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09-10-29 11:03   来源:SRC-423

  土地使用:对来罗山境内投资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使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给予用地优先安排,其土地出让价格为土地成本价。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投资者兴建出口产品和科技含量高或产品填补省内空白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从土地净收益中返还40%作为投资者的支持资金。


  收费减税:在罗山投资的工业企业,除省市应收部分费用外,其项目报批和建设期间的各种行政性规费均给予减免,服务性收费减半。


  税收补偿:对在罗山投资的企业按其投资额度大小,从资金到位80%年度起,新企业在享受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若干优惠政策的同时,县政府将所得税财政留存部分即征即返,用于支持该企业的发展壮大。投资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返还三年,投资在3001万元至5000万元的返还四年,投资在5001万元以上的返还五年。


  服务环境:服务“一站式”。在罗山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其法人注册、税务登记、土地使用、城建规划等手续由县发展工业经济办公室负责协调职能部门在10-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收费“一费制”。县个投资者建设前期的应缴费用和县内重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中应交的专项费用,由县工业办协调一次性交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不直接向企业收费。


  检查“审批制”。对外来落户企业及县内重点企业政府一律实行挂牌保护,必要的检查必须向县工业办申请登记,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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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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