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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条在山东】“56条措施”政策解读之九: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台湾居民在鲁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说明

2019年01月18日 14:53:00来源:中国台湾网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台湾居民在鲁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适用范围

  在山东省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台湾地区居民。

  二、办理依据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部令第140号)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规定。

  2.司法部发布的年度考试公告。

  三、组织机构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山东省司法厅按照司法部部署具体承办本省考试的考务工作。各市司法局在山东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考试考务工作。

  四、报名条件、时间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报名时间:详见司法部网站和山东省司法厅网站于考试三个月前发布的年度考试公告。

  五、禁止报名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六、考试内容及方式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

  七、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授予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体事宜由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8〕63号),山东省组织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客观题考试费每人每科81元,主观题考试费每人80元。上述规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期满后另行公布。

  九、咨询电话及查询网站

  山东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电话: 0531—82923162,82923109。

  山东省司法厅网站网址:http://www.sdsft.gov.cn/

[责任编辑:张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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