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条在陕西】陕西发布“60条实施意见”促进陕台交流合作
中国台湾网9月17日陕西讯 日前,记者从陕西省台办获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论述,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31条”),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陕西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陕投资、创业、就业、学习、生活提供与陕西省居民同等待遇,深层次推进陕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陕西省日前发布实施《关于促进陕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
据介绍,陕西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与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等37个相关部门和单位反复沟通、征询意见建议,同时在听取在陕台胞的意见和诉求的基础上,结合陕西省实际,我省制定出台了惠台“60条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着力解决台胞在陕西省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不便,进一步助推台资企业扎根陕西发展,不断提升陕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实效。
“60条实施意见”涵盖促进经济合作、促进文化交流、鼓励创业就业、便利学习生活四个部分,涉及产业、财税、用地、金融、就业、教育、文化、医疗等多个领域,还在文化遗产保护、科研机构合作、学术交流、艺术创作、陕台媒体交流合作、影视、出版、卫生医疗以及台资企业享受自贸试验区便利、投资涉林产业、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等方面推出系列措施,将进一步促进陕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向纵深发展。与此同时,“60条实施意见”将“31条”进一步细化、落地、落实,为台湾同胞在陕投资、创业、就业、学习、生活等创造了更好条件,在乘车、住宿、购房、办理银行卡等方面提供了更多便利,如鼓励台湾青年和专业技术人员来陕就业,在职称评定、人才支持政策等方面享受与我省居民同等待遇等。(中国台湾网、陕西台办联合报道)
以下为惠台“60条实施意见”全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促进陕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
(2018年9月7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论述,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陕西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陕投资、创业、就业、学习、生活提供与我省居民同等待遇,促进陕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促进经济合作方面
1.鼓励台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享受相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在陕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并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支持台湾同胞来陕投资设立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企业,相应享受税收、投资等相关支持政策。对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培育领域的台资企业,在项目建设、产业配套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将符合要求的台资企业推荐给省级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协调给予融资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4.支持台资企业在我省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设计中心。享受研发机构采购大陆设备增值税退税等各项税收政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
5.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税务局)
6.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享受自贸试验区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大力推广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等各项业务功能,加快提升陕西口岸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和降低通关成本,鼓励并帮助台资企业通过中欧班列扩大进出口货物规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口岸办、西安海关)
7.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我省投资涉林产业,并与我省企业和居民享受同等政策和优惠措施。(责任单位:省林业厅)
8.鼓励台湾现代农业企业和技术管理人员参与我省精致农业、民俗民宿、休闲农业、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建设。(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
9.台资企业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等,可申报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2〕54号)享受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10.凡在我省注册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注册地补贴实施县(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均可与我省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11.台资企业可平等参与我省各级政府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台资企业进入我省政府采购市场。(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12.台资企业可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
13.台资企业在我省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在项目入库、前期工作费用补助等方面享受我省企业同等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14.符合条件的在陕注册的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独立法人机构,可牵头或参与国家和我省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大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机构的台湾科研人员,可参与实施我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享受与我省科研人员同等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15.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以专利作价入股等方式来陕投资。其在大陆的授权专利在我省实施转化,可享受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等相关补助和政策。(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16.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依法保护其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我省申请、授权专利等费用资助和申报我省知识产权项目,享受与我省企业和居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17.支持台资在我省合资(合作)设立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18.对依法注册的台资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在土地利用方面均享受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对符合优先发展且集约利用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出让的土地供应方式,通过盘活利用“存量”房产和提供标准化厂房的办法,解决台资企业起步难的问题。对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企业,可采取分期缴纳的办法。对养老、医疗、新兴文化及科技产业等项目用地可参照工业用地政策。对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加工制造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等)
19.台湾金融机构和商家与中国银联陕西分公司和省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鼓励台湾征信机构与我省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与交流,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台湾征信机构在我省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工作,与大陆征信机构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1.鼓励台资银行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与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责任单位:陕西银监局)
22.优化台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凡能够通过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台湾自然人,由所在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再作公证。(责任单位:省台办、省工商局)
二、关于促进文化交流方面
23.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在文物考古研究、文物保护和活化利用等方面进行合作。鼓励台湾民间文物单位、文化协会参与陕台博物馆交流及文物展览。支持具备条件的台资企业和相关专业机构申报文物保护资质。(责任单位:省文物局、省文化厅)
24.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在我省高校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手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25.支持鼓励两岸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教育厅)
26.支持我省高校与台湾高校建立合作交流平台,开展学术研究、学术论坛、学生交流、学生互访等方面的交流合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27.鼓励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台湾同胞来陕与我省文化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鼓励支持台湾文艺工作者与我省文艺院团合作开展艺术创作,为台湾优质展览、演出项目提供展示平台。(责任单位:省文化厅)
28.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持陕台媒体在节目制作、记者互访、新媒体运用等方面建立多层次多角度的合作关系。定期邀请台湾媒体到我省参访交流。(责任单位:省台办、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9.鼓励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陕西在海外举办的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参加“中华文化走出去”计划。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陕台合作文化项目申请纳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资源库。(责任单位:省文化厅)
30.推荐常住我省的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文联)
31.支持、指导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文化厅)
32.支持台湾地区从事陕台民间交流的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两岸交流基金项目。(责任单位:省台办)
33.台湾同胞参与我省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对人员数量不作限制。放宽两岸合拍电影、电视剧在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取消收取两岸电影合拍立项申报费用。缩短两岸电视剧合拍立项阶段故事梗概的审批时限。(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34.对台湾图书进口业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进口审批流程,同时段进口的台湾图书可优先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35.鼓励台湾同胞加入陕西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团体和行业协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36.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陕西扶贫、支教、公益、小区建设等基层工作。(责任单位:省台办)
三、关于鼓励创业就业方面
37.支持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基地的建设。经国台办、省台办批准的基地,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43号)精神的,按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台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38.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为台湾青年提供创业就业服务。鼓励我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对参加就业见习的台湾大学生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卫生计生委等)
39.鼓励台湾青年和专业技术人员来陕就业,在职称评定、人才支持政策等方面享受与我省居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卫生计生委等)
40.对已与我省用人单位达成意向性合作协议的,或已来我省进行创新工作不满1年的台湾专业人才,由用人单位推荐,省委人才办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国家“千人计划”相应平台;已在我省创办企业满2年但不超过5年的,可推荐申报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已来我省工作超过1年的台湾专业人才,可推荐申报国家“万人计划”相应子项目。(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
41.鼓励和支持常住陕西的台湾同胞参加我省开展的各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在各项技能竞赛中获奖的选手,按照我省大赛表彰奖励有关规定,参与“陕西省技术能手”“陕西省技术标兵”等评比活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2.支持常住陕西的台湾同胞参加“陕西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陕西省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台湾同胞。(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43.鼓励在陕工作的台湾女性同胞或女性集体参加“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巾帼建功标兵”“巾帼建功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的评选。鼓励在陕台胞家庭、台湾配偶家庭参加“五好家庭”评选。支持台湾女性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我省公益服务项目。(责任单位:省妇联)
44.执行《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在陕台胞可通过网上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利用我省人事考试证书邮寄系统向台湾同胞寄送资格证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旅游发展委等)
45.支持台湾同胞使用台胞证登录“陕西公共招聘网(www.snjob.gov.cn)”来陕应聘工作,对暂时无法提供大陆手机号码的台湾同胞,允许使用台湾地区手机号码在“陕西公共招聘网”上注册简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6.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考试方式、考试内容、分数线、收费标准等均与报考同类别的我省考生相同。(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47.支持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或认定方式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我省申请执业注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申请《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开展医疗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48.支持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只需通过大陆相应法律法规考试,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责任单位:陕西证监局)
49.支持台湾教师来我省高校任教,其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50.支持台湾专家、学者、教师来我省高校、职业院校从事专业学科教学工作。在台湾地区获得教师资格证后,可以在我省幼儿园、中小学从事音乐、体育、美术学科教学工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51.支持台湾同胞在陕参加大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后,可在我省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加强陕台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合作交流。(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四、关于便利学习生活方面
52.在我省就业的台湾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我省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53.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台湾同胞,与我省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在大陆地区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台湾地区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54.在陕居住满1年的台湾同胞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在购房资格、首付比例、办理时限、按揭贷款等方面享受与我省户籍居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5.常住陕西的台湾同胞子女到我省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就读,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鼓励台湾学生到我省高校就读,在学费、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与大陆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56.台湾同胞在我省居住生活期间,可按照陕西省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与我省参保人员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57.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换取机动车驾驶证。(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58.在我省长期生活的台湾同胞,在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可享受和我省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务待遇,可以办理旅游年卡,享受指定景点期限内不限次数的入园游览服务。(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
59.我省所有免费博物馆可凭台胞证免费领票参观。(责任单位:省文物局)
60.台湾同胞凭居住证、收入证明并由工作所在单位提供担保,银行予以办理信用卡,凭居住证可当场办理银行储蓄借记卡。(责任单位:陕西银监局)
[责任编辑:普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