荒漠、荒山、荒滩上进行绿化、生态建设的项目,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租赁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50年。
凡经营性旅游项目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50年。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态项目,免收土地出让金。对旅游设施附近的荒地可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租赁价格为每亩每年5—30元,租赁期限不超过30年。
二、中共永宁县委员会文件《中共永宁县委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试行)》(永党发[2007]22号)(摘要)
投资500-2000万元、建设期为12个月的项目,完成预期投资计划的,从县级财政收入中按原标准地价的20%奖励企业;投资2000-5000万元、建设期为18个月的项目,完成预期投资计划的,从县级财政收入中按原标准地价的30%奖励企业;投资5000万元-1亿元、建设期为24个月和投资1亿元以上、建设期“一事一议”的项目,完成预期投资计划的,按原标准地价的40%奖励企业。
☆ 关于规费优惠政策:
中共银川市委员会文件《中共银川市委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的意见》(银党发[2008]4号)(摘要)
银川市域内的新建和改扩建工业项目(包括厂区内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免收建设工程城市卫生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建筑市场管理费、墙改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土地登记费、统计登记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工业项目绿地面积由25%下调到15%。
☆ 关于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一、中共银川市委员会文件《中共银川市委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的意见》(银党发[2008]4号)(摘要)
l、市政府对获得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宁夏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鼓励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宁夏以外的中国名牌和省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到银川生产。在银川贴牌生产两年以上的,市政府分别给予贴牌生产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银川投资建厂且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分别给予生产企业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国际标准认证资助。企业通过FDA等国外权威机构认证的,一次性资助15万元;通过GMP认证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通过国际标准系列认证(IS014001及以上)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4、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平台,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支持。政府的重点科技研发项目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倾斜。
5、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鼓励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开发新产品。国家级新产品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自治区级新产品从投产之日起2年内,将其新增增值税地方部分列支返还给企业,继续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7、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技术再创新的项目,其技术水平或能耗、水耗指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按项目完成投资额(不含土地、厂房)分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额完成1亿元以上奖励100万元,投资额完成05—1亿元(含1亿元)奖励50万元,投资额完成1000一5000万元(含5000万元)奖励30万元。
8、引导和支持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凡围绕银川市“一强五优”产业建立稳定的配套协作关系的工业项目,由市“兴工强市”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该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利息30%的贴息支持。
9、对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新建、扩建工业企业(市辖区迁出企业除外),用工人数在50人以上,并且60%以上的员工为本市居民、或30%以上为当地失地农民和下岗职工的,在企业投产后的前5年,所在市、县(区)财政将企业每年上缴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金额用于扶持企业进行技改和扩大再生产;5年期满后,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再定如何继续优惠。现有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用工达到上述条件,也可享受此项财政支持政策(在市、县的企业,可由当地政府根据财力决定)。
10、年能耗在5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使其主要耗能产品单位能耗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1、企业实施的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按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额的30—50%给予贴息。
12、企业被市政府命名为循环经济或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先进单位或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3、鼓励优势骨干企业上市融资,对上市成功的企业,市政府给予2OO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鼓励优势骨干企业做强做大。银川市域内企业实现销售收入以2007年为基数,5年内达到1亿元以上各档次的(分I亿元、5亿元、1O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7档),达标后3年内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较上年增加部分(每年以上年为基数)的50%由同级财政按年度列入预算,用于支持该企业更新改造或技术进步。
15、进一步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责,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担保基金规模,并完善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和信用担保资金补偿机制。市财政每年投入500万元予以支持;三区两县一市每年投入100万元予以支持。
16、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会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建立竞争机制,制定培训优惠政策,每年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开展轮训、组织外出培训,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建立职业经理人推荐制度,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17、鼓励和支持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工业企业工作。从2008年起,连续三年,每年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推荐,经市人才办审定50名户籍在我市的应届大学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到非国有独资和控股的工业企业工作。毕业生与接收企业签定就业合同三年内,由财政对每名毕业生每月补贴800元。
18、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在本市纳税的企业引进的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经市人才办审定,签定聘用合同后三年内,由财政按硕士毕业生每月补助1000元、博士毕业生每月补助1200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用于增加引进人才的待遇。
企业获得的工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中共永宁县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2008年设施园艺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党办发[2008]9号)(摘要)
1、对从事设施园艺生产的公司、大户或农户,协调好建设贷款;
2、对新建千亩万间设施园艺园区做好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3、对新建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设施园艺示范区,给予每间160元的建棚补助,新建移动棚每间补助50元;
4、对新品种引进、良种繁育、示范园区建设、服务体系完善、新技术研究与推广等,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5、对帮助农民销售农产品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其基础设施建设给予相应补助;对年销售额超亿元,其中销售本县设施园艺产品千万元以上企业给予以奖代补100万元;
6、对完成年度任务好的乡镇实行以奖代补,一等奖奖励40万元,二等奖奖励30万元,三等奖奖励20万元;
7、对设施园艺产业发展中获得国家级名优品牌、国家级驰名商标的注册企业一次性给予5-10万元奖励;
8、对积极支持设施园艺贷款的金融单位按照贷款额度的1%给予奖励。
☆ 关于中介等招商奖励政策:
中共永宁县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永党办发〔2008〕11号)(摘要)
1、对完成当年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考核指标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和其它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当年新引进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0.6‰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含1亿元)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0.8‰给予奖励。其中奖励资金的50%用来奖励主要领导。
2、鼓励以商招商、中介招商和社会招商。为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县委、政府特别设立以商招商奖、企业引资奖、中介招商奖和社会招商奖,对企业、社会自然人、中介公司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核实情况属实的,报县委、政府研究给予奖励。社会自然人招商、中介公司招商、企业以商招商的奖励标准为:当年引进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0.8‰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含1亿元)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
[责任编辑: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