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09-10-29 11:00   来源:SRC-423

潢川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潢发[2008]15号


  第一章  税收财政政策


  第一条 客商在潢川投资,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由税务部门予以落实。


  第二条 客商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产型企业和经营性的社会事业,除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5年期限内县财政按企业实际交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补偿企业。


  第三条 客商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前3年县财政按企业实际交纳企业所得税县分成全额补偿企业,后2年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补偿企业。


  第四条 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5年期限内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补偿企业。


  第五条 客商投资创办从事矿产开发和利用荒山、荒水、荒坡、荒滩、荒地资源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3年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分成部全额补偿,后2年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的50%补偿企业。


  第六条 客商投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前3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偿企业。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七条 客商来潢川新办企业,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客商投资建设能源、交通、城市公用基础设施、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只负担划拨用地的成本费用。


  第九条 客商投资兴办一般生产性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大于100万元/亩、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满足工业用地最低限价和征地成本价即可,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超出征地成本价的部分由县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10年内分年度全部投入该企业用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及厂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投资强度大于100万元/亩,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超出征地成本价的部分由县财政从该项目投产后一次性投入用于该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及厂区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条 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满足工业用地最低限价和征地成本价即可,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超出征地成本价的部分由县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6年内全部投入该企业用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及厂区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一条 世界500强或国家重点企业来潢川投资所需用地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满足工业用地最低限价和征地成本价即可,其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超出征地成本价的部分由县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全部投入该企业用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及厂区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二条 凡享受优惠政策使用的土地未经县政府批准一律不准转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三章   收费政策


  第十三条 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免缴本县收取和支配的名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四条 客商投资建设能源、交通、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前3年免缴本县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后按50%收取。


  第十五条 客商投资兴办一般性企业,前3年免缴本县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后按60%收取。


  第十六条 各项收费由行政审批中心制定出明确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统一收取,然后划拨到各部门。


  第四章         服务等其它政策


  第十七条 凡来潢川投资的客商均可由招商办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办理各种手续实行联席办会议“一站式”限时办结服务。


  第十八条 在华英工业集聚区和民营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工业性企业,用电新增配变容量在315KVA以上的用户,经省发改委批准其工业用电价格可享受省政府给予“黄淮四市”的优惠电价。
第十九条 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条件的基础上,以会议纪要形式再给予特殊优惠。


  第五章 引荐外商投资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引荐外地客商来潢川投资的单位和个人(简称引荐者)均可享受县委、县政府给予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标准:(1)引荐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经营性项目,按客方实际投资固定资产额的6‰给予奖励;(2)引荐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商贸流通、农业开发项目,按客方实际投资固定资产额的5‰给予奖励;(3)各单位向上级新争取的各类政策性项目和资金(上级新分配的政策性项目资金除外),按实际到位金额的5‰给予奖励。常规性政策性项目和资金(如国债、农业综合开发、扶贫、以工代赈、财政性转移支付等),按超出上年数部分的5‰给予奖励,以上的70%直接奖励给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引荐人。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的引荐人可采用委托招商的方式,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以上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拨付,每个项目仅奖励一个引荐者,当出现多个引荐者时,由引荐者自行协商分配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的申报由县大项目办、招商办分别受理、经审核后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后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所称客商是指本县辖区外的国内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生效,之前与本政策相抵触的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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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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