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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落实“农林22条”操作指南

2021-07-02 15:38: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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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台湾网7月2日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林22条措施”,率先同台胞分享大陆农林领域发展机遇,支持广大在川台农台企深度参与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更好融入新发展格局,近日,结合四川实际,四川11个省直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出台了《四川省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指南》,细化了措施内容、明确了主责单位。

  《操作指南》全文如下:
  四川省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
  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指南
   
  第一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租赁。
  为规范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近年来,大陆出台了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政策措施,修订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政策法规,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包括台胞台企在内的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包括台胞台企在内的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保障其有稳定经营预期。
  主责单位: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
  第二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依法进行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和流转,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经营管理。
  为适应林业改革发展需要,满足权利主体登记需求,大陆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明确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依据合同约定,可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登记,并强调除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拒绝受理。台胞台企能够依法获得集体林地经营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开展林地经营权登记,也可依规再次流转。
  主责单位: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
  第三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粪污处置、检验检疫,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可依法依规使用一般耕地。
  为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大陆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用于种养殖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明确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细化操作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符合要求的台胞台企,可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求,依法依规使用设施农业用地。
  主责单位: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
  第四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可申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同等享受农业信贷担保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供贷款贴息补助,重点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投入品采购及农产品收购等生产经营贷款。
  关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为引导和支持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中央财政自2007年起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并不断加大补贴力度。目前,补贴险种已增加至水稻、玉米、小麦等16个,基本涵盖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2017年3月,我省出台了《四川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我们支持在四川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投资的台胞台企用好相关补贴政策,实现更好发展。
  关于农业信贷担保。为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大陆2015年启动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除前期资本金注入外,财政对农担政策性业务给予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符合条件的台胞台企可依规定向所在地政策性农担公司申请。
  关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在切实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有效就业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小微企业申请的贷款,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财政部门给予贴息。2020年6月,我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台胞台企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
  关于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供贷款贴息补助。2015年以来,福建省为台资农业企业提供贷款贴息补助,支持台胞台企在当地发展。贴息后贷款利率平均由6%降至1%左右,有效缓解了相关园区内台胞台企融资贵问题,受到台胞台企的欢迎和肯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参照福建省相关做法为台胞台企提供贷款贴息补助。
  主责单位: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第五条 台资农业企业可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直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信用评价模式,提高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信用贷款比重,根据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融资需求特点设计个性化融资产品。
  目前,台资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直接融资没有政策障碍。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依规在境内债券市场注册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台资农业企业积极开办新兴质押贷款业务,探索厂房、大型农机具、活体畜禽抵押和应收质押、农业保单融资;探索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等模式,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绿色保险产品创新。目前我省在深入实施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川农贷”工程,不断推动金融机构依托金融科技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和选择融资产品。
  主责单位: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发展改革委、四川证监局
  第六条 在福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纳入“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和台企台胞征信查询应用范围,鼓励金融机构为其提高审贷、担保与再担保效率。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相关涉农补助资金支持。
  涉农补助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发展与流通、农业绿色生产与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农田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和乡村建设等方面。符合条件的台胞台企可依法依规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政策补助,享受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相关政策支持;可作为服务主体申请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政策补助;可作为建设或投资主体享受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相关优惠政策。相关补助可根据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按程序申请领取。
  主责单位: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第八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实施农机深松整地和免(少)耕播种的项目地区开展作业,可按规定同等申请作业补助;依照有关规定报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可同等申请补贴。
  四川省不属于农机深松整地和免(少)耕播种的项目地区。四川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四川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等政策措施,利用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农机报废更新进行补贴。符合条件的台胞台企可依规定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补助。
  主责单位: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
  第九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参与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运营,参与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建设,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四川有关部门积极开展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工作,聚焦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开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开展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及配套设备建设,积极落实农业设施用地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政策。2020年7月,我省出台了《关于农村保鲜仓储设备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台企已能同等享受用电价格优惠。台胞台企可加强与大陆企业的市场化合作,参与大陆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运营。
  主责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商务厅
  第十条 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发展乡村特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等乡村产业,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四川高度重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并就推进星级现代农业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园,支持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等作出部署。有关部门支持创建集标准原料基地、集约加工转化、区域主导产业、紧密利益联结于一体的农业产业强镇,打造乡村产业发展高地,示范带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台胞台企积极参与乡村产业发展,共同打造一批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有效载体和示范平台,助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兴旺,实现互利共赢。
  主责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产品精深加工)、文化和旅游厅(乡村旅游)、农业农村厅(休闲农业)
  第十一条 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重型农机、渔业装备、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等领域的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
  2021年,农业农村厅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发布四川省丘陵山区机械化生产技术装备需求、主要农作物机械化生产技术装备薄弱环节需求两个目录,抓好农机装备创新需求侧的引领。推动组建丘陵山区农机装备制造业创新中心,推动建立四川省农机装备产业联盟,搭建现代农机装备产学研用交流平台,引导鼓励台胞台企积极向加快补齐现代农业装备及粮食生产机械化薄弱环节两个突出短板用力,支持鼓励台胞台企在有条件的市(州)发展和建设农机装备园区或产业集中区,引进台企农机装备优势企业和项目落地四川,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农机装备龙头企业。
  主责单位:科技厅(农机等研发创新、成果转化)、经济和信息化厅(农机企业在生产中的研发、成果转化)、农业农村厅(农机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 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托贫困地区生态资源禀赋优势,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旅游、木本油料等特色经济林、特色种养业等林草生态产业。
  关于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近年来,大陆启动了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台胞台企可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模式等方式同等参与造林、退化修复、抚育、管护等生态保护修复任务;利用生态修复后林木等自然资源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获得收益;对植树造林等生态修复产生的碳汇等生态产品享有通过合法市场交易的权利;通过公益模式,获得修复区域内具有宣传价值的冠名权、授予荣誉称号,提高影响力。
  关于参与生态旅游。在保护各类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台胞台企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划等要求,通过获得特许经营等方式,从事贫困地区生态旅游经营活动(有关申请特许经营的政策文件正在制定过程中)。我们鼓励台胞台企引进生态旅游先进理念和做法,积极打造以体验、健康、教育、运动、文化为主题的生态旅游产品,吸纳周边人口就业和开展人才培训等。
  关于参与林草生态产业。大陆有关部门印发《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 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鼓励促进相关领域发展。鼓励台胞台企投资建设木本油料经济林,特色种养殖基地,加工、冷链储运和营销企业。
  主责单位:省林草局
  第十三条 鼓励台资企业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法投资畜牧水产养殖业、苗种场等,同等享受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可投资水产品捕捞行业。
  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领域,是激励育种创新、促进林草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我们欢迎台胞台企积极参与植物新品种权的创造、保护与利用。符合条件的台胞台企,可登录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网站了解品种权申请流程及相关信息,依法依规进行申请。
  关于依法投资畜牧水产养殖业、苗种场等。台胞台企在依法投资畜牧水产养殖业、建立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培育优质林木良种苗木等方面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水产品捕捞行业。我省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通告》。
  主责单位: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同等从事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林木良种培育、造林种草、防沙治沙、经济林生产经营、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可同等参与林草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申报。
  关于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造林种草。大陆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建设,“十四五”期间,将专项开展相关重大工程,统筹中央、地方各级财力推进工程实施,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等;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有关省区通过人工种草、退化草原改良等措施开展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对具备条件的坡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因地制宜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台胞台企可通过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相关工程的招投标从事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
  关于林木良种培育和林草种苗生产经营。鼓励台胞台企开展林木良种选育,依法按照《四川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申报良种审定,并在适宜区域推广种植。为保障大规模国土绿化和现代林业产业发展的种苗需求,提高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培育林木良种苗木的育苗单位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台胞台企按照《种子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获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等许可后,依法从事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投资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在良种适宜生态区域,培育优质林木良种苗木。
  关于防沙治沙。近年来,大陆一直鼓励扶持各种社会主体参与防沙治沙,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为各种社会主体开展防沙治沙提供条件。支持台胞台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等从事防沙治沙工作。
  关于经济林生产经营。《森林法》鼓励发展以生产果品、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林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鼓励台胞台企结合大规模国土绿化和重点生态工程项目,建设经济林生产基地。
  关于参与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根据《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每两年推荐和选定一次,每三年进行一次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省林草局负责组织推荐,国家林草局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和选定。支持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台资企业积极申请。
  关于参与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申报。根据《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命名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林草局负责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的认定命名,并每三年对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由省林草局提出申报,国家林草局对各地申报的示范园区进行评审和认定。符合条件的台胞台企可与省林草局沟通咨询。
  主责单位:省林草局
  第十五条 台资企业可按规定与农垦企业开展合作,促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
  农垦是大陆农业经济的骨干和代表,是推进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台资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遵循市场规律,围绕农垦主业,在土地经营、技术共享、产品营销、农产品加工等方面与农垦企业开展合作,拓宽发展领域,促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
  主责单位:农业农村厅
  第十六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深化两岸农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近年来,我省制定实施了一批对台农业合作的政策、措施和项目,为推进乡村振兴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四川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申请设立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深化两岸农业融合发展。
  主责单位:省台办、农业农村厅
  第十七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农民创业园按规定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申报新设台湾农民创业园、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和农林业设施投入。
  2017年以来,四川大力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目前,我省已创建新津台湾农民创业园和攀枝花盐边台湾农民创业园两个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批准设立30个“川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聚焦县域优势特色主导产业,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积极参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项目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申报新设台湾农民创业园,为台湾农民和青年在大陆就业创业创造更好的条件。
  主责单位:农业农村厅、省台办、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草局
  第十八条 鼓励台湾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到大陆从事规划设计工作。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服务现行管理办法,台湾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可积极参与市县及以下详细规划(包括村庄规划)编制,以及法定规划以外的城市设计和法定规划编制的前期方案研究,有关部门已将该部分技术市场完全交由市场机制调节,不再另设规划资质要求。台湾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可以用好乡村振兴的机遇,积极参与乡村规划编制、美丽乡村营造、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等工作。
  主责单位:自然资源厅
  第十九条 台湾同胞在大陆从事农渔业生产,可申请接受创业培训,扎根乡村、服务农业、带动农民的纳入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范围。
  近年来,一批台湾同胞在乡村投资兴业,从事农渔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乡土特色产业等,四川省将根据《关于深入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意见》,把台湾同胞纳入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行动支持范围,鼓励其入乡创业创新。
  主责单位:农业农村厅
  第二十条 从事水利领域设备生产的台资企业可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技术申报纳入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
  四川欢迎并支持拥有水利先进实用技术的台资企业积极向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申报先进实用技术纳入《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目录》,取得《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证书》。对持有《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证书》且适宜在四川推广的水利先进实用技术,由技术持有单位自愿申报,纳入《四川省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目录》,鼓励台资企业参加四川省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介会,推进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主责单位:水利厅
  第二十一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茶叶、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的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共同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
  2019年以来,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两岸标准化领域互联互通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制订、落实工作,推动《台式乌龙茶》(GB/T 39563-2020)《台式乌龙茶加工技术规范》(GB/T 39562-2020)两项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大陆鼓励台胞台企参与茶叶、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在标准立项、征求意见、标准实施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
  2017年9月,省林草局支持台企冕宁元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参与了《油橄榄矮化密植丰产栽培技术规程》编制,出台了四川省地方标准。鼓励台胞台企参与茶叶、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四川省级标准起草工作。
  主责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
  第二十二条 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与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经营企业、协会合作,推介、销售优质农产品。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各类线上线下农产品订货会、对接会,拓展大陆内销市场。
  近年来,为帮助台胞台企拓展大陆内销市场,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指导举办各类线上线下农产品订货会、对接会,助力台胞台企与优质农产品流通企业进行对接,取得积极成效。2020年,省供销社销售台湾农产品上千万元。2021年1月,商务厅与省台办成功举办台企拓内销四川专场活动,未来还会继续推动。将继续支持台胞台企与果品流通协会、茶叶流通协会等行业协会对接,邀请台胞台企参加在川和大陆举办的果品、茶叶等采购对接、展示展销和技术交流等活动,开拓大陆内销市场。
  主责单位:省供销社、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省台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操作指南》联络窗口和联系方式
  联络窗口 联系方式
  省台办经济处 028-87573591
  省发展改革委政务中心窗口 028-86917061
  经济和信息化厅外经处 028-86265372
  科技厅国合处 028-86613642
  财政厅外事外经处 028-86667231
  自然资源厅科技发展与对外合作处 028-87036276
  水利厅规划计划处 028-86939706
  农业农村厅交流合作处、援外办 028-88512564
  商务厅台港澳处 028-83226055
  文化和旅游厅港澳台办公室 028-86702839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处 028-86158339
  省林草局办公室 028-83364166
  省供销社经济发展处 028-86756156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货币信贷处 028-85261371
  四川证监局信调处 028-85581763
 
[责任编辑: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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