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时间:2011-03-16 15:55   来源:SRC-42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于内资项目、外资项目、引荐者:


  1、内资项目是指国内客商(指中牟县境以外)在我县投资比例不低于5l%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并能按照协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建设完毕,办理法定手续的项目。


  2、外资项目是指国外和港、澳、台客商在我县投资比例不低于25%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并能按照协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建设完毕,办理法定手续的项目。


  3、本办法所称引荐者是指引进县外资金及引荐客商投资我县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4、本办法奖励项目为在规定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生产性项目。已享受退税政策的和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对客商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全程代办制。对手续齐全、审批权限在我县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经省、市审批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协助在上级部门的有效工作日内尽量提前完成审批手续。


  第四条 对投资10OOO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企业在短期内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急需开展筹建等相关工作的,由工商管理部门核发6个月期限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待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第五条 对实际投入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款,下同)1000—5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由受益财政人民政府每年奖励该企业相当于其实际缴纳税收直接形成地方财力30%的金额用于企业科研开发、技术创新。


  第六条 对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及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外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由受益财政人民政府每年奖励该企业相当于其实际缴纳税收直接形成地方财力50%的金额用于企业科研开发、技术创新。


  第七条 对投资我县重点行业的外资项目,分别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汽车及装备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由受益财政人民政府每年奖励该企业相当于其实际缴纳税收直接形成地方财力50%的金额用于企业科研开发、技术创新。


  2、农副产品深加工业: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由受益财政人民政府每年奖励该企业相当于其实际缴纳税收直接形成地方财力40%的金额用于企业科研开发、技术创新。


  第八条 对投资10OOO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在短期内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急需开展筹建等相关工作的企业,由工商管理部门核发6个月期限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待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第九条 投资10000—5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内资项目,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由受益财政人民政府每年奖励该企业相当于其实际缴纳税收直接形成地方财力30%的金额用于企业科研开发、技术创新。


  第十条 对投资5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及投资30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由受益财政人民政府每年奖励该企业相当于其实际缴纳税收直接形成地方财力40%的金额用于企业科研开发、技术创新。


  第十一条 对投资我县重点行业的项目,分别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汽车及装备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由受益财政人民政府每年奖励该企业相当于其实际缴纳税收直接形成地方财力40%的金额用于企业科研开发、技术创新。


  2、农副产品深加工业: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由受益财政人民政府每年奖励该企业相当于其实际缴纳税收直接形成地方财力30%的金额用于企业科研开发、技术创新。


  第十二条 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投资额达10000万元以上或者对地方财政年贡献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含三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由受益财政人民政府每年奖励该企业相当于其实际缴纳税收直接形成地方财力50%的金额用于企业科研开发、技术创新。


  第十三条 鼓励客商投资企业向我县重点工业区域集中,凡在重点工业区域投资建设的生产经营性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十四条 引荐客商投资生产性项目,客商实际投入固定资产在100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入固定资产的0.2%对项目第一引荐者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引荐高新技术项目(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确认)以及引荐外商投资企业来我县投资生产性项目的,且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0.3%对项目第一引荐者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引荐国内及世界500强企业来我县投资生产性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0.4%对项目第一引荐者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资产重组、国有企业改组、改造以及老企业的盘活等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第十八条 对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的项目和引荐者,符合奖励标准后,由项目单位或引荐者向中牟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由中牟县招商引资奖励认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受益财政人民政府进行奖励。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 以前出台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人民政府招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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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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