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奖励政策
13、对引荐进入台湾农民创业园高新技术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实际进资额5‰予以一次性奖励。
六、其它政策
14、市、区政府对园区内台资企业从事的高科技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新品种生产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
15、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内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达到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的台资企业,经企业申报,被定为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可享受市、区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对符合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
16、入园项目所涉及的项目审批、年检等相关手续,由园区统一实行无偿代办制并重点跟踪服务。
17、进园区的台商及外来投资、创业者,如其子女在汉入学,则按照本市居民子女入学相关规定予以办理,不额外缴纳费用。
18、凡在园区内从事农业项目投资的港、澳、侨、外及内联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后可参照本政策执行。(陈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