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条在聊城】《关于促进聊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关于促进聊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山东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结合聊城实际,经会商聊城市多个部门(单位),制定以下措施。
一、聊台经贸合作交流方面
1.市、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要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在制定各项发展规划和出台有关优惠政策时,保障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合资企业(以下称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同等待遇。
2.支持和帮助台资企业和台湾资本参与实施推进《聊城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聊城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台资项目纳入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库、市级重点项目名单,优先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推荐符合条件的台资项目。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投资乡镇商贸中心、村落公共生活空间,参与文旅类、产业类特色小镇建设,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专项资金和产业基金扶持。
3.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境外百展市场开拓计划”,完善银企合作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风险保障平台。支持台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聊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4.支持台资企业“退城进园”,进入各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切实保障台资企业搬迁中合法权益。
5.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公平参与聊城市各级政府采购、市内重大项目和工程建设招投标,在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审批权责清单上,台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6.台资企业与聊城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出让底价时,在不低于土地成本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大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且不低于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执行。对列入省、市重大项目的台资企业用地,在计划指标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台资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经批准可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7.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资本在金融领域的投资,积极引进台资金融机构。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商家和当地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在聊工作、生活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银行申请在聊城设立分支机构,与辖区银行开展业务合作。支持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证券、保险机构,依规在聊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融资、在新三板市场挂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加强对拟上市台资企业的专业辅导,符合相关政策的给予财政补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台资银行同业合作,通过银团贷款等形式参与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优质台资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8.台资企业享受《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8〕51 号)、《聊城市招商引资激励政策》(聊财发〔2018〕1号)中对外商投资企业制定的各项支持政策。
9.支持台资企业来聊设立总部、金融机构、营运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等。经省商务部门或金融监管部门审核认定为新设台资企业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的,在享受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的基础上,市财政予以100万元奖励。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各类专业性对台产业合作区、示范基地,制定发展规划,统筹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等政策,对入园台资企业发展提供便利。台湾同胞在聊城从事渔业生产、投资聊城现代渔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及休闲渔业新业态,同等适用省、市各项惠渔政策。
11.鼓励台资企业在聊城市投资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的林果产业园区,包括种植园区、加工园区、冷库贮藏园区等。支持台资企业所建园区创建省、市级标准化示范园、“齐鲁放心果品”、“聊胜一筹”等标识性品牌。支持台湾高校、科研机构与聊城市林果企业、科研院所成立“技术联盟”,建立常态化技术合作交流机制。
12.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聊城企业同等政策。支持台湾同胞在有色金属及深加工、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化工、纺织服装等产业领域投资创业。支持在聊台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与内资企业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13.鼓励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聊城设立研发中心、孵化器等各类创新平台,与聊城高校院所、企业进行联合研发。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聊城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可推荐牵头或参加省级科技计划申报,享受与聊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聊城市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享受与聊城科研人员同等政策。
14.落实税收同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进口设备给予免税确认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台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其中,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台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和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等优惠政策,享受市级财政补助政策。在聊城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台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全额退还增值税。
15.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鼓励台湾企业投资者持续扩大在聊城投资。对台湾企业投资者从聊城台资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所有非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预提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16.鼓励台资企业参与聊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落实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7.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台资企业在聊审批服务“一次办好”,在市场准入领域推行“菜单式”一链办理,提供办“一件事情”全流程联办服务,告知一次提交、一窗受理、一网通办、限时办结。在投资项目审批领域为台资企业开通绿色通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即可申办各类行政审批优惠政策兑现和公共服务事项,并提供全程无偿帮办代办服务,协调解决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精准纳税服务,确保台资企业对优惠政策“应知尽享”,全面释放税收政策红利。
18.支持台资企业依法在聊城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参与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依法开展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和山东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在标准、质量、品牌等领域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的支持和奖励政策。
19.台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与聊城市内职工同等待遇,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办理封存后根据个人意愿办理转移或办理封存半年后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0.支持在聊台资企业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等。在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上与大陆农业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对重大台资农业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扶持。鼓励台商、台湾农业企业和专家积极参与聊城市美丽乡村建设,大力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精致农业、智慧农业。
21.鼓励支持台湾工商企业团体、台湾同胞参与中国(聊城)蔬菜博览会等,并在企业参展、展品通关、对接洽谈、产业合作、接待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和相关服务。
二、聊台文教、医疗、人才合作交流方面
22.鼓励在聊企业加强与台湾专业人才交流合作,吸引更多台湾人才来聊城创新创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符合条件的纳入聊城市人才引进、奖励、培养的支持范围,给予相应支持政策和待遇。
23.鼓励在聊创新创业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聊城市人才工程。积极协助推荐在聊创新创业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山东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聊城市“水城英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享受聊城市资助支持。积极推荐创业创新的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重大人才工程。鼓励台湾地区文艺工作者参加“聊城文化英才”等各层级相关文艺评选活动。
24.支持聊台两地教育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鼓励聊台两地教育科研机构联合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台湾教育科研机构在聊申请、设立独立机构,或参加聊城教育科研机构科研活动,享受与聊城科研人员同等政策。鼓励和支持台湾地区中等职业院校校长研讨会等活动。支持台湾知名院校与聊城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培训专业人才,创新聊台人才培训合作机制。鼓励支持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聊城职业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发专业人才培养标准、专业课程、教材体系、数字化教育资源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培养培训专业人才。鼓励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聊城支教工作,优先安排对接学校。
25.鼓励台湾青少年来聊城开展研学旅游,参加各类青少年交流活动。支持台湾与聊城“中小学思维导图课堂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组开展研究成果交流活动,提供相应的接待便利服务。鼓励台湾青少年在聊城开展水浒文化、运河文化和阿胶探秘等研学旅游、夏令营等交流活动。
26.鼓励聊台两地文化交流,支持引进台湾优秀文艺演出和文化展览。支持台资企业依托聊城市文化资源,加快在文化产业领域投资和承接文化产业项目。台湾同胞在聊投资创办各类文化企业,享受与本市文化企业同等产业政策。鼓励在聊城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艺术基金项目。鼓励台湾同胞在聊城拍摄、制作优秀影视作品。鼓励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运河文化建设。鼓励台湾艺术家在聊城设立工作室(站),台湾文艺类协会在聊城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在聊城的台湾同胞参与全民阅读、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等活动,共同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鼓励台湾地区文学艺术各门类艺术家来聊城进行书法、美术、音乐、民间手工艺、摄影、文学、舞蹈等艺术门类的学术交流活动。对前来举办书法、美术、摄影等展览、展示、展演的,免收场地等费用;对前来开展讲学、讲座等学术交流活动的,按规定发放授课费用。
27.鼓励台湾同胞依法依规加入聊城经济、科技、文化、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参加相关活动,加入文化艺术类各社团组织,免收任何费用。
三、台湾同胞在聊学习创业就业和生活保障方面
28.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应将居住证作为身份认证的有效证件,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台胞持居住证在聊城可直接办理银行和支付机构业务、企业注册、税务登记、就业、网上预约就医等。
29.台湾同胞可按国家规定在聊城报名参加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进一步完善台湾同胞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工作流程,为其在聊城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提供便利条件。支持台湾同胞在聊城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符合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台湾同胞,均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在聊城市报名并参加考试。在聊城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可按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考试。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的台湾同胞,可按照有关规定在聊城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按照规定在聊城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台胞可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凭居住证在聊城市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鼓励台湾同胞在聊城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简化职称评审手续,台湾同胞没有个人履历档案的,可以使用居住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代替。
30.引导台资企业、台胞运用法律诉讼、仲裁或涉台民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解决纠纷,支持台商台胞在聊城按程序受聘担任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仲裁员。积极运用劳动争议仲裁为台企快速解决劳动纠纷。允许本地律师事务所聘用台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台湾地区法律咨询服务。
31.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以独资或合资方式在聊设立养老机构,享受本市养老机构同等政策。在聊城居住的台湾同胞与聊城居民享有同等医疗服务待遇。聊城市确定聊城市人民医院为台胞定点医院,为急危重症就医台胞开通绿色通道。各级医疗机构为台湾同胞回台报销健保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文书。在聊城居住的台湾同胞的子女享有与聊城居民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由居住地接种单位为在聊台湾同胞共同生活子女建立预防接种卡,免费为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32.鼓励台湾同胞来聊就业创业,积极为台湾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可参照大陆普通高校毕业生属地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对有在聊长期创业意愿的台湾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大学生创业税收扶持政策。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创业企业入驻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孵化发展,与大陆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支持聊城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台湾青年提供实习、就业岗位。
33.在聊城工作的台湾同胞参加市、县(市区)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三名的选手,可授予“聊城市技术能手”称号。在聊台胞可参评青年五四奖章、“最美青年”、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各级工匠、“最美家庭”、“五好家庭”、“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各项荣誉称号。
34.台资企业职工同等参与工会开展的各类活动,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劳动模范疗休养和职工疗休养活动。
35.台湾同胞在聊就业期间,可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住房租赁补贴,享受与聊城职工同等政策。
36.台湾同胞在聊期间,与当地居民同等享受政府投资的公共交通、旅游景区门票等方面的优惠。
37.设立市、县两级台胞服务中心,作为台胞台属联络、处理投诉等服务的统一对外窗口。为台湾同胞提供办理居住证绿色通道,以确保台湾同胞在聊城市依法享受各项便利措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在聊城工作的台湾同胞子女就读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居住地所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38.对长期居住聊城市的台胞突遭变故,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特困台湾同胞,给予救助;亡故的,按殡葬惠民政策减免基本殡葬费用,留有孤儿的,可以由市儿童福利院予以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