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3-16 15:34   来源:SRC-423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照周边市县的做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土地方面


  (一)新上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征地成本价实行划拨供地。


  (二)对外来投资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成本价供地。


  (三)允许外来投资企业经批准采取租赁办法解决工业生产用地,租赁期满后,可续租或改租赁为出让。土地年租赁价格每亩不超过1000元。


  (四)允许外来投资企业以吸收农村集体土地入股的方式,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五)对需征用土地的外来投资工业项目,投产后一年时间内完成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根据企业征地面积,按每亩1万元的标准,对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投产后一年时间内完成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根据企业征地面积,按每亩2万元的标准,对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投产后一年时间内完成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在200万元以上的,根据企业征地面积,按每亩3万元的标准,对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投产后一年时间内完成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在500万元以上的,根据企业征地面积,按每亩4万元的标准,对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同期税收(地方所得部分)金额。


  二、税收方面


  (一)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年纳税额(地方所得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期间所完成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4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不占用耕地的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年纳税额(地方所得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投产后第一年所完成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全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第二年所完成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7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从第三年起所完成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4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三、规费方面


  (一)对外来投资者兴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农、商、贸项目和旅游景点建设项目,实行“只收税不收行政规费”的政策,即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不收取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并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二)供电部门负责免费将线路架设到项目区用地边沿(柏城、柏亭工业集中区10KV的线路)。


  四、投资环境方面


  (一)对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实挂牌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二)对工业集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


  (三)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次性办结”。县中小企业服务局、商务局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分别设立服务窗口,其中,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办理境内引资项目的有关手续,商务局负责办理境外引资项目和商贸流通项目的有关手续。属于省、市级以上审批权限审批的证照和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呈报手续,并争取上级部门尽快办结。属本县可审批的项目,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在3个工作日内办好有关手续。


  (四)对有进出口业务的外来投资企业,帮助企业与海关沟通,实行“门对门”服务。


  (五)尊重外来投资者的生活习惯,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便利。


  (六)外来投资企业工作人员因业务需要赴港澳及出国考察学习的,县外事侨务和公安等签证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根据企业实际所需提供相关服务。


  (七)外来投资者及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可以按规定将户口迁入企业所在地,其子女入学与本县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五、奖励方面


  (一)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的主要引资单位或主要引资人,按该项目投产后一年时间内实现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净入库)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资单位占奖励金额的60%,主要引资人占奖励金额的40%);对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社会各界人士,按该项目当年完成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净入库)5%的标准连续进行奖励。


  (二)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年度内实现税收超5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主要引资人,以及其他以西平县有突出贡献的人士,评选为“西平人民功臣”,并给予奖励。


  (三)引进县外个人、企业、团体和国家的无偿资金供本地政府安排使用的,资金到位后由所在地政府按引资额的6%对引资人一次性进行奖励。


  六、其它方面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县政府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二)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入驻各类工业集中区,集中连片发展。进入工业集中区的外来投资企业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可享受工业集中区制定的特殊优惠政策。


  (三)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相应废止。已按以往有关规定签订的投资协议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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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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