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条在山东】“56条措施”政策解读之八: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台资企业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台资企业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
在山东省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企业
适用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
四、受理机构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五、决定机构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八、申请材料目录
纸质材料:
(一)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报告(纸质件2份);
2.自评估报告(纸质件2份),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报指南》编制(可从山东环境网站下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①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②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③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①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②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
③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①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②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③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④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②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
③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以保障在紧急状态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
④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复印件(可从内网直接下载,不需企业提供);
⑥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⑦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如为证明焚烧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温度大于1100℃要求,应当提供焚烧炉的设计温度、实际运行温度(对已运行设施)、耐火材料的规格(如能够耐受的温度范围);并书面解释焚烧过程如何达到要求的温度。书面解释如何控制氧气浓度使之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的要求。书面解释如何在最大气体流量时达到负压(计算公式),并提供有关抽风机额定流量及压降的数据;
⑧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
⑨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
⑩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
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①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
②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
③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①废物分析方案/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从而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废物分析方案/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对各危险废物拟分析的参数/成分及理由;拟采用的取样方法;拟采用的分析测试方法;重复测试的频率;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
②安保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特别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比如: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置中英文标示:“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Danger-Unauthorized Personnel Keep Out)等等;
③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及时纠正问题防止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溢出、泄漏等情况,以及预防、侦测或应对有关环境或人体健康威胁的重要设施和设备(如监测设备、安全及应急设备、保安设施、操作设备(如泵)等)进行检查。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拟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如:对危险废物装卸区等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烧炉及附属设备(如泵、阀门、传送设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无组织排放(可肉眼观察)等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对防火通道是否畅通,去污设备是否充足等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等;
④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相关设备。可参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⑤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措施,防范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安全风险。比如:关于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和反应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No Smoking)”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有毒粉尘、气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
⑥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施)。如:在危险废物装卸操作时预防风险的措施(如特殊的叉车)。防止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废水流入其他区域或环境中,以及防止雨水侵入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措施(如排水沟或阻水堤)。防止污染水源的措施。降低设备故障或断电影响的措施。防止人体不适当暴露于危险废物的措施(如防护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碱手套及长统靴等);
⑦人员培训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并依此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培训可分为课堂培训和现场操作培训。应急培训应当使得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地应对紧急状态。这要求受训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及监测设备的程序;自动进料切断系统的主要参数;通讯联络或警报系统;火灾或爆炸的应对;地表水污染事件的应对等;
⑧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地下水等定期监测。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行监测的,还应当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
⑨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⑩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
②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的复印件;
③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的复印件。
(二)申请危废经营许可证换证
1.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证的申请报告(纸质件2份);
2.自评估报告(纸质件2份),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报指南》编制(可从山东环境网站下载);见“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所申报材料的3、4、5、6、7条。
3.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活动总结报告(纸质件2份);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台账、转移联单(纸质件2份);
5.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及图片资料(纸质件2份);
6.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危废经营许可证变更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纸质件1份);
2.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纸质件1份);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登记文件(纸质件1份);
4.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电子版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电子版扫描件各1份,换领、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需交回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九、申请接收
申请单位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或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http://www.sdein.gov.cn/)提交电子版材料,邮寄纸质材料或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1号楼4层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类环保窗口
电话:0531-82083172
十、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或山东政务服务网办理
十二、办结期限
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35个工作日(包含技术审查21个工作日)
2.换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个工作日(包含技术审查6个工作日)
3.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4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办理结果
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十五、结果送达
以邮寄方式送达或现场领取
十六、咨询电话
0531-82083172
十七、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d.gov.cn/col/col1562/index.html
十九、监督部门联系电话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 0531-82083195
附件:办理流程图
[责任编辑:王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