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3月17日东台消息 日前,东台市经济开发区、东台市台办、东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动化解一起台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他们用真情、贴心的服务,感动台商,使因台企规章制度“缺陷”而面临败诉的案件,最终让双方当事人和解。
2013年12月,这家台资企业以职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了劳动合同,职工不服随即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理查明,职工对代为他人打考勤卡、撕毁公司发布的公告违纪事实供认不讳,而该台企规章制度中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具体条款,且解除劳动合同前又未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违法行为显而易见,应当依法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台企负责人认为:“劳动者违法在先,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虽有程序“瑕疵”和规章“缺陷”,如此下去企业管理怎么办?”
依据案情和事实作出裁决并不难,难的是如何做通台企负责人的工作,让台企感到当地政府部门是真诚、真心在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市经济开发区分管领导、市台办主要负责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讲明立法本意,讲清违法成本,讲好公德常理。请职工换位思考,理解企业管理难的实际;劝导台企关爱职工,善待职工,企业发展才能凝聚正能量,最终双方在仲裁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台企以最小的成本化解了这起劳动争议。同时,他们还针对企业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建议指导台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及时修改完善规章制度,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具体条款进行细化,可操作性要强,切忌含糊笼统。要加强企业内部调解机制建设,加强人力资源部门人员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类似劳动争议再次发生。(中国台湾网、东台市台办联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