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台湾居民可在广东申办个体工商户

2009年12月22日 14:04:00来源:中广网

  中广网广州12月22日消息(记者周羽 通讯员胡燕妮) 记者从广东省工商局获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台湾事务办公室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允许台湾居民在我省申办个体工商户的通知》,台湾居民在广东省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核准登记。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已正式实施。

  台湾居民在广东省申办个体工商户参照港澳居民在广东省申办个体工商户的有关规定。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业,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不包括国际货物代理和快递业务),仓储业,笔译和口译服务(仅限于商务活动),建筑物清洁服务,广告制作,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个体诊所,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批发业(仅限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和其他文化用品)。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但从事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的,其营业面积不受300平方米的限制。

  台湾居民在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应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可以是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复印件,办理时核对原件);经营场所证明。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经营项目的,应当持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有关申请材料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前置许可,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时向工商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领取营业执照,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徐丽华]

相关内容

京ICP备13026587号-3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关于我们|本网动态|转载申请|联系我们|版权声明|法律顾问|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86-10-5361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