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3-02 13:44   来源:SRC-423

   一、欢迎县外一切企业、财团、个人以货币、机器设备、原材料、运输工具以及工业产权作为资本来我县投资,并允许以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资。


  二、县外企业、财团和个人投资于国家允许兴办的第一、二、三产业,土地出让金可享受低于土地基准价20%的优惠。并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三、县外来宜投资的企业经核准后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缴水资源费;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片改造旧城区的,免缴市政建设配套费。


  四、外来企业厂区以外的水、电、路及通讯配套设备,按国家企业收费标准计费用并优先安排,保证企业水、电路、通讯畅通。外来投资企业集中区和土地成片开发区,设置社会治安特别管理区,对零散的外来投资企业,采取重点保护措施。


  五、凡到县外投资企业依法实施检查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检查证件和县人民政府签发的许可证方可进行检查,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任何部门不得向外来企业摊派或收取任何费用。


  六、县外企业、财团和个人来宜阳投资兴办企业,三年内金额返还地方税收,三年后仍可按一定比例予以返还。


  七、对非法干预和侵犯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企业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自接到申诉或起诉之日起三日内进行调查处理。


  八、在花果山森林公园风景区或灵山风景区投资兴建旅游项目,县政府无偿提供土地,并支持外资企业自建生活娱乐设施,不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允许到上述风景娱乐区检查收费。


  九、县招商局为宜阳县人民政府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办理外来投资企业立项、申批等有关事宜,实行项目负责制,负责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为外来投资者及投资企业和经营活动提供全程服务。


  十、以上优惠政策,适应于所有县外来宜投资的企业、财团、个人,境外投资者除享受上述优惠条件外,县政府将实行重点挂牌保护,专人负责协调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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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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