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31条在广东】广东“粤台48条”出台(全文)

2018年07月27日 14:50:00来源: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7月27日讯 7月26日下午广东省政府举办新闻发布会,宣布广东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粤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粤台48条”)从即日起正式实施。

  全文如下:

  一、积极促进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加快给予台资企业与广东企业同等待遇

  (一)项目支持

  1.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申请享受省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智能装备、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的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颠覆性创新成果转化等按“一项目一议”,给予重点企业新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扩产增效、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协作等补助的重点支持政策。

  2.2022年前,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以下简称“外资十条”)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在粤台资企业,可享受“一项目一议”及省财政最高1亿元奖励的优惠政策。各地可在以上基础上另行安排支持和奖励措施。

  3.对国家级开发区内新设的台资项目,可参照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按项目直接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在广东省产业园(含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广东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新设的台资项目,可比照享受广东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

  4.符合条件的台资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区)的,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可就地入库。

  5.台商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6.简化台资企业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将台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委托至市(县、区)商务部门实施。将台资企业在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等领域设立、变更等18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委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条件成熟的可委托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二)扩大准入

  7.全面取消台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放开台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台资持股比例限制,扩大台资银行业务范围,允许台资银行在粤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台湾投资者来粤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投资者来粤投资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

  8.台湾同胞在广东省申办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参照《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在内地开放行业清单》执行。

  9.台资可在粤设立或与广东省内院校联合设立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师资培训、科技研发与应用、专业建设、课程设计、学生交流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10.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可在广东省内设立代表机构,可与广东省内的律师事务所联营,广东省内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台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11.符合条件的台湾法人可申请独资或与内地法人合资、合作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技术研发

  12.支持在粤台资企业技术改造。2020年前,广东省财政对企业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绿色化技术改造的,给予重点支持。将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广东省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台资企业申请条件与广东省企业相同。

  13.加大台资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2022年前,符合“外资十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在粤台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可享受“一项目一议”及广东省财政最高1000万元奖励的优惠政策。各地可在以上基础上另行安排支持和奖励措施。

  14.经认定的台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台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台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可选择提前报检、预约报关和实物放行通关模式。允许台资研发中心保税进口二手研发专用关键设备(入境期限不超过1年)。台资研发机构有研发成果的,可按规定与广东省企业同等条件申请科技进步奖,并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15.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广东省激励企业创新的优惠政策。

  16.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粤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广东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粤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广东省科研人员同等政策。

  17.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广东转化的,可参照执行广东省知识产权激励政策。台商台企可以参加在广东举办的各类知识产权对接和投融资活动,将创新成果和高价值知识产权引入广东实现产业化;台资企业和创新团队可以将知识产权资源登录广东各类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参加“广东知识产权交易博览会”等大型知识产权展会活动,将台湾优质知识产权资源在广东交易转售;在粤台资企业和来粤创新创业台胞可以向广东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构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在粤创新和经营活动提供融资保障。

  18.台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广东生产结算国家大品种一类新药的,可申请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绿色通道,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基建、采购和混改

  19.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广东省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可与广东省企业等各类资本同等条件参与广东省内各级政府的交通基础设施PPP项目等合作建设。

  20.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台资企业均可申请参与广东省政府采购活动。台资企业可按广东省企业同等条件申请纳入广东省创新产品清单,并享受政府采购鼓励措施。21.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的台资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平、公开方式参与广东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五)用地保障

  22.台资企业与广东省企业同等条件适用广东省土地保障政策。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台资企业,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其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

  23.台资企业可按“外资十条”第三条相关规定享受用地有关优惠政策。

  (六)拓展市场

  24.鼓励台资企业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台资企业可加入广东国际商会,参加广东国际商会组织的推介会、交流会、展览等各类经贸活动,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市场。

  (七)农业和金融

  25.台资农业企业可与广东省农业企业同等条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等条件参与农村流通网络、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参加广东省有关农业展会扩展农产品销售市场,申报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26.台湾金融机构、商家可与中国银联及省内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

  27.台湾征信机构可与广东省内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台资银行可与广东省内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28.广东自贸试验区内的台资企业,可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台资企业可在区内和境外发行债券;台资融资租赁公司可按相关规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二、逐步为台湾同胞在粤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广东居民同等的待遇

  (八)职业资格

  29.在粤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可按规定参加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在粤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获得广东省技术能手证书。

  30.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粤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相关部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31.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粤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32.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粤参加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相关部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33.台湾教师可在省内高校任教和开展学术交流等活动,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并可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大陆高校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

  (九)人才支持

  34.支持到粤工作的台湾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以及广东省的“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扬帆计划”,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人才优惠待遇。鼓励支持台湾有重大原始创新能力的科学家和能够推动重大技术革新的科技领军人才全职来粤工作。台湾高层次人才可在广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商业金融机构等单位就业。符合条件的台湾人才可申请“人才优粤卡”,凭卡可享受住房、子女入学、医疗、养老等便利服务。

  (十)基金、评奖

  35.支持在粤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

  36.台湾同胞、剧团、影视公司可在广东省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台湾同胞可参评广东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岗位能手、青年文明号、“三八”红旗手等评选活动。

  (十一)文化学术民间交流

  37.台湾同胞、在粤台资企业可按相关规定加入广东省各级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台湾地区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可与广东省相关机构开展两地经贸、科技、文化等交流活动。

  38.台湾同胞可参与由广东省组织的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台湾同胞、文化艺术团体和企业可参与广东省文化机构开展的文化研究,可参与广东省在境外举办的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和“中华文化走出去”计划,以及广东省艺术节、广东国际青年音乐周等活动。符合条件的粤台文化精品项目可申请纳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资源库。

  39.鼓励和支持粤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宗教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支持鼓励台湾同胞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来粤开展孙中山、中国文化、中国历史、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学术交流合作。

  40.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可在广东省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对在广东省开展具有岭南文化特色的粤台民间交流项目优先推荐列入省级年度重点交流项目,对参与活动的两岸机构给予优先政策支持。

  41.台湾同胞和慈善机构、农业社团等,可通过公益捐赠捐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广东省精准扶贫、山区计划、基层支教义诊帮扶、灾后重建、美丽乡村社区建设等基层救灾、救助公益类服务项目。鼓励和支持台湾红十字组织等机构与广东省相关机构合作,来粤联合开展卫生防病救护知识宣传普及、应急救护师资培训、水上安全救生培训等活动。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参加选聘并担任广东省相关机构的红十字救护员、仲裁员等。

  (十二)影视合作及图书进口

  42.台湾人士按规定审批后可参与广东省内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数量可不受限制。

  43.广东省内具备资质的广播电视台引进台湾生产的影视剧不作数量限制,广东省各级具备资质的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等引进台湾地区生产的各类优质电视剧、综艺等节目不受数量限制,引进机构需依相关规定申报。

  44.台湾地区影视机构与广东省内影视制作机构合拍影视作品的,其作品的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按相关规定放宽限制。

  45.推动建立台湾图书从广东省口岸进口绿色通道,优先审批从台湾进口的图书,逐步简化进口审批流程。

  (十三)就业创业学习生活便利化

  46.完善台湾同胞在粤居留、出入境、人事人才招聘、银行开户、子女入学、医疗保险、房产、就医、住宿、值机、高铁动车等各类服务管理体系,实行网络系统升级,开放台胞证注册登录、证件识别。有意向来粤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凭台胞证注册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或直接登录“广东就业网”“广东人才网”,查询适合的岗位招聘服务及相关信息。

  47.在粤就读幼儿园及高中段教育的台湾学生,可按当地有关规定入学;在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台湾学生,享受与本地户籍适龄子女同等待遇。

  48.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制订落实落地措施,在政务和民生服务信息系统及平台中体现惠台政策措施。广东省各级台办作为联系窗口,为台湾同胞在粤投资、创业、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责任编辑:张露露]

相关内容

京ICP备13026587号-3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关于我们|本网动态|转载申请|联系我们|版权声明|法律顾问|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86-10-5361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