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贯彻《关于促进连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全文)
关于促进连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连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连投资、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连居民同等待遇,促进连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制订的《辽宁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扩大连台经贸合作
1.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本市“一带一路”和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建设以及长兴岛国家级石化产业基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平台建设,对其同等适用相关支持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开放先导区管委会负责)
2.台资企业参与实施《中国制造2025大连行动计划》,在本市投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重点领域享受与本市企业同等待遇。支持台资企业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3.鼓励支持台资企业、台商台胞来连投资创业,对于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和台商台胞投资企业,参照《大连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大委发〔2018〕26号)给予政策支持。(市商务局、各相关单位及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
4.支持台湾地区企业在本市设立区域总部和营运中心、物流中心。(市商务局、市港口口岸局负责)
5.鼓励台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等多种方式,参与本市经批准的国企改革重组并获得合法权益。(市国资委负责)
6.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运营和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7.支持台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在本市可参与建设项目的总包和分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水务局等负责)
8.支持在连注册台资企业公平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与大陆供货商享受同等政策,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参与政府采购,与采购人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市财政局负责)
9.在连注册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农业企业可与大陆农业企业同等条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同等条件申报本市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市农委负责)
10.台资企业与大连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国土房屋局、市规划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开放先导区管委会负责)
11.积极争取上级国土部门支持,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台资项目用地以及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市国土房屋局负责)
12.对台湾同胞从大陆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13.鼓励支持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认定通过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14.台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15.支持和鼓励台商在连设立研发中心,依据《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大政发〔2017〕52号)有关规定,对新获批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等创新平台依托单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获批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依托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
16.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可选择通关一体化模式通关,享受提前报关、预约通关等便利措施。(大连海关负责)
17.支持台资研发中心开展相关科技活动。对符合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条件的,根据台资研发中心在税务部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给予最高10%、最多100万元的补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18.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连注册的独立法人,依据国家、省、市具体申报要求牵头或参与各类科技项目申报,享受与大连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待遇。受聘于在连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按办法规定参与大连市科技项目,享受与大陆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待遇。(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19.依法依规严格保护产权,加强行政执法、维权援助和纠纷调解工作。支持在连台资企业在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及知识产权在连转化等方面享受与本市企业同等的支持和奖励政策。(市工商局、市文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20.充分发挥我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带动作用,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台湾企业在我市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台资项目可纳入本市年度重大产业项目,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重点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负责)
21.支持在连台资企业在标准、质量、品牌等方面享受与本市企业同等的支持和奖励政策。(市质监局负责)
22.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台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我市对民营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市金融局、大连证监局负责)
23.支持台湾金融机构落户大连,协助做好机构申报、办公场所购租、人员招募等方面服务工作,与大陆金融机构同等享受金融招商优惠政策。(市金融局、大连银保监局负责)
24.鼓励台资银行与在连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市金融局、大连银保监局负责)
25.鼓励在连各类金融机构为本市中小微台资企业、台湾同胞提供金融服务,为台湾同胞办卡开户提供便利。(市金融局、大连银保监局负责)
26.支持本市相关征信机构按照规定与台湾征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优先给予业务对接和商议渠道。(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负责)
27.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支持台资银行及其大陆分支机构在本市开展各类同业业务交流。(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负责)
28.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支持已在连设立的台湾保险机构发展,鼓励台湾保险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交流活动。(市金融局、大连银保监局负责)
29.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连合资(合作)设立医疗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30.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独资或合资(合作)在连设立养老机构,享受本市同类型养老机构同等政策。(市民政局负责)
31.充分发挥大连市服务台商法律顾问团作用,为在连台商台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市台办负责)
二、支持台湾同胞在连实习就业创业
32.支持台湾同胞参加本市专业技术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做好在本市就业的台湾同胞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服务工作。(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负责)
33.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可申报市级、省级优秀专家等人才项目。相关资格条件中对海外学习经历、海外工作经历有特别要求的,台湾地区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可参照适用。(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负责)
34.鼓励支持在连工作的台湾同胞按规定申报国家和省、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的基金项目。(市科技局、市社科联、市文广局负责)
35.支持台湾专业技术人员来连就业。对在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参加相应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可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可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市人社局负责)
36.鼓励台湾同胞来本市高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在职称评聘、课题项目申报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其在台湾地区高校的任职年限予以承认,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评价体系。首次评聘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可参照从境外引进人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执行。(市人社局负责)
37.台湾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大连接受义务教育享受市民待遇,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初中毕业可在连参加中考,享受中考加分政策(以本年度公布的具体政策为准)。(市教育局负责)
38.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本市组织的公益活动和基层社区服务。(市民政局负责)
39.支持台湾同胞在本市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参加本市医师资格考试,考试方式、考试内容、分数线、收费标准等均与报考同类别的大陆考生相同。(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40.支持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或认定方式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在本市申请执业注册。(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41.支持台湾同胞在本市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和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后,可按照规定申请在本市执业。(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42.鼓励台湾导游领队在大连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持证执业。支持台湾学生来本市开展研学旅游,引导市内企业为台湾学生提供旅游行业实习机会。(市旅发委负责)
43.在连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评“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等称号。协助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妇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负责)
44.在连台湾同胞职工同等参与工会开展的各类活动,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职工可参加劳动模范疗休养和职工疗养活动。(市总工会负责)
45.鼓励台湾同胞依法、依规,按照各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参加本市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相关活动。(市民政局、市经信委、市文广局、市科协负责)
46.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推动各类人事人才网站和企业为台湾同胞在本市应聘工作提供便利。(市人社局负责)
47.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台湾青年提供实习、就业岗位。支持台湾青年来连创新创业,市政府出台的各类创业项目扶持、融资支持、创业培训、孵化平台申请等各项优惠政策,台湾同胞同等享有。(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创促办负责)
三、深化连台教育文化交流合作
48.鼓励在连的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在文物考古研究、文物保护和活化利用、传统工艺振兴等方面进行合作。支持在本市就读的台湾学生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项目。(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文广局负责)
49.积极推荐在连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大陆在海外举办的感知中国、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市文广局负责)
50.鼓励台湾机构与本市开展广播电视、电影电视剧等方面合作。支持连台合作拍摄影视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核报批工作。(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负责)
51.支持本市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负责)
52.支持连台两地加强教育合作。鼓励连台两地职业教育机构加强交流合作,共同培养专业人才。支持本市中小学校与台湾同类学校建立友好关系,开展师生互访等多形式交流。(市教育局负责)
53.在连居住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选聘为特邀调解员、仲裁员,参与本市涉台民商事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仲裁办负责)
四、方便台湾同胞在连居住生活
54.在本市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台湾同胞凭居住证明、工作或学习证明等,可以按照规定在当地购买或租赁住房,享受我市居民同等待遇。(市国土房屋局负责)
55.保障台湾同胞同等享受住房公积金权益,台湾同胞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台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市公积金中心、市财政局负责)
56.台湾同胞可凭台胞证在本市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等登记住宿。(市公安局负责)
57.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所在地辖区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市公安局负责)
58.台湾同胞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收入证明及相关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本地银行予以办理信用卡;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以办理银行借记卡。(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负责)
59.支持在本市学习、就业、创业、生活的台湾同胞与当地居民同等享受公共交通、景点游览、金融支付等待遇。其中老年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老年证》《优待证》,享受乘车、进公园等优待。(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旅发委、市民政局负责)
60.在连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在本市医疗机构就诊需要返回台湾地区报销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为其报销医疗费用提供便利。(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61.设立联系窗口,为在连台湾同胞提供紧急救助服务。(市台办、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本实施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王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