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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2019-05-27 15:33: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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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威海与台湾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为台湾同胞在威海学习、实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威海居民同等待遇,根据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和山东省《关于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鲁台办〔2018〕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台港澳办、市发展改革委商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银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威海市中心支局、市仲裁委秘书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措施。

  一、促进威台经济合作方面

  1.各区市、市相关部门在制定发展规划、扶持政策时,积极为台资企业、台湾同胞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保障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同等待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各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和南海新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资本参与实施推进《威海市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威海市关于培育壮大千亿级产业集群的实施意见》、《威海海洋强市总体建设方案》、《威海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暨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工作的实施方案》、“威海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建设”以及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台湾同胞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新医药与医疗器械、先进装备与智能制造、碳纤维等复合材料、海洋生物与健康食品、时尚与休闲运动产品、康养旅游等重点产业,适用与我市企业同等产业扶持政策,对重点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威海市中心支局、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支持台资企业在威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运营中心、物流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奖励。鼓励台资企业在符合条件下申报进口设备免关税。符合政策的台资企业在威设立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威海市中心支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支持台资企业做大做强,冲击新目标,推动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千帆计划”企业,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在威台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享受威海市企业研发投入奖励政策,所得税减按15%征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台资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市税务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支持在威台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拓展内需市场和国际市场。完善银企合作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风险保障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威海市中心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威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电子商务台资企业向平台化转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支持在威台资企业或研究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国家、省和威海市各类专项资金,申报各级科研项目,享受与威海企业、科研机构同等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支持台资企业在威海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及医疗、养老等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可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总包和分包。(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支持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的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威海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台湾民间资本与威海国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威海市中心支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2.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台资企业均可以依法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台资企业与威海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台商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14.鼓励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来威设立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孵化器等各类创新平台,与在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进行联合研发。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威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可牵头或参与威海市科技计划申报并享受与在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威注册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负责人,享受与本市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支持台资企业在威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参与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依法开展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业务,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和山东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在标准、质量、品牌等方面享受与本地企业同等的支持和奖励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16.支持台资企业“退城进园”,切实保障台资企业搬迁中应享合法权益。企业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支持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参与我市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台湾同胞在威从事农业生产,投资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及休闲农业等新业态,同等适用省、市各项惠农政策。支持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品牌农业企业及“三品一标”标志使用权,在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农机购置补贴、参与农村流通网络、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等方面享受威海市农业企业同等待遇。(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台湾同胞在威培育文化创意鲜明、度假功能突出、服务品质较高的民宿。(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在威设立总部及分支机构,与大陆同业合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全市涉台经济发展。对在威海设立分行、中心分(支)行或分公司的台资金融机构,给予10—50万元的开办补助。(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鼓励威台两地征信机构开展交流合作。支持台湾征信机构在威独资或合资设立子公司,开展服务。优先为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办理征信查询提供绿色通道,提升征信系统服务台胞的便捷性和满意度。(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负责)

  21.支持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依规在威设立持股51%或以上的人身保险机构。鼓励本地保险机构与威海台资企业开展保险业务(市银保监局负责)

  22.鼓励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威海合资(合作)设立医疗机构,享受所在地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23.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合资(合作)在威投资养老服务业,参与医养融合创新示范产业园、颐养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医养融合型养老机构等建设及运营,享受本市养老机构同等政策。(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优化台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全面落实台资企业“多证合一”。将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不再要求台资企业提供关于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一步放宽台湾同胞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行业领域、地域范围和经营条件,除特许经营类以外,支持台湾同胞在相关行业直接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支持台资企业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自主申报使用名称,申报企业登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台港澳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威台文化教育交流方面

  25.鼓励在威海举办两岸文化、教育、体育、社区、青年等研讨、研习交流活动,支持台湾青少年来威海开展研学旅游、夏令营、暑期见习营等各类青少年交流活动,积极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重点交流项目予以财政资助。(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台港澳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6.鼓励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等工程,支持威台间开展非遗保护交流活动,共同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推动威台加强海洋文化、道教文化、甲午战争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挖掘出一批具有威海特色、海峡两岸知名度高、有影响力的“文化品牌”交流项目。鼓励台湾同胞和台湾高校、民间社团参与威海有关文化工程项目、文化活动和学术研究。(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8.支持台资企业依托威海文化资源,加快在文化产业领域投资和承接文化产业项目。台湾同胞在威海投资创办各类文化企业,享受与本市文化企业同等产业政策。(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提升服务台资企业水平,鼓励公共文化机构和文艺院团为台资企业提供文化服务,开展送戏、送图书、送培训、送讲座、送展览、送电影进台企活动。(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0.鼓励台湾同胞加入威海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及青年联合会等组织,参加相关活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联、团市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1.鼓励台湾艺术家在威海设立创作基地或工作室(站),台湾文艺类协会在威海设立分支机构。(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2.鼓励台湾地区文学艺术各门类艺术家来威海进行书法、美术、音乐、民间手工艺、摄影、文学、舞蹈等艺术门类的学术交流活动。对前来举办书法、美术、摄影等展览、展示、展演的,积极协调场地等事宜;对前来进行讲学、讲座等学术交流活动的,按规定发放授课费用。(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3.鼓励台湾地区知名高校、研究机构高端人才来威海开展传统文化研究和传播工作,符合条件的纳入全市人才引进、奖励、培养的支持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和待遇。(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4.鼓励台湾知名院校落户威海,鼓励在威高校聘请和引进台湾相关科研、教学、专业技术人员,共建高水平学科和专业。为符合条件的台胞在威海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提供支持和服务。鼓励台湾教师来威海学校任教,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5.鼓励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威海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培训专业人才,创新威台人才培训合作机制。(市教育局负责)

  36.支持本市中小学校与台湾同类学校建立友好关系,开展师生互访等多形式交流。鼓励扶持在威高校与台湾高校、企业、科研机构等共同申报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市教育局负责)

  37.支持引进台湾医疗卫生、健康养老、学前教育等优质教育资源,加快我市相关专业学科建设。(市教育局负责)

  38.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参与威海广播电视节目和在威海的电影、电视剧制作。鼓励并支持台湾同胞在威海设立影视文化公司,拍摄制作优秀影视作品,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在威海拍摄电影、电视剧。(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9.台湾文艺工作者可以进入威海的文艺院团、研究机构任职或研学。鼓励台湾同胞参与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学艺术评奖活动。鼓励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在威举办的各类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支持威台两地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开展交流活动,支持引进台湾优秀文艺演出和文化展览。(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0.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文化、教育等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市台港澳办、有关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台湾同胞在威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方面

  41.台湾同胞可按国家规定在威报名参加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类职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台湾同胞没有个人履历档案的,可以使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其他证明文件代替。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2.积极协助推荐在威海创业创新的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和威海市英才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3.支持台湾青年来威创业,市政府出台的各类创业项目扶持、融资支持、创业培训、孵化平台申请等各项优惠政策,台湾同胞同等享有。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创办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额度为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小微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最高额度为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台湾青年创办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44.支持威海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台湾青年提供实习、就业岗位。来我市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威海万名大学生聚集计划实施范围,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博士研究生每月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2000元、本科毕业生每月1000元的生活津贴,连续发放3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5.积极为台湾大学毕业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指导,优先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6.积极协助在威海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7.在威台湾同胞子女就读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居住地所属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有威海学籍的台湾学生参加本市中考,享受中考总分加10分投档政策。(市教育局负责)

  48.取得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大陆认可学历的其他台湾同胞,可应聘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岗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9.支持台湾同胞按规定在威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的台湾同胞,可按有关规定在威海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按照规定在威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0.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支持在威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受聘担任相关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1.台湾同胞在威居住期间,可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社保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2.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享受威海居民同等待遇。在威学习、就业、创业、生活的台湾同胞,按照政策规定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首付比例、贷款申请、办理时限等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53.在威就业的台湾同胞,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本市职工同等待遇。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大陆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54.设立台湾同胞定点医院,开通就医绿色通道,提供网上预约诊疗服务,并提供回台报销的医疗文书。(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55.台湾同胞在威海工作、居住,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的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健康指导、慢病管理等服务,对特殊疾病患者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药品免费治疗政策。适龄儿童享受一类疫苗免费预防接种服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56.在威台湾同胞可申请办理市民卡(衍生卡)。年满60岁的台湾同胞,在交通出行、文体休闲方面与本市居民同等享受《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相关待遇。(市国资委、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7.在威海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可参加“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威海工匠”、“青年岗位能手”、“技术能手”、“三八”红旗手等称号评选;台商家庭可参与寻找“最美家庭”、“五好家庭”评选等活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58.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认证的有效证件,实现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便利台胞在山东办理银行开户、入住酒店宾馆、网上预约就医、网上应聘等。(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59.在涉及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吸收市台协会参与。鼓励台湾同胞在威海担任调解员、仲裁员、法律顾问、执法监督员、检察联络员等。(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仲裁委秘书处、市台港澳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责任编辑:王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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