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股权式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投资比例(股权)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投资回收和经营管理方式及合作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归属等,均在合同中约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主要的区别是,合作各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可以不折算成股权,但收益分配、风险承担、债务分担及企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可完全不按或不完全按其投资的股权状况来决定,投资回收方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也可与合资企业不同,有更大的灵活性。
三、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所获利润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四、BOT方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即"建设---经营---移交"。典型的BOT形式,是政府同外商投资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由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用,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协议期满后,这项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BOT方式主要用于发展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补偿贸易
由外商提供设备及技术,同时承担购买中方一定数量的出口产品,设备与技术的价款可以分期偿还。经中外双方协商一致,购买进口设备技术的供款,除经批准可以利用进口设备及技术直接生产之产品来偿还外,还可以以其它产品来偿还。
六、对外加工装配
来料、来样加工及来件装配由外方提供技术、设备、零部件以及原辅材料,产品由外方返销,中方收取工缴费。外方提供的设备如作价,中方则用工缴费分期偿还。
七、国际租赁
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国外先进设备的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租金按租赁合同的规定支付。租期满后,企业可把租赁的设备购买下来。外方或出租人亦可提供技术服务、原料、燃料及零件等。
八、借用外资
我国借用国外贷款方式主要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可分为全球性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区域性的国际金融组织两种。全球性国际金融组织,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IBRD)、国际清算银行(BIS)等;区域性的国际金融组织,有亚洲开发银行(ADB)、泛美开发银行(IDB)、非洲开发银行(AFDB)、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等等。这些国际金融组织的共同特点是,由许多国家政府参加、并向特定的对象国政府提供优惠性的多边信贷。目前,向我国提供多边贷款的国际金融组织主要有世界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IFAD)和亚洲开发银行,曾经提供过信贷的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二)外国政府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外国政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长期优惠性贷款。它具有政府间开发援助的性质,其赠与成份一般在35%以上。所谓赠与成份是与市场条件利率和偿还期相比较而计算出的贷款的优惠程度。目前我国已经与日本、比利时、丹麦、法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德国、奥地利、瑞士、卢森堡、荷兰、挪威、瑞典、芬兰、加拿大、澳大利亚、科威特、韩国等国家建立了双边政府贷款关系。我国利用的外国政府贷款主要有,日本海外协力基金贷款、日本能源贷款、日本“黑字还流”贷款和其它外国政府贷款。前三种贷款统称为日本政府贷款。
(三)国际商业贷款
国际商业贷款在我国是对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以借贷方式筹集的各种资金的总称。它包括了除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外的其他国外贷款。在我国现行的管理中,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国外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发行境外债券,国际金融租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