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准入政策
(一)放宽企业登记、验资、注册资金条件,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提供有效资料的自然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出资额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只要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的20%,工商部门即可登记注册,但一年内注入额必须达到50%,3年全部到位。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限开业条件,不限经营规模,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鼓励和吸引县内外客商在宁县兴办符合产业政策的各类企业,并允许其先生产、后规范。
(二)对投资者一律实行“资金自筹、项目自找、人员自聘、报酬自定、盈亏自负”的方针,坚持“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
二、土地使用政策
(一)投资者进行国有土地成片开发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最高期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入股。土地使用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三)征用荒山、荒地、水域用于发展农、林、牧项目及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兴办合资联营企业或技改项目需征用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手续后,可以地作价入股作为出资条件,免征土地出让金县财政收缴部分;租用集体土地的,应到国土资源部门报批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地入股作为出资条件。
(五)凡经营性用地需使用国有土地的,应按招标拍卖出让方式取得。
(六)一次性投资新办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企业用地由县政府统征后,县财政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投资新办固定资产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每增加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县政府无偿提供土地一亩。对无偿提供的土地,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企业因其它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县政府无偿收回土地。
(七)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统征用地手续后,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八)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由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企业用地由县政府按规定办理土地统征手续后,以土地出让方式供地,减征土地出让金县财政收缴部分。
三、税费政策
(一)在县内投资建设的工业生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上缴县财政的企业所得税,前3年先征后返,后4年减半征收。期满后3年内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行业的项目按国家税法规定的最低税率征税。
(三)投资者在“一城三线”经济带兴办工业企业或社会公益事业的,减半征收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四)投资建设市场,一次性基础设施投资100万元以上者,在试营一年内减半征收工商行政管理费,所得税3年内财政全部返还。
四、奖励政策
(一)凡为企业引进无偿资金的(国家计划渠道除外)中介人,可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0%给予奖励;引进有偿无息资金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按当年银行贷款利率予以奖励,每年奖励一次;引进有偿低息和平息资金的,按合同引资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差额加引进资金总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高于银行同期利率资金的,由资金使用者与引资者商定奖励标准;对引进设备或馈赠物资的,按评估价值的1%给予奖励。以上所需奖金由受益企业支付。
(二)引进国外、县外资金,以评估价格购买我县企业产权的,按成缴额的1%奖励。引进高新技术、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新建的企业,待项目建成创造效益后,按总投资的2%由县政府奖励。
(三)引进专利技术、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入股,嫁接改造现有企业,使企业新增盈利的,由受益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利润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使企业减亏的,由受益企业按企业当年减亏额的2%给予奖励。
(四)联系引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0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可给予联系人2-5万元的奖励。
(五)对投资300万元以上,每年纳税在20万元以上的工业(含旅游开发)企业法人,当年安排一名年龄、学历等条件符合规定的子女或亲属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
(六)对新办企业投资额、年纳税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企业法人相应政治待遇。
(七)招商引资项目投产后,由有关部门对其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依据审计结果,按规定对中介人进行奖励。奖励程序为:由受益单位向县招商局提出申请,经招商局核实,主管部门复核,经县招商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受益单位支付。奖金依据企业运行情况分期付给,资金到位后第一年付给奖金总额的30%,三年内付清。
(七)县内外客商独资或合资企业中的纳税大户,县政府视其情况给予奖励。
(八)县内外人士为县内企业或公益事业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者,授予县级光彩事业模范称号;50万元以上者,立碑或载入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