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条意见“护航”中原经济区

时间:2011-03-09 15:30   来源:河南日报

  昨天下午,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走进设在北京河南大厦内的大河网两会会客厅,就检察机关如何服务于中原经济区建设、死刑复核监管等群众关心的问题,接受了媒体采访。


  省检察院 将拿出15条意见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护航


  “中原经济区写入‘十二五规划’,是中原人民、河南人民的一件大喜事!”采访一开始,蔡宁就表达了自己的喜悦之情,他说,省检察院将拿出为中原经济区服务的15条意见,主要针对实施扩大内需、新型城镇化建设、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管理创新等9个方面。


  蔡宁建议 完善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监督机制


  近年来,媒体报道了一些影响较大的死刑错案。出现这些错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少外部监督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对此,蔡宁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完善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有效实现死刑复核程序所具有的“统一死刑标准,控制死刑适用,防止错杀冤杀”等诉讼功能。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表明了国家对人命关天的死刑案件高度重视,是落实少杀、慎杀死刑政策的具体举措,也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蔡宁说,但目前我国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规定存在缺失,程序不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仅是法院系统的内部监督程序,采用的是书面和不公开的形式,控辩双方不能有效参与。


  蔡宁说,根据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刑诉法等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死刑复核程序属于刑事诉讼的独立审判程序,对死刑复核程序实施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


  蔡宁建议 死刑复核程序法定期限不超过一年


  蔡宁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可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增加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和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的时候,应当听取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意见。”


  另外,鉴于死刑案件的特殊性,可以考虑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定期限规定得较长一些。但是,为防止死刑案件久拖不决,必须规定一个明确的时限。蔡宁建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法定期限为6个月,对重大、复杂案件的死刑复核程序法定期限不得超过1年。(记者田园 张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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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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