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郑州信息创意产业园发展优惠扶持办法(试行)

时间:2012-02-17 14:11   来源:中国台湾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中国郑州信息创意产业园区的发展,促进软件开发、创意、动漫、服务外包等产业的集聚,进一步实现现代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和扶持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产业园内从事软件开发、动漫创意设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企业。

  第二章注册审批

  第三条凡入驻园区的企业,相关部门在准入审批和工商登记时,优先给予便利,在区行政审批中心实行全程免费代理服务制。对大项目实行专人受理,特事特办。超越本区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会同区有关职能部门代为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章税费优惠

  第四条在园区内新设立的企业,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在区级税收上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政策,自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前两年企业实际纳税额形成区级财政收入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

  第五条对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入驻园区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所聘任的国内外高级管理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个人。

  第七条经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广告业、娱乐除外),按适用税目和税率征收营业税;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动漫企业,符合国家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规定的,所进口设备可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四章认证补贴

  第八条鼓励园区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CMMI/CMM认证等国际资质认证。对当年获得CMMI/CMM2、3、4、5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30、40、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P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ISO27001/BS7799(信息安全管理)、ISO20000(IT服务管理)、SAS7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等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章办公用房补贴

  第九条对在园区落户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且有实际税收的,其自建、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由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

  第十条对入驻园区前30名,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房租费用由区政府承担。

  第十一条租用房屋面积按从业人员每人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上限计算,全额补贴租金;超出部分按照10元/平方米/月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对企业自建办公用房的,自建办公用房的可优惠收取土地出让金,并免收本级有权减免的建设规费。

  第六章关税补贴

  第十三条鼓励园区内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离岸外包业务,对企业产品出口给予补贴,标准为1美元补贴人民币0.15元,以海关统计数据为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十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第十六条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第七章培训补贴

  第十七条鼓励社会力量创办软件服务外包培训与实训机构,为软件服务外包企业量身定做培养业务发展所需要的专业人才。对经培训进入企业工作并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工作满一年后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八章展会补贴

  第十八条支持园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国际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给予费用资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参展费用的50%,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5万元。

  第九章人才引进

  第十九条对入驻园区企业新引进的从事研发的国家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留学归国博士等高端人才,实行财政补贴和奖励政策。

  1、对于携带专利和项目创业的,区政府提供10万元产业化启动经费。

  2、对企业及企业化研发机构引进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专家,区政府每月补助特殊津贴1000元。

  第二十条区政府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的要求,可免费为企业组织人才招聘。在园区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办理惠济区城镇户口。对于中专学历以下,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办理惠济区城镇户口。

  第二十一条对引进软件开发、动漫创意设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章对引进人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凡引进从事软件开发、动漫创意设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企业,对引进人进行奖励:

  1、引进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1亿元企业的,由区政府一次性奖励引进人10000元;

  2、引进年产值在1亿元-2亿元企业的,由区政府一次性奖励引进人20000元;

  3、引进年产值在2亿元-3亿元企业的,由区政府一次性奖励引进人30000元;

  4、引进年产值在3亿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区政府进行奖励。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引进对软件开发、动漫创意设计、服务外包等产业具有战略性带动作用的知名企业,奖励办法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四条本优惠和扶持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此前颁布的办法凡与本办法有抵触、重叠或相似规定的,统一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奖励、优惠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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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瑞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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