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贵阳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下列情况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外商投资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
②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期长的项目;
③外商投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
④设在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⑤设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对国家鼓励类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经营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四、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内资企业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四、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设立生产性企业,经营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四、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征收。
●对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征收。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边远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满后,经国务院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利润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如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地方所得税(税率3%)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可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
■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抵免税
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或在投资总额外购买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进口目录范围,经批准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且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
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招收下岗职工
新办服务(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除外)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对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减征30%。
■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外商投资企业自建的房屋或购置自用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月份起,5年内免征房地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2003年至2010年期间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农业特产税
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对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可申请从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
省内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修建的国道、省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西电东送”及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矿产资源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铀、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运用新技术、新办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的矿产资源开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可减免缴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依法获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土地
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坡耕地退耕还林,认真落实对计划内退耕地实行粮食补助、现金补助、种苗费补助、减免退耕地农业税和粮食定购任务的政策。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和林草所有权。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租)、抵押。
■进出口经营权
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注册资金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100万元(均比东部地区低100万元)。
■发展对外贸易
为实施外贸“多元化”战略,建立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培养外经贸人才等等。对贵阳市各类进出口企业按出口业绩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⑴对首次实现自营出口的企业,以实际出口额为奖励基数,每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3分;
⑵对实际出口比上年增长的企业,以出口增加值为奖励基数,增加值在100万美元以内的(含100万美元)每一美元奖励人民币2分;增加值超过1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每一美元奖励人民币3分;
⑶企业成功开拓新兴国际市场,以其在新市场的出口额为奖励基数,每一美元奖励人民币2分;
⑷出口本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以该产品出口额为奖励基数,每一美元奖励人民币5分;出口省外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每一美元奖励人民币2分;
⑸劳务输出、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等对外经济活动,每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3分。
[责任编辑: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