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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两家“宝岛眼镜”狭路相逢的品牌竞争

2012年11月06日 08:55:00来源:人民法院报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企业间以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的品牌角逐亦愈演愈烈。在福建省厦门市,“宝岛眼镜”是一个几乎家喻户晓的品牌,但也许消费者没有注意到,街面上的“宝岛眼镜”并非全部同出一门。不久前,注册于福州、经营于厦门的“宝岛眼镜”因涉嫌侵权,被迫与本土的厦门“宝岛眼镜”对簿公堂,最后被认定侵权成立,被判赔偿。

  福州“宝岛眼镜”败诉,从表面上看是其简化、省略“行政区域”元素造成的混淆和模糊概念所致,深层次的原因恐怕还是“傍名牌”、“搭便车”的经营思维在作怪,而这一思维正是让很多企业在经济大战中南辕北辙、误入歧途的罪魁祸首。这起侵权案件再次昭示:无论市场竞争如何激烈,合法竞争、正当竞争终是商道正途。

  缘起:两家“宝岛”狭路相逢起纷争

  2010年,厦门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在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266号发现一家名称为“宝岛眼镜公司——中国第619店”的眼镜销售商铺,让厦门宝岛眼镜公司大跌眼镜的是,这家店并非自己公司的连锁店!

  两个“宝岛眼镜”同时现身厦门,由此牵出了一段纠葛。

  经查询,禾祥西路上的这家眼镜店的经营者为福州宝岛厦门第十三营业部,系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在厦门的分支机构。厦门宝岛认为,其成立于1997年,经过长期经营发展,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商业信誉,企业名称经过长期的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宝岛眼镜”字号深入人心。而福州宝岛厦门第十三营业部在其所经营店铺的招牌中使用“宝岛眼镜公司”字样,在其销售的眼镜盒、眼镜布上标有宝岛眼镜(连锁)公司,其开具的配镜单显示为“宝岛眼镜公司(全国连锁店)”,并加盖“宝岛眼镜公司中国第619店”收款专用章,上述行为系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字号,误导消费者,系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此,厦门宝岛眼镜公司将福州宝岛厦门第十三营业部及其总公司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店铺、商品(包括搭赠的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原告企业字号及利用原告字号进行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两被告却认为,首先,福州宝岛厦门第十三营业部、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均为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其企业名称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其在店招及销售商品中使用“宝岛眼镜公司”是对自己企业字号的合法使用;其次,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成立时间早于厦门宝岛眼镜公司,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福州宝岛厦门第十三营业部是合法使用自己的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行为纯属无稽之谈。

[责任编辑:段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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