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钢铁工业
1.鼓励新建和改扩建钢铁生产项目向采选、炼铁、炼钢、轧钢一体化方向发展。炼铁项目新建高炉有效容积不小于1000立方米(困难地区500立方米,“困难地区”特指南疆三地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边境县市,下同。),改扩建高炉不小于500立方米,项目须同步配套建设煤粉喷吹、除尘、余压发电装置,项目能源消耗和新水耗量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2.炉炼钢项目新建转炉公称容量不小于80吨(困难地区60吨),并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回收、除尘装置,项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3.电炉炼钢项目新建电炉公称容量不小于70吨,并同步配套建设烟尘回收装置和烟气余热回收利用装置,项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4.炼焦项目新建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须达到5.5米及以上,捣固焦炉达到⒋3米及以上,并同步建设除尘、煤气净化、脱硫环保装置和焦炉煤气综合利用装置。
5.烧结项目新建烧结机使用面积不小于130平方米(困难地区90平方米)。
6.允许建设8O0毫米以上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7.允许建设年产25万吨及以上热镀锌板卷、年产10万吨及以上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8.对按照全国统一要求须在2011年底前淘汰的300立方米以上,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可延缓3年淘汰。
9.对按照全国统一要求须立即淘汰的63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可延缓3年淘汰。
10.对按照西部地区标准须在2011年底前淘汰的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焦炉(捣固焦炉3.2米),可延缓3年淘汰。
二、有色金属工业
11.鼓励新疆具有资源优势的锂、铍、钽、铌、铷、铯等稀
有金属开采冶炼及加工应用项目。
12.鼓励利用新疆丰富有色金属资源发展符合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的冶炼项目,须同步开展共生资源综合利用,并采取达到国家标准的污染防治措施。单系列铜冶炼能力须达到10万吨/年,铅冶炼达到5万吨/年,锌冶炼须达到10万吨/年,镁冶炼达到2万吨/年并采用新型蓄热式硅热技术或电热法还原技术。
13.允许建设330千安及以上预焙槽电解铝项目。
14.支持金矿开采企业在符合国家安全、环保相关规定前提下,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
15.对按照全国统一要求须立即淘汰的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设备,允许延缓2年淘汰。
16.对按照全国统一要求须立即淘汰的8O千安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可延缓2年淘汰;须在2O10年淘汰的8O千安以上100千安及以下预焙槽,可延缓3年淘汰。
三、化学工业
17.鼓励油气田副产轻烃、凝析油资源就地加工综合利用项目。
18.鼓励天然气高效利用及下游高端化工产品的生产和开发。
19.鼓励低汞和无汞触媒技术在聚氯乙烯生产中的开发及应用。
2O.鼓励建设钾肥生产剩余物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21.鼓励高附加值精细无机盐产品生产。
22.鼓励单线2万吨/年及以上无钙焙烧铬化物生产装置。
23.鼓励年产30万吨及以上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和40万吨及以上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配套离子膜烧碱规模不小于30万吨。
24.支持《奎屯一独山子石化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项目加快推进。
25.对按照全国统一标准须在2010年淘汰的6300千伏安及以上、12500千伏安以下内燃式电石炉,允许延缓2年淘汰。
四、建材工业
26.鼓励膨润土、石材、蛭石等特色非金属矿物材料的开采、深加工及其技术装备开发制造项目,石材荒料年开采规模不小于5万立方米,石材年加工规模不小于20万平方米。
27.鼓励年产3万吨及以上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拉丝、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机械化成型复合材料开发与生产项目。
28.鼓励建设以塑代木、以塑代钢、节能高效化学建材品生产。
29.鼓励建设配套有环保设施的石灰气烧竖窑、双燃料竖窑、带煤粉制各系统的竖窑和直径2.5米及以上石灰回转窑,以及规模为10万吨/年及以上的碳石混烧机械化立窑;鼓励开展石灰深加工制品生产。
30.鼓励建设30万吨/年及以上机制砂石干法生产线及其技术装备开发。
31.鼓励年产400万平及以上中高档建筑陶瓷生产线和年产30万件及以上卫生陶瓷生产线。
32.鼓励日产4000吨(困难地区2O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设。
33.鼓励采用全氧燃烧技术和低温余热发电技术的浮法玻璃生产,普通浮法玻璃生产规模须达到日熔化量500吨(困难地区350吨)。
34.允许建设单线规模40万吨/年(困难地区30万吨/年)及以上水泥粉磨站。
35.允许建设年产1000万平方米及以上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36.对按照全国统一要求须在2012年淘汰的窑径3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可延缓3年淘汰。
37.对按照全国统一要求须立即淘汰的直径2.2米及以下水泥磨机,可延缓2年淘汰。
38.对按照全国统一要求须在2010年淘汰的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水泥干法中空余热发电窑,可延缓3年淘汰。
五、装备制造业
39.鼓励发展智能电网建设成套设备和关键部件,根据新疆电网建设需求,适度发展22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备、智能电网设各、电气成套控制系统设备制造以及10千伏及以上电线电缆制造项目。
40.允许《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的汽车整车企业在不兼并汽车生产企业基础上在新疆设立分厂。
41.允许在不兼并现有企业基础上新建专用汽车企业。
42.允许《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摩托车企业在新疆建设摩托车组装项目。
六、轻工业
43.鼓励建设粮油、蔬菜、林果、肉类等特色农林牧产品深加工项目。甜菜制糖项目日处理量不小于5000吨,并同步建设糖料深加工及综合利用装置;葡萄酒生产项目规模不小于年产1万千升;果酒项目不小于年产1千千升。
44.鼓励建设全脂乳粉、配方乳粉、干酪和酪蛋白项目,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150吨及以上。
45.鼓励特色资源的天然香精、香料及制品生产。
46.鼓励开展棉花等秸秆综合利用制浆造纸、制造高中密度纤维板等项目。
47.鼓励企业发挥皮革资源优势开展皮革深加工。制革项目年加工皮革量须达到10万标张;进口生皮加工项目须在口岸园区内建设且年处理量须达到5万标张;皮革制品生产项目须达到年产皮鞋30万双、箱包lO万个或皮革服装1万件及以上。
48.鼓励中高档文化用纸、高强瓦楞原纸、中高档生活用纸、包装用纸、年产2O0O万平及以上包装纸箱、特种功能纸及纸制品生产;文化纸单线建设规模不小于5万吨,箱板纸和白纸板规模不小于lO万吨,其它纸板不小于3万吨。
49.鼓励年产10万件及以上木制家具、5万件及以上金属家具、3万件及以上塑料家具、1万件及以上软体家具生产项目。
50.鼓励建设年产8O0吨以上滴灌带、管等农用塑料节水器材生产项目。
51.鼓励建设年产3万吨以上玻璃瓶罐、玻璃包装容器生产线。
52.鼓励金属包装容器、日用金属工具、日用金属制品、建筑及家具用金属配件、建筑装饰及水暖管道零件、建筑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生产。
53.鼓励特色手工地毯、玉雕、民族乐器以及服饰、服装等特色手工艺品、工艺美术品及民族特需品生产。
54.允许建设年产5000吨(困难地区3000吨)及以上农膜生产项目。
七、纺织工业
55.鼓励建设5万锭以上规模的棉纺织项目和新疆特色终端产品生产项目,以服装、服饰和家纺产品为龙头,带动棉、毛、麻、丝等天然纤维纺纱、织布、针织、印染发展。
56.鼓励高档地毯、抽纱、织绸、刺绣产品生产。
5⒎对按照全国统工要求须立即淘汰的1332系列络筒机和A512、A513系列细纱机,允许延缓3年淘汰。
八、新兴产业
5⒏鼓励发展民族医药工业,支持雪莲、甘草、肉苁蓉、红花等大宗药材种植基地建设,支持建设维吾尔药研发中心,提升维吾尔药生产规模和水平。
59.鼓励2英寸及以上碳化硅及晶片制造项目。
60.允许建设300O吨/年及以上多晶硅项目。
61.允许建设风力发电机组制造项目。
九、通信业及信息化
62.鼓励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等多语种操作系统、嵌入式平台、办公与文档处理、网络集成办公等软件开发项目;支持新疆从事“双语”教学系统、网站群管理系统、游戏动漫开发运营等软件企业加快发展,并取得国家“双软”认定。
63.支持新疆建设以宽带网络为基础的立体通信网络,加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设施建设投入,提高疆内和出疆网络的安全性。
64.推动加大电信普遍服务基金对新疆偏远地区的支持力度,鼓励电信企业进一步降低农牧民上网资费。
65.支持新疆物联网、传感网示范工程建设,推动新疆通信设施资源共享及三网融合工作。
66.支持新疆无线电监测网基础和技术设施建设。
67.鼓励粮、棉、特色林果和畜产品基地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68.指导支持新疆开展两化融合、电子商务、物流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支持新疆乌昌地区、准格尔盆地东部地区、克拉玛依市创建国家级两化融合实验区;引导东部地区和中央企业开展对疆两化融合对口帮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