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4-20 09:03   来源:SRC-423

  为进一步鼓励投资者在新发〔2007〕15号我县投资兴业,提高我县招商引资竞争力,加速推进我县工业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投资者营造低成本的投资环境


  (一)用地


  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落户新蔡县工业集中区的,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出让给投资者。对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对当地经济拉动作用强或高科技、高税收、高附加值的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出让。


  县政府负责工业集中区的七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通邮、通电信网络、通有线电视、通排污水道、平整土地),路、水、电、电信、电视、排污主管道(线)接至企业围墙外,围墙内由企业自行负责,并允许企业打自备井,免收水资源费。


  (二)税收


  1、凡在我县从事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暂免征所得税。


  2、凡在我县投资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3、凡在我县所兴办的企业是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5年内免征所得税。


  4、凡在我县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审计、会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2年所得税。


  5、凡在我县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1年所得税。对科研单位服务于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等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6、凡在我县新办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后,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


  7、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企业总人数35%以上的福利性企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财政扶持


  凡在新蔡县投资兴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可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上交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由县(乡)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上交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前五年由县(乡)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上交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前十年由县(乡)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我县经济拉动大、提供就业岗位多的工业企业将实行更加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新办企业所需员工,根据企业需要,由政府帮助企业招收并出资培训。


  (四)行政规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实行“只收税不收行政规费”的政策,即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不收取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并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投资新建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应缴纳的各种建设费用,除县级政府无权免收的之外,其它属地方收费部分的一律免收。


  第二条 对企业纳税大户及引资者进行奖励


  1、对年新增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民营企业,按新增纳税额的5%进行奖励;年新增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l0万元) 的民营企业,按新增纳税额的10%进行奖励;年新增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民营企业,县委、县政府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按新增纳税额的l5%进行奖励。


  2、凡当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县委、县政府奖励该企业价值15万元左右的小汽车一辆。


  3、凡当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当年新增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县委、县政府奖励该企业价值20万元左右的小汽车一辆。


  4、凡当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县委、县政府奖励该企业价值25万元左右的小汽车一辆。


  5、凡当年新增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县委、县政府奖励该企业价值30万元左右的小汽车一辆。


  6、凡当年新增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县委、县政府奖励该企业价值40万元左右的小汽车一辆。


  7、同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符合两个以上奖励小汽车条件的,奖励标准就高执行,不重复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8、凡当年纳税额在150万元以上或当年新增纳税额7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该企业法人的配偶或子女,若符合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可优先招聘到县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工作。


  9、凡当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或当年新增纳税额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该企业法人的配偶或子女,若符合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可优先招聘到县财政差供事业单位工作。


  10、凡当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当年新增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法人,可授予“新蔡 功臣”荣誉称号。


  11、对年纳税额居全县前三名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法人,可享受政府特殊奖励,奖励分别为每月l500元、1000元、500元,享受期限为自获得纳税前三名称号的次年1月至12月共12个月,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县中小企业服务局发放。


  第三条 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提供“保姆式”前期服务


  按照“简化手续,方便投资,依法审核,优质服务”的原则,对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推行两个“零接触”办理制度,即投资者不与任何审批职能部门接触,由企业引进单位和引资人员协同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一切证照;征用土地不与农民接触,由引资单位和引资人员全程代办,为外来客商提供“保姆式”前期服务。


  (二)提供“一条龙”跟踪服务


  县政府成立新蔡县企业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有关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企业服务管理工作。县企业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中小企业服务局,具体负责企业服务管理日常工作。各项目引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两个“零接触”办理制度,负责协调处理投资项目的政策咨询、初步选址、项目谈判等前期工作;对投资项目从筹建到建成投产及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做好投资者投诉受理的协调工作,全力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企业围墙内的事由投资者自己负责,企业围墙外的事,由引资责任单位全权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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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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