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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台达成合作共识 共同保护两地消费者权益

2013年03月15日 14:01:00来源:中国台湾网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会长蔡福安与台湾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副理事长陆云在晚会签订《合作共识》。(图片来源:山东省台办)

  中国台湾网3月15日济南消息 为推进山东省与台湾地区消费维权领域合作交流,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协作机制,构建消费信息交流渠道,依法保护鲁台两地消费者合法权益,真诚为两岸同胞谋福祉,经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和台湾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协商一致,达成合作共识。3月14日晚在济南“2013年山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晚会”现场,山东省消费者协会会长蔡福安与台湾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副理事长陆云代表双方签订了《鲁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共识》(以下简称《合作共识》)。

  自《合作共识》签订即日起,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和台湾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将加强交流合作,通过网络等方式加强信息交流,定期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根据两岸不同时间、地点出现的不同消费特点做出的消费警示,同时发布,信息共享;对两岸交往间出现的消费争议、消费纠纷,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和台湾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接受投诉后,依照管辖权限向对方移送的,接受移送方将按照规定程序、期限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馈移送方,以确保有效便捷地解决消费纠纷。

  今后,鲁台两地消费者在台湾地区或山东省的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均可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或居所地的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对于向居所地的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的,由受理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在接到投诉15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及时向消费纠纷发生地的消费者保护组织移转,由消费纠纷发生地的消费者保护组织调查处理。接到移转投诉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将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函复消费者及受理投诉的消费者保护组织。

  消费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在山东省区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消费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在台湾地区的,依据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在消费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对个人数据及个案的保密和个人隐私的保障原则。在消费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对个人数据及个案的保密和个人隐私的保障原则。

  随着两岸直航开通,科技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使得空间距离日益缩小,观光旅游人员骤增,商贸交流活动增多,经营者、消费者的流动性越来越大,以旅游消费和电子商务为代表的跨区域消费行为日益频繁,跨区域消费维权合作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的必然要求。2012年来山东台胞25.2万人次,山东居民赴台旅游9.6万人次、应邀赴台交流考察6337人次。鲁台两地人员往来、商品交易等将持续增长,继与香港、澳门等地消费者权益保障组织建立联系之后,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和台湾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建立联系、达成共识,共同维护两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台湾网、山东省台办联合报道)

  山东省政府特邀咨询张建国(左二)、省工商局局长牛启忠在晚会前与台湾来宾合影。(图片来源:山东省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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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瑞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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