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0月24日南京消息 《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9月26日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条例》将于胡锦涛总书记发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讲话》四周年的2012年12月31日起施行。
江苏是大陆吸收台湾同胞投资规模最大的省份,为了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时期更有效地落实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江苏省于2011年3月启动了《条例》立法工作。《条例》的起草修改历时20个月,广泛听取了各级政府、开发区、台协会和台商的意见及建议。《条例》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基本要求,体现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的最新协商成果,充分吸收了江苏各地及相关部门在保护与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方面制度创新的实践经验。《条例》体现了依法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的江苏特色,完善了对台湾同胞投资务实有效的保障措施,强化了江苏各级政府及台湾事务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
《条例》是今年8月两岸两会签署《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后大陆第一部关于台湾同胞投资保护和促进工作的地方立法,《条例》的颁布实施顺应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大趋势,将为江苏各级政府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为台商在江苏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优良的法制环境,对新时期提高、巩固和深化苏台两地的经贸合作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中国台湾网、江苏省台办联合报道)
附:《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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