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条在宁夏】《关于促进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关于促进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论述,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为台湾同胞在宁夏投资、创业、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与宁夏居民同等待遇,进一步促进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宁台经济合作
(一)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全域旅游示范区、银川都市圈建设。鼓励台湾地区企业在宁夏设立总部、金融机构、设计中心、运营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等。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原则,台资企业享受自治区已出台和今后出台的宁夏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厅、宁夏博览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
(二)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我区服务、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在投资考察、政策对接、项目落地等方面积极协调、有效对接,完善台资企业服务机制,及时协商解决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港澳台办)
(三)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我区经济发展计划。鼓励台资企业在宁投资现代农业、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精细化工、现代纺织、生物科技、文化旅游、现代物流、健康养老等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在产业布局、注册登记、经营许可、资金扶持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个案处理”的办法给予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自治区在投资、财税、土地、金融及人才建设等方面的政策。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进行会展筹备、商品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合作及展会链延伸投资。
(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博览局、贸促会)
(五)鼓励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支持台资企业来宁投资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精致农业、体验农业,建设两岸现代农业科创示范园等农业产业化项目,参与宁夏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在宁的涉农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宁夏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同等享受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累加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直接申报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科技厅、文化和旅游厅)
(六)鼓励台资企业、机构法人进行创新产品研发、科研项目申报和团队人才培养等。台湾地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宁夏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宁夏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宁夏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台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给予政策、申报流程等方面的培训帮助;对具有创建高新技术企业潜力但暂不具备认定条件的,帮助其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台资企业设在自治区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符合条件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台资企业在宁建设或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台资企业来宁设立研发机构或共建创新平台,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补;台湾创投基金企业可参与我区创业项目辅导、孵化工作。
(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税务局、银川海关)
(七)帮助和支持台资企业依法享受与宁夏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新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台资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台资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三免三减半”优惠;在我区注册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台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以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台资企业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业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责任单位:自治区税务局、发展改革委、银川海关)
(八)在宁投资的台资企业与区内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依法注册的台资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在土地利用方面均享受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对列入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利用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出让的土地供应方式,通过盘活利用“存量”房产和提供标准化厂房的办法,解决台资企业起步难的问题。对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企业,可采取分期缴纳的办法。对养老、医疗、新兴文化及科技产业等项目用地可参照工业用地政策。对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加工制造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九)支持台资企业依法参与宁夏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台资企业可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宁夏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获得合法权益;改制企业可依法使用原国有企业以划拨、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制后的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按照权限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相关政策。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资委、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厅)
(十)支持在大陆注册的台资企业在宁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相应资质要求并且在大陆注册的台资企业在宁夏可参与建设项目的总包和分包。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厅)
(十一)支持符合资质要求并且在大陆注册的台资企业公平参与宁夏各级政府采购活动。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十二)鼓励台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支持并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事项资金。(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十三)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我区举办高端养老机构。台湾同胞在我区投资养老服务业,享受与宁夏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
(十四)支持台资在宁合资(合作)设立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十五)台资企业在银川综合保税区申请海关注册登记享受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在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企业从事行业种类范围可根据其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自主选择。
(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厅、银川海关)
(十六)支持在宁台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或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
(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证监局)
(十七)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商户等与宁夏区内各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相关清算机构依法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
(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
(十八)支持台湾征信机构与自治区征信机构开展合作,搭建征信合作协商沟通机制,为台企台胞提供便捷的征信服务。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九)支持台资银行在宁设立营业性机构,经批准的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可经营人民币业务。支持台资银行加强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二十)自治区制定产业行业地方标准时,可吸收台湾地区标准内容,台湾地区标准高于大陆标准的,可经转化后直接采用。
(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应急保障厅)
二、鼓励来宁创新创业
(二十一)鼓励台湾同胞以独资、合资(台资比例应占25%以上)等来宁创业,并在宁登记注册企业,可同等享受宁夏各类创新创业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
(二十二)鼓励台湾高层次专业人才来宁创新创业,可享受我区高层次人才安家费和生活补贴。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区创新创业或转化成果的,可采取项目支持、基金扶持、股权投资、税收减免等方式给予资助和投资。引进人才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3年。来宁创业、就业的台湾专业人才可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在我区工作满一年的台湾专业人才可申请参与“国家万人计划”及其他人才引进计划。将在宁工作的台湾人才纳入自治区“千名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
(二十三)鼓励台湾高层人才来宁创新创业,对引进的台湾专业人才可纳入自治区“国内引才312计划”和“海外引才百人计划”评选范围,给予每人30万元左右经费资助。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四)台湾同胞在宁创业同等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扶持补贴等政策。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提供台胞工作生活便利
(二十五)在各级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统筹安排台胞子女就学,与宁夏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不符合居住地(暂住地)入学的台商子女,市、县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给予适当照顾。父母在宁夏工作的台胞子女,在宁夏参加中考,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在宁夏参加高考,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
(二十六)便利台湾居民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登记业务。台湾居民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驾驶证(包括各科目考试)、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各项交管业务,不再审核其他身份证明凭证。
(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
(二十七) 在宁投资的台资企业、居住的台胞开设电话、银行开卡开户与宁夏企业、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宁夏银保监局)
(二十八)来宁台湾同胞持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均可在宁夏所有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等登记住宿。
(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文化和旅游厅)
(二十九)取得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胞可在宁夏境内购买商品房,申请按揭贷款;在宁夏就业的台湾同胞,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与本地缴存职工同等享有使用权利,在离开大陆时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支取;对于符合条件来宁创业的台湾中小企业负责人、青年可申请公租房并给予优惠;在宁夏工作并缴纳相应年份的社保后,因取得台湾地区户籍而放弃大陆户籍的大陆配偶,回宁夏再就业时,可以将不同时段在宁夏缴交的社保转移合并。台湾同胞缴纳的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在离开大陆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一次性支取。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宁夏银保监局)
(三十) 在宁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当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技术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评选,台资企业、台胞可以获得宁夏授予的相应荣誉称号。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妇联)
(三十一) 台湾同胞在宁居住期间参照宁夏居民标准,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宁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享受与宁夏居民同等的保险待遇。(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
(三十二)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宁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大陆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三十三)在宁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宁夏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医疗机构在按照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的同时,还应为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机构核退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
(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三十四)在宁长期居住、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以办理老年证,享受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设施、旅游景区相关优惠。
(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
(三十五)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向台湾同胞开放,在宁的台湾同胞在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可以享受和当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务待遇。
(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三十六)为在我区各级政务大厅办事的台胞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进一步提升服务台胞的时效性。有涉台事项的相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事材料,精简办事环节,能做到不见面办理的力争做到不见面。有条件的政务大厅提供指导帮办服务和代办服务,推广首席服务官、绿色通道、邮政快递等便利化措施,使台胞办事便捷、高效。
(责任单位:各级政务服务管理中心)
(三十七)为在宁生活困难台湾同胞提供社会救助。对因遭遇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在宁台湾同胞给予临时救助。在宁台湾同胞亡故后无法联系其亲属或亲属困难的,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减免相关丧葬服务费用。
(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港澳台办)
(三十八)设立台胞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设在自治区港澳台办,作为向台湾同胞提供服务、受理涉台投诉的统一对外窗口,向台湾同胞发布政策信息和提供咨询。
热线电话:0951-5010331
四、附则
(三十九)以上政策措施与现行其他政策出现交叉或不一致的,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四十)以上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期限内,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