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3月7日北京讯 2016年3月1日,扬州发布的《关于在扬工作的境外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指出,在扬州工作的台湾同胞可享受与本地缴存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待遇。据统计,自2014年11月以来,台湾同胞在中山、福州、厦门、上海等多地开始陆续允许享受该项福利待遇。
早在2014年11月,广东省中山市就出台了台港澳职工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在中山市工作的台港澳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2015年6月,为进一步加强闽台青年交流,福建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18—40周岁)来闽创业就业,提出购房可申请公积金。8月,福州出台台胞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在福州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18—45周岁),可在福州地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自11月1日起,凡在厦门市有缴交社会保险的台港澳职工,今后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该政策试行两年。
上海市自2015年9月起,允许台湾同胞与上海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且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湾同胞,可缴存公积金。
2016年3月,扬州市公布相关政策,在该市工作的台湾同胞,可以根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境内发生购租房等有关行为时,按照本市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本地缴存职工同等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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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指大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