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发挥闽台“五缘”优势,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近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根据意见,我省将从加大财政扶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支持拓展大陆市场、优化劳动用工服务、加强金融支持、优化投资环境等方面着力推动台资企业发展。其中包括:
省发改委、科技厅、经贸委、财政厅、外经贸厅每年各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由各单位统筹用于引进台资、扶持台资企业生产经营、台资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及台商投资区、台商专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
台商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进口科技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对入驻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台资企业,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和企业注册登记费;
依法减免部分现代服务业台资企业税收;
“十二五”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鼓励台商在我省设立台资总部企业或总部营销中心,并给予相应补助及奖励;
加快吸引一批台湾企业在福建建立研发机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
支持在我省的台资企业加大创新平台建设,最高资助可达500万元;
[责任编辑:段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