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辑录之六——投资环境政策
六、投资环境政策
43.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发[2000]33号)
■(一)大力改善投资的软环境。深化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好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加大对西部地区国有企业减负脱困、改组改造的支持力度。加强西部地区商品和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建设。积极引导西部地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原则上允许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进入。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除国家重大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以外,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道按规定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审批,相应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强化服务意识,消除行政垄断、地区封锁和保护,加强依法行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环境保护,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依法关闭产品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企业。
4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号)
■(十二)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设立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健全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4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新政发[2002]79号)
(二)认真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定期公布投资导向目录和招商信息,不断推出新的引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和区外各类所有制企业,以及个人来疆投资和参与开发建设。
(三)为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各部门要改善管理,增强服务观念,主动为投资企业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对引进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实行跟踪服务,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研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帮助其解决在项目报批、建设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四)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凡涉及投资企业管理、服务的部门和单位,要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办理事项的政策和依据、办事程序和时限、以及办事结果等,都应以适当方式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在出台新政策性文件时,凡涉及投资企业的内容,都要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的意见,使政策具有可操作性。
(五)积极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进一步放开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外,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各类投资领域和行业,不限投资规模,不限区域地点,不限持股比例。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和改造。在项目立项、融资贷款、信用担保、成果鉴定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非公有制企业,均可享受自治区技术改造财政资金的支持。
(六)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持标本兼治,坚决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偷税骗税、虚假诈骗等犯罪活动。继续做好建筑市场、运输市场、集贸市场、文化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推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制度,严肃查处项目招投标中的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行为。
(七)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发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咨询、职业介绍等中介机构,培养高素质的中介人才队伍,为投资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各类中介机构要做到独立公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真实准确地反映问题,对出具的文件负法律责任。依法惩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虚假鉴证等不法行为。
46.关于改进政府管理与服务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
(新政办发〔2009〕149号)
■三、提升政府部门管理与服务水平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推进政务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快政务信息化进程,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部门网站、行政服务大厅等平台,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职能部门要加强门户网站建设,认真梳理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置于网站的显要位置,公布行政许可项目、许可条件、办事程序、工作流程、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办理时限等。强化信息数据库的应用,及时向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结构调整、劳动力供求、高新技术研发、税收优惠等方面信息,帮助企业把握市场动态。进一步提升网络服务功能,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实行网上办理预审、查询、交费、办证等业务,减少企业运行成本,并接受社会和企业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络、报刊、公告栏以及其他便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七)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坚持高效便民的原则,加快各地综合性“政务大厅”建设。除已开办“大厅”的部门外,其他承担面向社会办理政务的部门都要创造条件进入“政务大厅”,实行“一站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并将权限充分授权给“窗口”负责人,原则上在“大厅”发放有关文件或证照。对企业办事人员要实行“一次性告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报件不符合要求而退回的情况发生。做好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落实首问负责制,不属于本部门负责管理的事项要作出明确说明,并负责引导到实施部门办理。坚持服务对象定期对职能部门“窗口”单位进行工作绩效测评,测评结果与年终考核挂钩。
(八)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严格执法程序,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各执法部门必须把弹性条款量化为具体标准,最大限度地控制自由裁量空间,减少执法随意性。按照行政执法与服务管理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重在纠正”,通过宣传、规劝、警示等方式,采取事前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的办法,指导企业自觉纠正或杜绝违法行为。
(九)做好中小企业调查研究工作。在落实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要从创新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等方面,完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配套措施。每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深入中小企业进行调研,对政府部门在管理与服务企业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针对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和可操作的措施。自治区经信委、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定期召开中小企业座谈会,并确定一批企业作为定点调查对象,每年进行一次问卷调查,及时了解企业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报告。健全政府部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凡涉及企业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听取企业的意见。
四、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十)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全面清理并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服务。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落实工作。行政职能进行调整的部门,要按照新的“三定”方案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转移和衔接,既要防止出现管理脱节,也要解决职能交叉、多头许可问题。对取消许可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制定配套措施,做好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等问题,特别要防止以其他名义进行变相许可。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部门要规范程序,简化流程,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对许可条件进行清理,大力缩短许可、检查、备案办理的时限。凡擅自增设的审查条件一律取消,符合法定条件的尽可能现场办结,非属专业技术问题的不设专家评审程序。对企业重大建设项目,要设立“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专人负责、跟踪服务。
(十一)继续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前几年已取消和停止征收23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涉企收费项目进行梳理,近期内再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将行政机关职责内工作转移到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的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收费、利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的收费,原则上都应取消。国家和自治区已宣布取消的收费,各地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变相收费。有些经核准的收费项目,在遇经济不景气或行业效益普遍下滑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可采取临时措施,对困难企业实行收费减免或延期征收。
(十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对企业普遍反映过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测算,降低虚高收费标准。逐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定价行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府制定价格的规定,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价格和收费实行集体审议,科学合理的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要进行认真论证,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督促其改进服务质量,遵守服务承诺,严禁借机搭售无关产品。
(十三)规范社会中介机构行为。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思路,引导社会中介机构健康发展,为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坚持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强化对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其服务和收费行为,着力解决社会上反映强烈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等问题。对各类协会和中介机构开展的增加企业负担的活动要加强监管。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各种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不得借年审、年检之机强行要求企业入会或征订各类刊物。加强协会的会费收支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收取会费,禁止超标准、超范围和强制收取;对经营困难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会员,可按程序实行会费缓、减、免优惠。坚决治理依靠行政部门乱办班、乱发证行为。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审核资质,实行“一期一报一审核”制度,不得举办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强制性培训班。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明脱暗不脱”问题,防范机关干部在中介机构投资入股、兼职取酬等以权谋私行为。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治理“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严肃查处行政部门利用中介机构收费并设为“小金库”的行为。
47.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10〕92号)
■一、优化发展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开放。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
(二)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区内中小企业的产品。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投标。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三)降低鼓励类商业水电收费价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201O年底前执行对鼓励类商业用水实行与工业用水同价政策,研究制定新疆商业与非普工业电价并轨方案。
(四)鼓励中小企业吸纳新疆籍劳动者就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中的相关政策。对中小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当前经营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5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
(五)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2010年底前建立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并对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确需收费的要降低收费标准,允许经营困难、暂无缴纳能力的企业缓交或免交。严禁将行政机关职责内工作转移到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进行收费以及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厉打击和坚决依法处理巧立名目、吃拿卡要、强买强卖、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行为。自治区及各地、州、市设立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完善违法投诉举报和违纪查处制度。
■六、提升管理水平
(二十一)鼓励职业院校招收新疆籍学生,开展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培训。自治区职业院校要扩大新疆籍学生招收比例,鼓励职业院校招收新疆籍学生,在兑现国家政策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再对学校给予补贴。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定向为南疆三地州中小企业免费培训技术工人,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鼓励中小企业在岗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自治区有关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给予补贴。继续大力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国家“653”工程)和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有针对性地培养企业少数民族中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