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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条在青岛】青岛市出台“惠台64条措施” 促进靑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2018年10月31日 09:53:00来源: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10月30日青岛讯 为认真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论述和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惠台31条措施”及山东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惠台56条措施”,10月24日,青岛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正式对外发布《关于促进青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惠台64条”),从促进青台经济交流合作、青台文化教育交流、逐步为台湾同胞在青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同等待遇等三个方面提出了明确措施。

  以下是《关于促进青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全文:

关于促进青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论述,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山东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贯彻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结合青岛市工作实际,进一步促进青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青岛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青岛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待遇,青岛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经商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中级法院、市政协办公厅,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和计生委、市环保局、市旅发委、市政府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办、市质监局、市税务局、市仲裁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岛证监局、青岛银监局、青岛保监局、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等同意,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青台经济交流合作方面

  1、市相关部门、区市在制定发展规划、扶持政策时,积极为台资企业、台湾同胞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保障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同等待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资本参与实施推进《青岛市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意见》、《青岛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青岛市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加快建设国际海洋名城行动方案》。(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在青台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完善银企合作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风险保障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青岛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资本在青投资设立现代海洋、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汽车制造、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现代旅游、商务服务、健康养老、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企业,享受税收、投资等相关支持政策。(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和计生委、市金融工作办、市农委、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台资项目纳入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库、市级重点项目名单、蓝色经济重点项目库,优先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推荐符合条件的台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6、支持台资企业在青设立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奖励。台湾企业在青设立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发挥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海洋经济委员会的作用,开展青台经贸交流与合作项目对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在青台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所得税减按15%征收。(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支持台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青岛市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港口运输、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水利工程、燃气供应、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台资企业与青岛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台商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鼓励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来青设立研发中心、孵化器等各类创新平台,与在青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进行联合研发。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青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可牵头或参与青岛市科技计划申报并享受与在青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青注册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负责人,享受与本市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支持科技型台资企业参与本市“百千万”工程,推动企业成为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千帆计划”企业,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在青台资企业被认定为重点高企和千帆企业的,享受青岛市企业研发投入奖励政策。(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青岛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台湾民间资本与青岛国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3、符合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可以依法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青转化的,享受本市知识产权激励政策。(市科技局负责)

  15、支持台资企业在青投资旅游大项目,在土地利用、项目审批、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补贴、奖励。(市旅发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鼓励台资企业参与青岛市酒店住宿业改造升级。对首次参与星级评定并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10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通过改造提升并评定为五星级的原低星级饭店,对新引进国际高端知名品牌冠名、合同在3年以上且相当于五星级饭店的项目,对获得国家级旅游机构或行业组织新评定的金鼎级和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分别给予相应奖励。(市旅发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台湾同胞在青培育文化创意鲜明、度假功能突出、服务品质较高的城乡民宿,对创建国家金宿级、银宿级的民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市旅发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支持台资企业在海峡两岸(山东平度)农业合作试验区、青岛海峡两岸文创产业园(城阳)投资,建设现代农业、乡村振兴、文化创意产业等项目。各区市可以设立各类专业性对台产业合作区、示范基地,制定发展规划,统筹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等政策。(市农委、市文广新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台湾同胞在青从事农业生产,投资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及休闲农业等新业态,同等适用省、市各项惠农政策。支持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品牌农业企业及“三品一标”标志使用权,在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享受青岛市农业企业同等待遇。(市农委负责)

  20、支持台资企业和组织机构投资乡镇商贸中心、村落公共生活空间,参与文旅类、产业类特色小镇建设,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专项资金和产业基金扶持。(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旅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支持台资企业在青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参与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依法开展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业务,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和山东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在标准、质量、品牌等方面享受与本地企业同等的支持和奖励政策。(市质监局负责)

  22、支持台资企业“退城进园”,进入全市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台湾园区发展,切实保障台资企业搬迁中应享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商家与银联青岛分公司和本市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

  24、通过山东省融资服务网络平台向台资银行推介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项目、重点项目和各类企业融资需求,增加台资银行获客渠道。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在青设立总部及分支机构,与大陆同业合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全市涉台经济发展。(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市金融工作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5、鼓励青台两地征信机构开展交流合作。支持台湾征信机构在青独资或合资设立子公司,开展服务。(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办、青岛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6、支持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依规在青设立持股51%或以上的人身保险机构。(青岛保监局、市金融工作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7、积极为台湾地区来青投资科技企业提供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服务。(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青岛保监局、市金融工作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8、支持符合条件的在青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融资、在新三板市场挂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加强对拟上市台资企业的专业辅导,符合相关政策的给予财政补贴。(青岛证监局、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青合资(合作)设立医疗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卫生和计生委负责)

  30、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独资或合资(合作)在青设立养老机构,享受本市养老机构同等政策。(市民政局负责)

  二、促进青台文化教育交流方面

  31、支持台资企业依托本市文化资源,加快在文化产业领域投资和承接文化产业项目。台湾同胞在青投资创办各类文化企业,享受与本市文化企业同等产业政策。(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台湾文艺工作者可以进入青岛的文艺院团、研究机构任职或研学。鼓励台湾同胞参与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学艺术评奖活动。鼓励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在青举办的各类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支持青台两地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开展交流活动。(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3、鼓励台湾地区知名高校、研究机构高端人才来青开展传统文化研究和传播工作,符合条件的纳入全市人才引进、奖励、培养的支持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和待遇。(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广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4、鼓励青岛市电影发行放映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引进或参与发行台湾地区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5、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青岛拍摄制作影视作品,对在青岛完成主要拍摄制作的优秀影视作品给予制作成本补贴。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青从事电影后期制作服务,打造青台影视产业基地。(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6、支持青台两地加强教育合作。鼓励具备资格的在青高校面向台湾地区招生。支持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在青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加强交流合作,共同培养专业人才。支持本市中小学校与台湾同类学校建立友好关系,开展师生互访等多形式交流。鼓励扶持在青高校与台湾高校、企业、科研机构等共同申报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市教育局负责)

  37、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文化、教育等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市台办负责)

  38、积极推荐在青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大陆在海外举办的感知中国、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邀请台湾新闻媒体人士来青参观体验,开展“感知青岛”交流活动。(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台湾青少年来青开展研学旅游、夏令营、暑期见习营等各类青少年交流活动,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团市委、市旅发委、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0、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参加“中华文化走出去”计划。台湾同胞申请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青台间开展非遗保护交流活动。(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逐步为台湾同胞在青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同等待遇方面

  41、台湾同胞可按国家规定在青报名参加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台湾同胞没有个人履历档案的,可以使用台胞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其他证明文件代替。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和计生委、市旅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2、推荐在青创新创业的优秀台湾专业人士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山东省泰山系列人才工程等。(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3、鼓励台湾同胞在青发展精品乡村旅游项目,开发渔家风情、山林山岳、滨河生态、温泉养生、田园农耕、民俗节庆等乡村旅游产品,对创建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特色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市旅发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4、鼓励支持在青工作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和省、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的基金项目。(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5、在青台湾同胞子女就读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居住地所属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入学条件、升学条件、毕业条件、收费等与居住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市教育局负责)

  46、积极为台湾大学毕业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指导,享受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优先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7、支持台湾青年来青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8、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向台湾青年提供实习、就业岗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9、支持台湾同胞在青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在大陆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青岛考点设立服务咨询电话,为台湾学生提供政策咨询等帮助。(市卫生和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0、支持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按规定在青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按照《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在青申请注册短期行医。短期行医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时,无需重复提供仍然有效的证明材料。(市卫生和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1、支持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按照国家规定在青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青岛证监局负责)

  52、在青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评“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技术能手等称号。协助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3、鼓励台湾同胞加入青岛市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及青年联合会等组织。(市民政局、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4、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支持在青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受聘担任相关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5、在青台湾同胞职工同等参与工会开展的各类活动,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职工可参加劳动模范疗休养和职工疗休养活动。(市总工会负责)

  56、台湾同胞在青居住期间,可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社保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57、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在青学习、就业、创业、生活的台湾同胞,按照政策规定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首付比例、贷款申请、办理时限等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58、在青就业的台湾同胞,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本市职工同等待遇。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大陆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9、在本市设立台湾同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台湾同胞提供医疗服务,并提供回台报销的医疗文书。完善预约诊疗等平台功能,为台湾同胞提供网上预约就医等医疗服务。(市卫生和计生委负责)

  60、在青居住的台湾同胞、台属可免费参观青岛市民俗博物馆举办的妈祖文化展览,参加青岛天后宫主办的两岸文化交流活动。(市文广新局负责)

  61、在青居住的台湾同胞,可依照规定程序担任青岛市政协港澳台侨事务顾问,并受邀列席青岛市政协会议。(市政协负责)

  62、在青居住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选聘为特邀调解员、仲裁员,参与民商事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仲裁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63、在青年满60岁的台湾同胞,在交通出行、文体休闲方面与本市居民同等享受《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相关待遇。(市民政局负责)

  64、台湾同胞在青岛工作、居住,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的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健康指导、慢病管理等服务,对特殊疾病患者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药品免费治疗政策。适龄儿童享受一类疫苗免费预防接种服务。(市卫生和计生委负责)

[责任编辑:王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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