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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合力为“智慧利益”护航

2010年07月15日 09:28:00来源:

  与ECFA商签的背景无二,“两岸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由来已久。

  1993年,在新加坡举行的第一次“汪辜会谈”,就已将“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列为“共同协议”,作为当年应进行事务性协商的议题之一。但无奈其间台海局势逆转,两会商谈被迫中断。直到2010年,“两岸知识产权保护”才真正成为第五次“陈江会”的协商议题。

  相互承认“优先权”

  遏制商标专利恶意抢注

  1998年,一家不知名的烟酒公司在大陆抢注了台湾“长寿”烟的商标,并开出3000万元新台币的高价。生产“长寿”烟的台湾烟酒公司无奈之下计划重金买回。此时,台湾开放进口大陆烟草,台湾烟酒公司立刻将大陆的“中华”烟在台湾抢先注册。结果是“中华”烟买下并取得“长寿”烟在大陆的商标权,“长寿”烟与“中华”烟达成互换协议。

  如此“戏剧化”的解决方式,却多少反映了两岸业者的无奈。商标恶意抢注事件的发生,给企业未来成长设置障碍,也无益于两岸正常经济秩序的建立,寻求一个长效的解决机制自然成为期待。

  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规定,两岸相互承认“优先权”,这被岛内媒体称作是“最受瞩目的”,因为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议题中,解决两岸商标专利“优先权”被台商认为是最急迫解决的问题。

  由于过去两岸信息不畅,没有相互承认“优先权”,专利商标申请的空窗期就更容易让恶意抢注者钻空子。比如在没有优先权制度的情况下,一个台湾的发明人于1月1日在台湾提出专利申请案后,于同年6月1日在大陆提出同样的专利申请,同时,另一个大陆的发明人在当年5月31日在大陆提出一个与之内容完全相同的专利申请案,那个大陆人就可以在大陆得到专利权,而台湾人却无法在大陆取得专利权。

  签署协议后,两岸相互承认“优先权”,情况就会不同。只要在台湾注册完成的专利、商标,虽然尚未在大陆注册,但可在大陆取得1年或6个月“优先权”保障,这意味着大陆将承认该项专利技术已经取得,期间不会核准其他相同或类似的专利申请案。这个机制,对于缓解抢注或是侵权的现象无疑将大有帮助。

  “协议签署后,互相承认‘优先权’,两岸将共同受益。”岛内业者如是说。

  合力保护“著作权”

  打击“山寨”有法可依

  台湾制作播出的偶像剧才开播几集,大陆网站已经可以看到完整的剧集;周杰伦、蔡依林、五月天等台湾歌手的歌曲,《康熙来了》、《艋舺》等影视节目以及一些畅销书等,在大陆都存在着非法复制和网络盗播……

  以上状况都会因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的签署而发生改变。

  除了获得业者殷切期待的“优先权”外,协议也将为双方产品的知识产权撑起保护伞,不仅有助于解决盗版问题,在打击“山寨产品”方面也将“有法可依”。

  协议签署后,两岸将加强打击这些不法侵权行为,透过协议所建构的沟通平台与合作协处机制,加强查处、取缔提供非法下载音乐或电影的网站。在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两岸也将扩大合法交流渠道,透过该协议,双方将建立著作权认证合作机制,未来台湾影音产品进入大陆,不用再透过香港,而由台方指定的协会或团体办理认证。

  文化创意产业是两岸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更是与台湾擅长的“软实力”息息相关。然而,目前文化创意领域也存在着“真假李逵”问题。

  1987年创办于台湾淡水的“琉璃工房”是较早进入大陆市场的台湾文创企业,其大陆事业处总经理王秀绢接受采访时表示,文创企业一般规模较小,在遇到仿冒行为时,常常因取证成本高以及两岸在相关的认证、审查方面缺少信息沟通渠道,而最终无奈地放弃维权。

  大陆的文创业者也有同感:“好的创意就是核心竞争力,一旦被‘山寨’,完全就没有了市场价值!”

  对此,福建社科院研究员单玉丽表示,过去两岸经贸往来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未能有效衔接,两岸业者的“智慧利益”长期缺乏保障。一些台商担心技术外溢而怯于到大陆投资,或者不敢把核心技术拿到大陆。现在协议的签署将消除他们的担忧。协议的签署有利于促进整体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也有利于更好地激发创新。

  台湾磐安智慧财产教育基金会董事长刘江彬说,台商在大陆的印刷、复制、发行及动漫、网络游戏等领域的投资合作发展迅猛,市场影响不断扩大。协议签署颇具意义,其背后是两岸文创产业合作的良好契机和美好愿景。

  受理申请“品种权”

  刺激两岸农业交互投资

  芒果、莲雾、释迦、蝴蝶兰……大陆民众对这些名称早已不再陌生,可是,伴之而来的也有困惑。真假台湾水果、真假宝岛蝴蝶兰,如何甄别,考验消费者智慧。

  福清台湾农民创业园总经理庄炳耀介绍说,大陆对台湾水果实行零关税后,不少台农都对开拓大陆市场非常感兴趣。但令他们头疼的是,大陆某些地区存在以非原产于台湾的“品种水果”假冒台湾“地产水果”进行销售。大陆同胞也很头疼,花了钱却得不到相应的品质保障。

  “协议签署后,状况会有改善。”单玉丽解读说,按照协议中关于“品种权”的规定,为保障植物育种家的种苗技术和研发智慧,包括园艺作物、花卉、水果及农产品等,均可申请植物品种权。像深受市场欢迎的台湾蝴蝶兰,如果有大陆业者想要栽种,一定要经过台湾方面授权。协议还提出,要强化水果及其他农产品虚伪产地标识的市场监管及查处措施,都将有助于减少类似现象的发生。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预测,该协议载明双方不但在各自已经公告的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植物种类)范围内,相互受理对方申请品种权,而且还有意就扩大植物品种保护名录进行协商,其意义不仅限于互惠互利,还在于共谋共赢。这一协议内容势必会刺激两岸间进一步的交互投资和产业发展。

  与此同时,也有岛内学者聚焦“执法协处”,认为两岸同意建立执法协处机制,是未来两岸越来越紧密经贸文化交流与合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该协议的亮点。“两岸加强沟通,合力护航,业者的智慧利益得到更好保护的同时,也会给两岸带来更大的互惠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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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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