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全文)
绍兴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根据《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和《浙江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浙政台发〔2018〕4号),立足绍兴实际,现就深化绍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绍兴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绍兴市居民同等待遇,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投资合作方面
(一)台资企业可享受绍兴市支持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经营发展的有关待遇,同等享受绍兴市设立的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同等适用绍兴市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政策。
支持台资企业在绍再投资,经认定的台湾同胞再投资企业享受绍兴市台湾同胞投资的相关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台办)
(二)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以及“一区两廊”建设、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杭绍甬一体化发展等重大项目,对其同等适用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文广局)
(三)鼓励在绍台资企业拓展市场,支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同等享受绍兴市在开拓市场等方面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
(四)支持台湾同胞来绍投资重大工业项目和重大商贸项目,设立各类创新中心、区域总部、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物流中心等,与绍兴企业同等享受各类支持政策。对列入“市县长项目工程”的特别重大台资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
(五)支持、鼓励台资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按照绍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相关政策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六)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惠及台资企业,健全重大台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和重点台资企业服务机制,降低台资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优化台资企业登记、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企业开办手续3个工作日办结。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委、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
(七)全面落实台资企业“多证合一”。在“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将19项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融合到营业执照上,不再要求台资企业提供关于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八)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绍兴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安居工程、旅游开发项目建设,同等适用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旅委、市财政局)
(九)鼓励台资企业参与绍兴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投资创业。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专家学者积极参与绍兴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重点支持在乡村建设、生态农业、乡村休闲旅游等领域进行投资合作,参与乡村振兴实施项目策划、设计和建设,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旅委、市农办)
(十)鼓励引导台资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将台资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平台,支持台资企业公平参与绍兴市的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共资源管委会办公室)
(十一)对参与教育、卫生、养老、农业和旅游等领域的项目、重大工业项目和重大商贸项目的台资企业,鼓励使用存量土地,确需选址在新增建设用地上的,其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予以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十二)加大台资项目用地支持力度,落实省对台资企业用地政策,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特别重大的制造业台资项目、龙头类台资项目、示范类台资项目,向省申请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的台资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台资企业,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十三)对符合绍兴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台商投资项目,可推行弹性年限出让,用地出让年限50年的起始价按评估价的80%确定,出让年限30年的起始价按50年评估价的60%确定,实行差别地价。(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十四)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的台资企业按照规划开展技术改造,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批准使用原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用于生产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十五)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可与绍兴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在绍投资的台资林业企业可以申报国家级、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十六)支持在绍金融机构为台资企业提供专项授信,对符合绍兴产业导向的台资企业,在贷款利率、担保方式、合同签订等贷款条件上给予灵活、优惠的政策。(责任单位: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十七)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在绍设立分支机构,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鼓励台湾征信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与绍兴市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责任单位:绍兴银监分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十八)鼓励符合条件的在绍台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新三板”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支持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十九)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来绍举办进出口商品、经贸投资合作交流等展会,同等享受绍兴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二十)支持台湾同胞投资参与绍兴市公建民营、社会化运营等领域的养老服务产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二十一)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多种形式,参与绍兴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二十二)成立台资企业法律服务团、税务师服务团,为在绍台资企业提供法律和税务服务。在绍兴市投资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台办)
二、科技创新方面
(二十三)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台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产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二十四)对在绍兴市的经认定符合减免税资格条件的台资研发中心,按规定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政策;对设在绍兴适用退税政策的台资研发中心采购规定范围内的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绍兴海关)
(二十五)台资企业可在绍开展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通过知识产权转让交易市场开展知识产权评估、登记、交易、转让等活动。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绍转化的,参照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激励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十六)台资企业及台湾同胞对绍兴市的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利用做出贡献,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推荐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十七)支持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绍注册的独立法人,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绍兴其他机构的同等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二十八)鼓励支持绍兴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完善台资企业交流联系平台,服务台资企业创业创新。(责任单位:市台办)
(二十九)鼓励在绍兴工作的台湾同胞申请科研项目,依托绍兴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科学研究、技术转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三、就业创业方面
(三十)支持台湾同胞在绍兴市报名参加《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中的专业技术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做好在绍就业的台湾同胞参加考试的组织、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三十一)对在绍兴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参加相应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可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可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应聘绍兴市事业单位。(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三十二)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在绍兴市开设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参加绍兴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评审、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十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绍取得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在绍兴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三十四)台湾同胞可在绍兴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并持证执业。(责任单位:市旅委)
(三十五)台湾同胞来绍兴高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在职称评聘、课题项目申报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其在台湾地区高校的任职年限予以承认,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评价体系。首次评聘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可参照从国(境)外引进人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委人才办)
(三十六)协助在绍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文广局、市社联)
(三十七)协助在绍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评奖项目。在绍兴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可参与绍兴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十大杰出青年、青年科技奖、青年科技英才、见义勇为奖等的评选。(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科协、市文广局、市公安局)
(三十八)协助在绍工作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和省“千人计划”、市“海内外英才计划”等人才计划,鼓励在绍兴工作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和省“万人计划”;资格条件中对海外学习经历、工作经历有特别要求的,台湾地区学习、工作经历可参照适用。符合绍兴人才引进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可享受支持本地人才培养和引进海外人才的有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
(三十九)支持台湾高校毕业生来绍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绍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鼓励台湾大学生来绍开展实习活动,实习期间给予相应实习补贴,并承担食宿、交通、参访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台办)
(四十)台湾高校毕业生来绍自主创业的,优先入驻市、县(区)相关创业园区、特色小镇等,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属地各类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四十一)政府人力资源信息网站为在绍台资企业和来绍就业的台湾青年提供招聘信息服务,根据需求组织台资企业、台湾大学生专场招聘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四、文化交流方面
(四十二)支持台湾青少年来绍开展研学旅行,建立青少年交流基地。(责任单位:市台办、市教育局、团市委)
(四十三)支持在绍台湾同胞参与绍兴经济、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支持台湾地区社团、行业协会、基层组织等来绍开展对口交流。(责任单位:市台办、市民政局、市经信委、市科协、市文广局、市文联、市体育局、市公安局)
(四十四)鼓励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在文物考古研究、文物保护和活化利用、传统工艺振兴等方面进行合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文广局)
(四十五)支持台湾同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绍兴广播电视节目和在绍的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协助台湾同胞办理相关手续。鼓励绍兴的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网、视听网站引进更多台湾地区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并积极协助向上级部门申报审批。(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
(四十六)台湾地区文艺工作者可进入绍兴市文艺院团、研究机构任职或研学,鼓励引进台湾地区高层次文化人才和优秀文艺团体。(责任单位:市文广局)
(四十七)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绍参与扶贫、支教、公益等社会工作,鼓励在绍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
五、生活待遇方面
(四十八)在绍工作、学习、生活的台湾同胞可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持居住证依规享受相关权利及便利。凭在本市申领的居住证可办理市民卡,同等享受绍兴市民各项便利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等优惠待遇。(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台办、市人力社保局)
(四十九)在绍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可受邀列席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绍兴市政协会议。(责任单位: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五十)在绍台湾同胞凭在本市申领的居住证或市民卡,可享受“绍兴人免费游绍兴”相关待遇;应邀来绍考察交流的台湾同胞,凭市级台办证明和台胞证,同等享受“绍兴人免费游绍兴”相关待遇。全市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向台湾同胞开放,台湾同胞享受和绍兴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务待遇。(责任单位:市旅委、市文旅集团、市文广局)
(五十一)台湾同胞凭居住证(或台胞证)、收入证明并由工作所在单位提供担保,银行予以办理信用卡,凭居住证(或台胞证)可当场办理银行储蓄借记卡。(责任单位: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五十二)在绍台湾同胞共同居住的子女,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所在地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读,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并享受中考加5分的政策。申请入读普通高中的,与绍兴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五十三)在绍台湾同胞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绍医疗机构就诊需要返回台湾地区报销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机构退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等方面的便利。(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五十四)在绍创业、就业、生活的台湾同胞凭居住证,可按相关规定在绍购买或者租赁住房、申请公租房,享受绍兴市居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国土局)
(五十五)台湾同胞可按照有关规定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在办理时享受便捷服务。台湾同胞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台的,可按照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十六)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申请入住绍兴养老服务机构。台湾同胞在绍死亡且在市内殡仪馆火化的,享受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费的惠民殡葬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五十七)台湾同胞已在台湾地区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机动车驾驶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五十八)台湾同胞可凭居住证或台胞证在绍兴所有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房车等登记住宿。(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旅委)
(五十九)在绍就业、居住、年满60周岁以上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绍兴市居民标准按规定享受相关老年优待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六十)在市台办设立联系服务窗口,为台湾同胞来绍投资、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政策咨询和辅导服务。(责任单位:市台办、市级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