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制定专门的涉台地方性法规已达11部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锦贵在3日召开的第十七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说,至今福建共制定了专门的涉台地方性法规11部,已废止2部,目前有效的仍有9部。
袁锦贵说,福建把涉台立法作为福建地方立法的重点,福建省及福州市和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的200多部地方性法规中含有64个涉台条款,目前仍有效的有48个。
目前,福建涉台立法的内容涵盖了经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比如保护台湾同胞政治、人身、财产和经营自主权等各项权益;鼓励台湾同胞来闽投资,促进闽台经贸合作;方便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涉台文物保护等。
袁锦贵说,福建的涉台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的《福建省县、社两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首次出现涉台条款。“细则中有关台胞可以参加直接选举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对台湾同胞在大陆政治权益的保障,是全国地方立法的首创。”袁锦贵说。
1990年通过的《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是当时大陆地区最早的涉台专项法规。1994年9月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是全国第一部涉台配套性地方法规;《福建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和《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也是福建特有的地方性法规。
袁锦贵说,福建涉台立法将进一步突出对台特色,凝聚两岸的共识,集中两岸的智慧,汇集两岸的力量,更加广泛地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加强与台湾地区有关县市议会的交流,共享立法资源,探索开展两岸立法合作的机制。(记者 孟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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