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条在山东】“56条措施”政策解读之十七: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支持山东具有招收台湾地区学生资格的高校,积极面向台湾地区招生的有关说明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支持山东具有招收台湾地区学生资格的高校,积极面向台湾地区招生的有关说明
一、适用范围
申请到山东高等院校就读的台湾地区学生。
二、办理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
《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港澳台函〔2017〕56号)。
三、咨询处室
山东省教育厅台港澳办。
四、申请条件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五、申请程序
1.符合报考条件的台湾学生,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或者参加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或者通过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达到同等高校入学标准;或者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经内地(祖国大陆)高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2.对未达到本科录取条件但经过一定阶段培养可以达到入学要求的台湾学生,高校可以按相关要求招收为预科生。预科生学习满一年经学校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本科生。
3.已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台湾学生,可向内地(祖国大陆)高校申请插入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试读一年。
试读期满,经所在试读学校考核合格,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山东省教育厅15楼。
联系电话:0531—81916576
传真:0531—86109553
[责任编辑:王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