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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出台35条措施,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2021-01-19 11:23: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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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州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促进抚台经济文化融合发展,不断增进两地同胞亲情和福祉,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8〕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赣府厅字〔2018〕81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鼓励台湾同胞来抚投资兴业 
  1.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抚州开放型经济建设,在赣闽产业合作示范区内设置「台湾产业园」,主要承接台资产业转移。支持台商和台资企业投资生物医药、汽车及零配件、新能源新材料、现代信息等重点产业,实施产业转型和技术改造,享受本市企业同等扶持资金和优惠政策。(责任单位: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2.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向莆经济带、昌抚一体化、电子信息产业带、抚河流域生态示范带、高铁经济新区等重大项目及文化旅游、中医药、大健康、数字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列入全市重点工程的台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卫健委,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管委会〕
  3.鼓励在抚台资企业再投资,对投资产业带动能力较强、科技创新含金量较高的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进行扶持奖励,享受「双返双创」相关政策待遇。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抚设立企业总部,符合条件的享受我市关于总部经济企业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管委会〕
  4.支持台资企业在抚州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取得台湾地区资质(资格)证书的台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经批准可以在抚州参与抚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台资企业公平参与抚州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5.支持台资企业与抚州金融机构开展合作,积极为台资企业搭建政银企融资对接活动平台。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大力发展供应链融资等方式,支持台资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
  6.台资企业与本市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和投资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7.鼓励和支持台商投资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农业精品园、农旅融合、田园综合体、山水林田湖草等重大农业项目,同等享受相关农业补贴政策。台资企业购买符合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机具,均可享受同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新旅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管委会〕
  8.支持符合申报条件的抚州台资企业参评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获评后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林业优惠和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9.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纳入「江西名牌产品」认定范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0.推进台资企业及相关涉台事务审批「只跑一次」服务,全面推行全程导办、专人帮办、并联审批,健全跟踪服务机制,降低台资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11.落实原产地签证无纸化和一体化等便利措施,支持帮助本市台资出口企业充分利用原产地优惠政策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提高国际竞争力。积极帮助本市台资企业采用赣欧班列运输出口货物,引导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展申报业务,提高台资企业货物进出口通关效率,实现与沿海物流运输港口高效对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抚州海关)
  12.鼓励和支持「台商走电商」,为台资企业入驻「京东台企名品馆」等电商平台提供帮办服务。鼓励支持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拓展交流联系平台,服务台资企业创业创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台办)
  二、支持台湾同胞来抚创业就业 
  13.鼓励台湾同胞来抚创业,对在抚创业的台胞,符合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台胞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可参与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评选,获评示范基地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商务局)
  14.支持台湾青年来抚就业,积极做好人才人事网站升级,为台湾同胞在本市应聘工作提供便利。台湾同胞可凭台湾居民居住证注册登记,免费登记入库。(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5.鼓励台湾同胞在本市范围内报考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列表内的专业技术职业考试和职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6.鼓励台资企业引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历(全日制)并取得博士学位人员等高层次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审核后,按《抚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给予奖励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7.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抚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抚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申报或参与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享受与本市科研人员同等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8.鼓励台湾高校、研究院及企业与本市科技创新平台加强合作,围绕国际前沿和抚州生物医药、汽车及零配件、新能源新材料、现代信息等主导产业开展协同创新。积极引进台湾全职教师来抚高校任教并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承接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委组织部、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19.鼓励台资企业引进更多的海内外人才智力资源,推动科技创新,促进转型升级,条件成熟后可申报建设抚州「海智计划」工作站,批准后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抚州「海智计划」工作的实施意见》给予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协、市委组织部)
  20.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抚申请执业注册,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办理。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在抚申请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三、促进抚台人文交流合作 
  21.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本市举办的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本市举办的文化活动和「文化走出去」项目。鼓励台湾同胞结合抚州戏曲文化、禅宗文化、中医药文化等优秀文化遗产开展交流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旅局、市卫健委、市委台办)
  22.支持汤显祖纪念馆申创「海峡两岸戏剧交流基地」,鼓励台湾同胞来抚参访交流,参与汤显祖戏剧节、广昌国际莲花节、南丰国际蜜桔文化节和农民丰收节等全市重大节庆活动,各相关单位提供便利接待服务。〔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台办,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
  23.鼓励本市高校开展两岸教育体育科研交流,支持本市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两岸间教育体育文化交流,建立市级对台教育体育文化交流基地,增进人员往来沟通,实现教育体育智慧分享。(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委台办)
  24.鼓励台湾青少年来抚开展研学旅行,参加各类夏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委台办)
  25.鼓励台湾旅行社组织台湾游客来抚旅游,按照有关「旅行社团组来抚游览奖励考核细则」享受同等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
  26.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本市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行业协会并参加相关活动。支持台湾同胞组成的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本市扶贫、支教、公益、小区建设等基层工作和来抚开展对口交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台办)
  四、便利台湾同胞在抚学习生活 
  27.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可以参加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奖状)、「三八」红旗手(集体)等荣誉称号评选。台湾同胞可以在本市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竞赛,并按规定授予技术能手称号。(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市人社局)
  28.台胞子女在抚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就近入学政策,由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有本市学籍的台湾学生参加江西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和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享受上级规定的优惠加分政策。(责任单位:市教体局)
  29.在抚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本市居民同等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台湾同胞在抚工作、居住,与本市居民享受同样的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健康指导等服务。适龄儿童享受一类疫苗免费预防接种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30.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抚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已在台湾地区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台胞,可按照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机动车驾驶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1.在抚工作的台湾同胞,按我市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享受当地居民同等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管委会〕
  32.在抚工作的台湾同胞可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五险一金」,享受当地居民同等社会保障待遇;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大陆离职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一次性支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管委会〕
  33.在抚州居住满一年且年满65周岁的台湾同胞,参照当地居民标准,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设施相关优惠,并按照属地居民标准享受相关老年优待政策。〔责任单位:市投资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管委会〕
  34.在本市就业、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在本市购买或者租赁住房,申请公租房等。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地方,台湾同胞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管委会〕
  35.市台胞服务中心作为对外窗口向台湾同胞提供服务,及时发布相关的政策规定、工作措施、办事流程,提供政策咨询和辅导服务,方便台湾同胞来抚投资、学习、创业、就业、生活。(责任单位:市委台办)
[责任编辑: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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