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业发展政策
1.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
转移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0]28号)
■二、因地制宜承接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三)劳动密集型产业。承接、改造和发展纺织、服装、玩具、家电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充分发挥其吸纳就业的作用。引进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先进技术工艺的企业,吸引内外资参与企业改制改组改造,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管理模式,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建设劳动密集型产业接替区。
(四)能源矿产开发和加工业。积极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大力发展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和精深加工产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在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承接发展技术水平先进的高载能产业。加强资源开发整合,允许资源富集地区以参股等形式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五)农产品加工业。发挥农产品资源丰富的优势,积极引进龙头企业和产业资本,承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生态农业和旅游观光农业。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完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
(六)装备制造业。引进优质资本和先进技术,加快企业兼并重组,发展壮大一批装备制造企业。积极承接关联产业和配套产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提高基础零部件和配套产品的技术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产业所需的重大成套装备制造,提高产品科技含量。
(七)现代服务业。适应新型工业化和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新形势,大力承接发展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等产业。积极培育软件及信息服务、研发设计、质量检验、科技成果转化等生产性服务企业,发展相关产业的销售、财务、商务策划中心,推动服务业与制造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依托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及省会等中心城市,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培育和建立服务贸易基地。
(八)高技术产业。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承接发展电子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强与东部沿海地区创新要素对接,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研发中心,支持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产业“孵化园”,促进创新成果转化。
(九)加工贸易。改善加工贸易配套条件,提高产业层次,拓展加工深度,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形成布局合理、比较优势明显、区域特色鲜明的加工贸易发展格局。发挥沿边重点口岸城镇区位和资源优势,努力深化国际区域合作,鼓励企业在“走出去”和“引进来”中加快发展。
2.关于促进新疆工业 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
(工信部产业〔2010〕617号)
■新疆部分重点产业发展目录
钢铁工业
(一)鼓励新建和改扩建钢铁生产项目向采选、炼铁、炼钢、轧钢一体化方向发展。炼铁项目新建高炉有效容积不小于1000立方米(困难地区500立方米,“困难地区”特指南疆三地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边境县市,下同),改扩建高炉不小于500立方米,项目须同步配套建设煤粉喷吹、除尘、余压发电装置,项目能源消耗和新水耗量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二)转炉炼钢项目新建转炉公称容量不小于80吨。(困难地区60吨),并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回收、除尘装置,项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电炉炼钢项目新建电炉公称容量不小于70吨,并同步配套建设烟尘回收装置和烟气余热回收利用装置,项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四)炼焦项目新建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须达到5.5米及以上,捣固焦炉达到4.3米及以上,并同步建设除尘、煤气净化、脱硫环保装置和焦炉煤气综合利用装置。
(五)烧结项目新建烧结机使用面积不小于130平方米(困难地区90平方米)。
(六)允许建设800毫米以上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七)允许建设年产25万吨及以上热镀锌板卷、年产10万吨及以上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八)对按照全国统一要求须在2011年底前淘汰的300立方米以上,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可延缓3年淘汰。
(九)对按照全国统一要求须立即淘汰的63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可延缓3年淘汰。
(十)对按照西部地区标准须在2011年底前淘汰的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焦炉(捣固焦炉3.2米),可延缓3年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