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3-02 13:56   来源:SRC-423

  为进一步加快华龙区对外开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展外向型经济,促进我区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形式在本区创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以兼并、租赁、承包、收购等形式进行投资的濮阳市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外来投资者在本区创办的企业为外来投资企业。


  第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本区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和本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本区投资符合国家和当地产业政策投资方向的一切产业或项目。


  第四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生产性项目,自该项目获利年度起,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前三年,按其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第四至第五年奖励50%;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前三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第四至第五年奖励30%。


  第五条 外来投资的生产型企业,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或注册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项目,自盈利之日起,前五年,按其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第六条 外来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旅游、餐饮、文化教育及其他服务行业企业(除广告业、桑拿、网吧),自开业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第四至第五年按其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奖励企业。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以企业在我区实现的利润再投资兴办项目,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包括五年),前三年,按其再投资部分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再投资兴办、扩建出口创汇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前五年,按其再投资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企业。


  第八条 对外来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独立核算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一年至二年。


  第九条 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外来企业,第一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企业,第四至五年减半奖励。


  第十条 在区内新建工业及农副产品加工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免收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上交国家、省、市的收费,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


  第十一条 对外来企业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除国家和省政府颁布的收费、罚款规定外,其他与之相悖的规定一律废除。对外来客商投资兴建的企业依法检查、收费、罚款时,必须经区长签字批准,由区优化办发给检查许可证,并出具《行政执法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按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未经批准到企业检查、收费、罚款的,一律按企业“三乱”行为论处。有“三乱”行为的,除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可以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但在用地方面已享受政府奖励、经营不满十年转让的,应先退还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政府为外来投资企业采取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一)在我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利用内资或注册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


  (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以上的外资项目。


  (三)世界500强企业的投资项目。


  (四)对我区经济带动作用较大的项目。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城市公用设施、教育、科研、医疗等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同级财政净收益部分的30%奖励企业;投资额在501—1000万美元的,奖励60%;投资额1001万美元以上的,奖励80%。


  第十六条 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生产、加工等)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500万美元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同级财政净收益部分的50%奖励企业;投资额在501—1000万美元的,奖励60%;投资额在1001—2000万美元的,奖励70%;投资额在2001万美元以上的,奖励80%。


  第十七条 经营性外来投资企业(商业、金融、旅游等)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投资额在1000—2000万美元以内的,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按其同级财政净收益部分的20%奖励企业;投资额在2001—3000万美元以内的,按其同级财政净收益部分的40%奖励企业;投资额在3001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同级财政净收益部分的60%奖励企业。


  第十八条 对外来投资者投资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本政策的奖励条件。


  第十九条 对优势企业或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实行重点(挂牌)保护,设立警务室,确保企业有一个良好的建设、生产经营环境。除安全、税务、治安检查外,其他一般性公务检查,必须经区长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到企业检查者,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受到严厉的处理。


  第二十条 招商管理部门对外来企业实行全程服务,帮助企业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工商税收登记等事宜,并负责协调企业间的周边关系。


  第二十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允许加速折旧。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免除外来投资企业年检的一切费用。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外来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和市年检办公室核准,免予年检。


  第二十四条 在本区投资(工作)的外籍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可以根据需要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常住人员,根据条件依法发给一年以上五年以内外国人居留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申请办理长期居留证。


  第二十五条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外来投资者,凭有效证件,优先解决购物置业、就医和子女就学等方面问题。


  第二十六条 以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分享到:
编辑:宿静

相关新闻

图片

图片推荐

    要闻

    两岸情

    各地涉台活动

    文化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