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3-02 13:53   来源:SRC-423

  一、关于投资合作领域


  第一条:鼓励国内外客商利用资金、先进技术、设备、知识产权到我区以合资、合作和独资等形式兴办工业、农业、商贸企业(以下简称外来投资企业),大力支持国内外客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条:鼓励国内外客商为我区的交通、旅游、卫生、教育、文化、城镇基础设施等社会事业建设进行投资合作。


  第三条:鼓励国内外客商到我区对现有工商企业进行“嫁接”改造;购买企业产权、股权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对现有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利用我区资源采用新技术开展深加工。


  二、关于建设用地和基础设施配套方面的优惠


  第四条:国内外客商需用土地,可以通过有偿出让、转让、出租和土地入股的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用地价格,可在政府所得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减10%-20%。


  第五条:凡外来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在供电方面,执行河南省计委、经贸委、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降低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豫价工字【2000】188号文),在本区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减半收取水资源费。


  第六条:国内外客商在我区投资新办的企业,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0000万元人民币(或相应外币)以上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免费提供1亩、3亩、4亩、5亩土地使用权给投资者,用于建造个人生活设施或其它建筑物,其土地使用权限与投资兴办项目的土地使用期限相一致。


  三、关于对外来投资者的奖励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下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享受国家、省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外商投资兴办农业、林业、牧业企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可将企业第一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的部分全部返还企业(不再享受部分返还新增增值税的待遇)。开发性农业项目,从投产起3年内免征新增产值的农业税、特产税,后3年减半征收;开发荒山、荒坡、荒滩的,从投产起农业税、特产税5年免征,后5年减半征收。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若再投资兴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款。


  第十条: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按第一年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的60%返还;对其它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当年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的40%予以返还。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总额的70%以上的,将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返还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还可享受企业所得地方所得部分返还50%的优惠。企业同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可享受返还60%的优惠。


  第十一条:对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当年对我区财政贡献,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和有功人员:上缴财政100万元,奖5%;150万元以上,奖8%。外商投资对我区老企业进行“嫁接”改造,上缴财政增长25-35%、36-50%、51%以上的,分别按照增长部分的7%、8%、9%奖励外商投资者及有功人员。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支付。对国内外来投资企业的奖励,比照外商投资企业执行。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出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十年内减半缴纳土地使用税;出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的,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税。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自确认之日起,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税。


  国内客商行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依法计征土地使用税,十年内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减半返还;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依法计征土地使用税,十年内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额返还;产品出口创汇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自主管部门确认之日起,十年内依法计征土地使用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部返还。


  第十三条:到我区投资兴办流通和旅游企业,从建成见效年度起,前3年内按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30%、20%作为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予以返还。


  第十四条:国内外客商投资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其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额返还。


  四、关于对中介机构及中介人的奖励


  第十五条:鼓励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区内外各界人士,为我区引进国内外及港澳台资金牵线搭桥,引进外资用于我区项目建设。对投资或引进资金使用期在5年以上的视资金数额大小,利率高低,使用期长短,对中介人可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1-3%一次性予以奖励。本着“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报经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奖金由我区合作方支付;外来投资兴办独资企业的,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第十六条:凡为我区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提供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帮助开发名优新产品或自带专利入股合作的,给予技术转让费、服务费或进行利润分成,具体办法由投资者与企业商定。


  第十七条: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大陆的亲属利用侨汇、外汇资金或馈赠的设备兴办的企业,经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引进的高新技术项目、配方、图纸资料、经营管理情报信息等,经企业采用或采纳推广,对引进者按企业年新增利润的1-2%给予奖励,奖金由直接受益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对因生产经营需要到我区注册的区内外企业,可享受本规定对国内外客商相应的优惠政策。同时对引进企业的中介机构(人),由同级财政按所引进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一次性予以奖励。


  五、关于投资者的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外来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土地、水、电、气、交通运输和通讯等,收费标准不高于区内其他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企业聘用的境外人员及亲属在我区居住、就医、购物、游览、娱乐、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本区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凡应聘来我区工作的科技人员,经试用确有真才实学的,不受技术职称和原工作基础限制,可以高职、高薪并优先晋级、晋职,同时由用人单位无偿提供一套住房,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由区政府重奖。


  第二十二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投资者有权决定参加或不参加社团组织,有权决定参加或不参加评比、表彰、赠与、赞助等活动。


  六、关于投资者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管理体制。我区审批权限内项目,实行立项、可研、合同、章程集中审批。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审批、管理、服务的部门和单位,一律实行公示制:公布申报文件的详细内容和对外办公时间;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承办人姓名、职务,接受社会监督。对投资者报送齐全的审批材料,一般性事务即时办理,当日完成,其它事务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除享受本应有优惠政策外,区政府可以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特事特办。


  第二十五条:凡到我区来投资企业检查或收费,必须经区政府批准,并办理备案手 续,方可持证检查,否则企业可以拒绝接待。对同一企业的同类检查,其检查结果可作为共享资源,不得重复检查。


  第二十六条:设立外商投资咨询服务中心和外商投诉处理中心(均设在卧龙区政府办公室),完善服务体系,创造良好法律环境。外商投资咨询服务中心可作为投资者全权代理各项审批事务,不加收费用。外商投宿处理中心代表区政府受理投诉案件,凡经过立案的投诉案件,各部门必须限时答复。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的,投诉中心将给予黄牌警告。情节严重的,建议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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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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