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3-02 13:54   来源:SRC-42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从区外引进的在我区行政区划以内投资和经营、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对区财政收入做出贡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类项目,从投产年度起,3年内企业新增利润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第4-6年奖励50%。


  (二)新办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类经营性公司,年上缴地方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上的,从第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按企业年实际上缴地方财政收入的5%给予奖励。


  第四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新办生产性项目,3年内免缴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3年优惠期满后,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由财政部门发放的统一票据,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时间收费,并认真填写《缴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三)对所有涉及外来企业的收费项目,除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五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可采用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由投资者自行选择。


  (二)采用租赁方式入驻环城路经济带的新建项目,按投资规模、项目性质免费提供30年土地使用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项目,免费提供土地20亩;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1500万元的项目,免费提供土地30亩;固定资产投资在1500-2000万元的项目,免费提供土地40亩;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3000万元的项目,免费提供土地50亩;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土地使用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三)采用出让方式新建的项目,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年缴纳地方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可实行半地价;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缴纳地方财政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可实行零地价。实行零地价或半地价的企业,用地成本费用先由企业缴纳,区政府从该企业缴纳地方财政收入中每年拿出50%给予奖励,用于弥补征地费用,直至补足为止。


  (四)对投资在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或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特别优惠。


  第六条 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


  由投资经营企业纳税人申报,财政、税务、审计、招商部门核实后,经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财政部门每年办理一次。


  第七条 本政策由魏都区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此前与本政策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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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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