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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条在山东】“56条措施”政策解读之七: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台资企业办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许可的规定

2019年01月02日 09:17:00来源:中国台湾网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台资企业办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许可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

  需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适用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四、受理机构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五、决定机构

  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与危险废物接收企业具备相关资质

  2.有明确的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3.具备危险废物运输能力和应急预案

  八、申请材料目录

  1.关于跨省转移危险废物许可的申请报告(纸质件2份,电子版扫描件1份);

  2.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纸质件2份,电子版扫描件1份);

  3.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包括:类别、数量、组分、物化特性、转移时间、批次、运输路线(纸质件2份,电子版扫描件1份);

  4.申请单位与危险废物接收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纸质件2份,电子版扫描件1份);

  5.危险废物接收企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纸质件2份,电子版扫描件1份);

  6.申请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运输合同或协议的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纸质件2份,电子版扫描件1份);

  7.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证明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纸质件2份,电子版扫描件1份);

  8.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纸质件2份,电子版扫描件1份)。

  九、申请接收

  申请单位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或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http://www.sdein.gov.cn/)提交电子版材料,邮寄纸质材料或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1号楼4层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类环保窗口

  电话:0531-82083172

  十、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或山东政务服务网办理

  十二、办结期限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需的时间)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办理结果

  核发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十五、结果送达

  以邮寄方式送达或现场领取

  十六、咨询电话

  0531-82083172

  十七、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d.gov.cn/col/col1562/index.html

  十九、监督部门联系电话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 0531-82083195

  附件:办理流程图

[责任编辑:王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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